出让合同(集合十七篇)
发布时间:2017-03-31出让合同(集合十七篇)。
● 出让合同
第二十三条 乙方在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担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 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七条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权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鉴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字后_________日内应将经公证的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的真实、完整的副本送交甲方,办理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___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依据第二十八条而取代乙方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和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专利申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利申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登记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双方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1.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定,代理委托书等。 2.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3.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括合同书附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一次专利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第二条交付资料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交付资料的时间; 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主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或者合同生效后____日同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资料,如果是部分资料,待受让方将转让费交付给转让方后____日内,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其余的资料。 2.交付资料的方式和地点转让方将上述全部资料以面交、挂号邮寄或空运等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并将资料清单以面交、邮寄或传真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将空运单以面交、邮寄方式递交给受让方。 全部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置办法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合同可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转让方可继续实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 可约定转让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其权利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争议的解决办法 1.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应按本合同条款,友好协商,自行解决。 2.双方不能协商解决争议的,提请受让方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3.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和解的,请求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只能选其一。 第五条但需要特殊约定的内容,包括出现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约定; 出现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如何约定等。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的双方签字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自专利局对双方所做的《著录事项变更》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告之日起,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转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解除《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经协商,就解除《公路客运班线承包经营合同》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根据乙方申请,考虑乙方所承包经营的吉C 客车技术 状况,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 至 客运班线营运班车吉C 号车承包经营合同。 2、乙方原承包经营的 至 客运班线和 吉C 号车及相关证件,在与甲方签订完本协议后,交回甲方。 3、在甲、乙双方签订完本协议后,双方互不追究原合同违约责任,如因解除合同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各自自行负责。 4、为保证班线内旅客正常出行,当甲、乙双方签订的本协议生效后,在甲方用于更新本客运班线的新车未办完营运手续前,乙方可使用吉C 号车在 至 客运班线上运输经营,并执行原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除合同期限以外的内容,直至甲方用于该客运班线更新的营运客车营运手续办理完毕。更新的车辆办完营运手续后,乙方向甲方交回原使用的营运客车及证件。甲方无息退还乙方的经营行为保证金。对更新后的营运客车,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5、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年**月**日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xxx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县) ; 受让人: ; 根据《xxx土地管理法》、《xxx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x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xxx。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xxx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对资企业主为的工业区(综合区)开办和经营重化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亦准许开办一些与工业项目(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 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 在出让期内,如需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应当征得甲方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甲方(出让方): 乙方(受让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公司转让事宜达成下述一致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之规定,并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转让公司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 2、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 3、公司法定代表人: 4、公司地址: 5、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6、公司税务登记证号: 7、其他证件或物件: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 二、员工的安置: 本协议公司转让时如涉及员工的安置,经甲、乙双方约定,按如下方式处理:员工由乙方安置,甲方协助进行协调。 三、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公司已通过本年度年检,未被主管部门依法注销或撤销。 2、甲方保证对公司拥有合法所有权和处置权。 3、甲方承诺公司转让变更前20x年3月15日之前的所有经营税费、员工工资等所有债务均由甲方承担并已经清偿完毕,产生的收益仍归甲方所有;20x年3月15日之后产生的费用、员工工资等由乙方承担,产生的所有收益均归乙方所有。 4、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企业名称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不会遭受任何第三人的追偿。 四、公司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以人民币10000(壹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并将位于x的租赁办公室以合同价合计54180(伍万肆仟壹佰捌拾)元转让给乙方,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的总费用为64180(陆万肆仟壹佰捌拾)元,乙方分两次支付,首次支付34180(叁万肆仟壹佰捌拾)元,20__年3月15日前支付。尾款30000(叁万)元于20x年4月15日之前支付。 2、20x年3月16日——20x年4月15日之间如因乙方原因导致转让取消,甲方概不退还首次支付的所有费用。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甲方将上述证件及变更证件所需资料交予乙方办理变更登记。若在变更期间需甲方提供或补交一些资料,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 五、产权交割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协议后,甲方原在公司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企业名称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乙方即拥有恒远教育的所有权和处置权。甲乙双方约定在签订本协议后可即可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六、费用和税费 经甲乙双方约定,如因本次转让所产生的费用和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争议处理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效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乙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则乙方无权要求返还首付款;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甲方不履行协议的约定,甲方应返还首付款。 八、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变更、解除协议; 1、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了变更或解除协议,而且未因此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条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故没有履行协议,另一方予以认同的。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转让协议书完整版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转让方股东(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 1.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性别: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因甲方欲将其投资经营的____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的全部股权等整体向乙方转让,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公司全部股权等事宜,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股权等转让协议,以便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一、转让内容。 1.公司原是由甲方股东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为:详见附件。 2.甲方把________有限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权力机构、工商执照以及章程等相关文件、材料、证件等全部变更、移交给乙方名下,乙方在受让以上公司股权和资产等后依法享有________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及对应的股东权利。在转让手续办完后,乙方享有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和管理权。 3.公司变更登记后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公司变更后的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为:。 二、转让价格及付款方式。 1.甲方自愿将各自对公司的全部出资等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等后由乙方绝对控股公司,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2.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公司整体转让价格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________)。 3.以上转让价款由乙方汇款到甲方指定的____银行账户。甲方指定账户名称:____________,开户行:中国____银行____支行,帐号____________。 三、资产交接明细和范围。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双方已确认的《资产明细表》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共同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应签署《资产交接清单》,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对涉及原公司的一切事宜应及时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否则应对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予以赔偿。 3.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签署、提供相关变更登记所需的手续,并出面协助乙方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本次公司变更登记所需全部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负担。 4.甲乙双方在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资产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的资产、股权等作为本股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范围。 四、债权债务及职工安置等。 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税费等全部由甲方自己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 2.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公司的全部资产、股权等均未设置抵押、担保等,保证移交给乙方的公司全部资产等与任何第三人均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他人对甲方、公司或乙方提起诉讼、仲裁或采取其他措施要求任何权利的话,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________万元(未赔偿部分以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负担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3.公司及股权转让前,公司原有职工甲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前全部予以安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不存在拖欠原有职工的工资、保险等待遇情况,更不存在债权债务纠纷等。因甲方原因造成的职工安置纠纷等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________万元(未赔偿部分以实际损失为准),同时甲方负担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五、税收负担。 甲乙双方自愿各自承担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归己方实际应缴纳的税金等。 六、权利交割。 本合同生效后至公司全部股权等工商登记手续变更完毕后,甲方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公司享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乙方对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七、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擅自中止履行本协议内容的,应向协议相对方支付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约计____元整,同时负担守约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等,否则,每迟延一日应按迟延支付的价款总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 4.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整体移交公司资产,并确保移交的公司资产权属无争议,双方核实的资产明细移交无遗漏;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负担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5.甲方应确保其在本协议中提供的全部证件、材料等真实、合法;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给付违约金,同时负担乙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6.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格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7.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本合同转让价款的10%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同时负担守约方由此而支出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查询费、律师代理费,交通费、复印费等。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发生履约纠纷,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九、附件。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 1.公司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表; 2.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表; 3.公司资产明细表及资产交接清单; 4.公司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5.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7.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8.本合同签订前有关公司的合同、文件及其它资料。 十、附则。 本协议壹式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甲方):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股东代表(签字):________ 1.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我局定于1月8日15时,在我局五楼会议厅以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位于汕头市潮阳区金浦街道梅西经联社大沟湾洋坊的工业用地,面积为396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剩余使用权年限拟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具备土地评估从业资质,并已取得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或汕头市潮阳区国土资源局《从业备案确认书》(有效期内)的评估机构可报名参加。有意参加者,请于201月8日14时50分前向我局土地评估事务所(一楼)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有效期内的《从业备案确认书》复印件(核原件); 3、《土地评估中介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6、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项)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任何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 法定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乙方: 法定名称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四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项解决:(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两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字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七条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签订。 第四十八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送修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修方: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车辆维修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维修程序: 1、甲方填写'送修单'。'送修单'上应注明送修车辆型号、车牌号码。 2、在维修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其它故障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时间,应及时通知甲方。 3、'送修单'需经甲、乙双方责任人签字确认。 4、'送修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二条、质量保证: 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为: 1、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_____________公里。 2、二级维护:_____________公里。 3、一级维护、小修:_____________公里。 第三条、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为:每月结算一次。 2、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当期每次维修的送修单和结算单。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鉴于甲乙双方所建立的长期合作关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优先维修甲方送修的车辆。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3、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2、乙方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维修服务。 3、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约定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乙方应当保证维修质量。 5、乙方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 2、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未按时完成维护义务,则乙方应向甲方每________日交付该车辆总维修费用的______%作为违约金。 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用中扣减乙方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 甲方(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 甲方拥有位于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路占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拟将该土地使用权及与之相关的项目开发权转让给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现根据我国现行土地转让及开发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协议所指土地及其开发的实际情况,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1、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 2、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_____ 3、已批准的容积率为:_____________ 4、已批准的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其中:非住宅_____________平方米,住宅_____________平方米。) 5、土地规划用途:________________ 6、土地使用期限:________________ 7、土地现状:_________________ 8、国有土地使用证号:_____________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号:_________________ 10、地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土地项目开发权状况 1、甲方已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甲方已经_____________市政府批准在拟转让的地块上取得单项开发权,并领取了单项开发资质证; 3、甲方已按土地规划用途委托了设计并办理了报建手续,缴纳了报建所需费用。 第三条其他权利状况 1、甲方确认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是其合法拥有,不存在抵押、查封、第三人主张权利等产权瑕疵; 2、承担形成转让款的现状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经济责任,甲方确认为取得本协议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已支付了一切应付款项、费用,不存在债权、债务争议(包括绿化费、拆迁安置补偿等)。 第四条文件的提供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下列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甲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文件: (1)投资审批部门签发的项目批准证书(复印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乙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或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转让期限 1、本合同所述土地使用权转让期限为自乙方申领的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起始日起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止。 2、自乙方领取该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日起,前款所述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归乙方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3、在转让期限内,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转让价格 1、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转让价格以甲方已获得批准的可建筑面积为计价面积,转让价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 2、上述转让价格包含甲方取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与项目开发权所已付和应付的一切款项、费用; 3、乙方在受让后获准增加或减少建筑面积,与甲方无关,不作为增加或减少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的依据。 第七条支付方式 1、支付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_____________%给甲方。 (2)在甲方将涉及转让地块的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交付后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____%给甲方; (3)在规划国土部门根据甲乙双方共同申请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和项目开发权办理到乙方或其指定人名下后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____%给甲方。 (4)在乙方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将原规划的办公、商场功能报批为商住功能后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转让价款的_____________%给甲方。 (5)在乙方获准开工后_____________天内,乙方应支付本协议余下转让价款给甲方。 2、甲方收取本协议转让价款的开户银行为:_________________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甲方亦可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收款或委托第三人收款的新的银行及帐号:_________________。 3、甲方收取乙方款项,应按规定开具发票予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资料的交付及手续的办理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涉及转让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出让合同书、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设计要点、设计图纸、单项开发权批文及资质证等原件资料给乙方。 2、在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____天内,甲乙双方备齐有关资料共同向市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本协议所指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登记手续及项目开发权的更名过户手续。 第九条税费的负担 在本协议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项目开发权更名过户过程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甲方承担,如按规定应由甲乙双方分担的,亦由甲方以乙方名义支付,乙方应承担的部分,已由其以转让价款方式体现在支付给甲方的价款中。 第十条转让的法律状况 1、甲方转让本协议所涉及之土地使用权后,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 2、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以前,有关该地块产权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自房地产登记机关核准转让登记之日起,有关该地块的风险和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为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所需支付的一切款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回填绿化费)、债务、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不因本协议的生效及转让登记手续的办理而转移。 第十一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或拖延履行本协议应尽义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视甲方构成根本性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定金,退还已收乙方的转让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给乙方。 2、因甲方隐瞒事实真相,出现第三人对本协议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出现权利或其他甲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视甲方单方违约,甲方按本条第1款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3、甲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的规定义务未达到根本性违约,应按乙方已付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因甲方原因,在转让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开发权设定或债务,影响乙方项目的开展,乙方有权将应付甲方的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支付转让价款给甲方,应按迟延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_____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逾期三十个工作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本协议总价款的_____________%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出现上述情况造成本协议终止,乙方需将从甲方处取得的有关本项目的资料原件以及后续开发取得的文件资料无偿移交回甲方。 第十三条 第三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该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前_________天内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与甲方签订续期合同,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甲方:天水市麦积区道北街道办事处 委托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出让综合楼 楼底商住宅楼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麦积区区府路道北什字南侧,走向由东向西排列的底商住宅楼 楼 间 号的使用权一次性用集资的方式出让给乙方,面积以施工图为准,建筑面积为 ㎡,每平方米 元,计 元。大写(人民币) 。 二、集资款交款时限:自楼房修建开始后,房款数次交清,房屋使用权出让期限为五十年(法律规定最长50年)。 三、交接:集资房款项交清后,甲方应加快修建及时交付乙方接收使用。 房屋出让合同 四、乙方不能随意改装破坏(水、电、暖、消防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如自行改变结构导致配套设施发生故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住宅楼楼下商铺,只限商品交易,不能经营排烟及污染较严重的餐饮业。 五、产权约定。房屋使用权出让后,房屋五十年归乙方所有 (法律规定最长50年)。可以继承、馈赠、转让、出租、增值受益。 六、维修责任:保修期为一年,乙方使用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公共配套设施等问题,由甲方负责通知建筑方及时处理(乙方人为破坏除外)。 七、乙方在使用过程中,物业管理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政策性变化,如遇拆迁、改造等由乙方与拆迁方直接协商处理,全部受益归乙方所有。 九、此合同为乙方交款和使用房屋的原始凭证,如房产证有条件办理时,乙方自愿办理房产证后,以房产证为准,办理房产证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 十、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提交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住宅用电每户不能超过6千瓦,商铺用电不能超过4千瓦,超过此规定造成的损失自行负责,三年后房屋维修费由住户和商铺户按建筑面积平摊。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用租房合同 推荐度:土地出让合同 推荐度:租赁协议书 推荐度:协议书 推荐度:转让协议书 推荐度: 相关推荐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该地块位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_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沪房地( )出让合同 第_____号 出让方:上海市_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________府土用()________号文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所有权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政府对其拥有法律规定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依法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矿产、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等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条甲方出让给乙方土地位于上海市地块,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其面积、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签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为:_______________,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乙方中的境外投资者,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外汇兑换成人民币支付。 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应每年向__________缴纳每平方米土地面积壹元人民币的土地使用金。 第四条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5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应当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支付保证本合同切实履行的定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元),该定金是出让金的一部分。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天内,即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乙方须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付清出让金余额人民币___________元。 第五条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出让金(含定金,下同)。乙方要求延期缴纳出让金的,应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日前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同意延期支付的,自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起,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的千分之一滞纳金;未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未取得同意的、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付清等,应当按日支付延迟支付出让金总额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已缴纳的出让金。 1.在本合同规定付款截止之日前,未按期或者全额支付土地出让金,且未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提出延期申请,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2.提出延期申请但未取得同意,延迟支付超过90天的; 3.经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后,仍未能按期或者全额支付的。 第六条甲方同意于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时的土地条件为以下第_________项的约定 1.现状土地条件; 2.完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拆除及动迁,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周边基础设施配套条件达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但地上物尚未完全拆除,地上物状况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乙方同意按以下第项,实施该地块动迁补偿安置或支付相应费用 1.乙方必须按照城市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该地块上建筑物的拆除并承担相应费用。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与___________签订《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并依约履行。乙方不按《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的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2.在本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乙方应当与___________签订《___________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动迁补偿安置等前期费用,如不按协议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出让合同,乙方已付的出让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乙方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总价后,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向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第九条在土地出让年限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本合同所附《上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乙方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除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征得甲方的同意,并与甲方重新签订补充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并办理房地产登记。 第十条上海市人民政府保留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城市规划设计权及调整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该地块按《土地使用条件》建造的建筑物改建、翻建、重建或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超出《土地使用条件》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仍未开发建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土地使用条件》3.2项的约定,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付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依法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甲方有权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对出让地块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设工程时,出让地块房屋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作量应达到《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的条件。乙方在未达到上款规定前,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受让人名称和受让人的投资比例。 土地使用权转让、再转让时,本合同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让后,其土地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三条乙方在不改变受让人投资比例的情况下,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开发建设本地块项目公司的,应当与甲方签订补充合同,调整受让人名称。并可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领、换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如招标、挂牌、拍卖出让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甲方对乙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内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甲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报批。对提前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乙方可根据该地块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等获得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甲方提出续期申请。甲方同意续期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并与甲方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出让金。乙方未提出续期申请或申请未获同意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或具有相应权限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甲方违反本合同时,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改正,甲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乙方违反本合同时,甲方可要求乙方限期改正,乙方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第十七条本合同附件《上海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项约定处理: (一)向___________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本合同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共页,以中文书写。合同文本以中文和其他文书写的,以中文为准。 本合同的金额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不得涂改。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壹份提交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二十条本合同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正式签订。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甲方:上海市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 现对位于上海市______________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条件(下称《土地使用条件》)作如下规定: 一、 土地使用条件 乙方在出让地块范围的开发、利用等行为,应符合以下条件。 1.1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1.3建筑容积率:不大于_________万平方米/公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_________平方米)。 1.4绿地率:不少于总面积的_________,且公共集中绿地面积不少于_________。 1.5其他有关规划参数以批准的上海市__________________规划文件为准(见附件)。 1.6地块内建筑必须满足《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二、城市建设管理要求 2.1本地块项目建设涉及绿化、市容、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交通管理和设计、施工等城市建设管理有关的事项,乙方应遵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 2.2乙方应允许政府为公用事业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通过、穿越其受让地块。受让地块上的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因此受到损坏的,乙方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部门请求赔偿。 2.3乙方应保证政府公安、消防、救护等部门人员、车辆及器械在进行紧急救险或执行公务时进入该地块。 2.4乙方在其受让地块上损害或破坏周围环境和设施,使国家或个人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三、建设管理要求 3.1乙方应当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之前动工建设,并在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竣工。 3.2如果乙方不能按第3.1条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的,应至少提前30天以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期不得超过一年。 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3.1条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仍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收取不超过出让金额20%的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由有关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但应不可抗力原因、政府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开发延迟除外。 3.3乙方未经许可不得占用出让地块范围以外的土地。需要临时占用土地的,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否则,按违法占地处理。 四、定标和立界 4.1甲方根据标有座标点的用地红线图,在地块各拐点埋设界桩,乙方应对界桩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界桩被移动或遭受破坏的,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 4.2界桩丢失、移动、破坏的,乙方应支付重新测量、埋设界桩所需的各项费用。 五、市政设施及房屋拆迁要求 5.1乙方须自行负责该地块的市政设施配套事务,承担相关费用。 5.2乙方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引起相邻地段明沟、水道、电缆、其他管线设施及建筑物等的损坏及时修复或重新敷设,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3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应对该地块的市政设施(包括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妥善保护,不得损坏。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所需的一切费用。 5.4本地块与相邻地块的共用通道,共同设施应由相邻地块的土地使用人共同负责修建和管理并分摊费用。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要求 6.1未按《出让合同》和本《土地使用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 6.2本地块建设达到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后,土地使用权可随同地上建筑物依法转让。 6.3本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地上物建设竣工之前,抵押贷款必须用于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随之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保护。 6.4建筑物的预售、出售、出租、赠与等活动分别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建筑物养护、维修、改造和重建的要求: 7.1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乙方保证本地块上所有已建和将建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均处于良好的、实际可使用的状态,并承担所需的全部费用。 7.2乙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拆除、改建或重建本地块上的公用设施和地上建筑物。 《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填写说明 一、受让人各方比例 受让人为两家以上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的受让方内,应注明各方名称及各自所占的投资比例。 二、土地用途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为居住、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绿地六大类,具体用途应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文件中明确的各大类项下的三级或二级分类填写。 同一地块被确认为多种用途,如包括商业、住宅、办公等混合形态的,应当分别注明不同用途、不同用地的使用年限、不同建筑类型的面积或各自比例。 三、关于土地使用年限的计算 一般按照签订合同之日起算,至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届满之日为终止。但对需由政府指定部门委托动迁后以平整地块条件交地的、地块情况较为复杂,所需的前期开发时间较长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约定起算日期,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于开工和竣工日期 开工日:按照合同第七条《委托动拆迁及配套合同》约定的土地交付日,开工日为该约定交付日后的6个月; 竣工日:按开工后每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1年,3万平方米/2年,5万平方米及以上/3年计算。 五、关于诉讼和仲裁 争议的解决方式,选择申请仲裁的,具体仲裁机构可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也可只约定选择仲裁方式,不指定具体机构,待发生争议后再行协商确定。 六、关于出让金支付的日期 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土地出让金付款期限,均以自然日计(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七、关于合同加盖骑缝章 出让合同及补充合同每页之间应加盖合同骑缝章。 八、关于签订补充合同 1.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如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包括:出让主体、出让金、用地范围、用地性质、许建建筑面积等建设条件),应与受让人签订补充合同。其中,涉及建设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主体等发生变化的,还应当同时调整原建设用地批文。 2.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在确保其他公建设施的前提下,仍可按不高于15%的比例建设商业服务设施,该部分商业面积出让金可按商品住宅标准统一计算。商业服务设施经批准增加建筑规模,总商业面积超出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15%的,总商业面积均应当按照商业用途的出让金标准补交出让金。 3.原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用地,需办理建设用地调整事项的,如建设项目已经预售或销售的,应事先征询所有预购人或买受人的意见。 4.工业项目用地(除标准厂房项目外),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出让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一般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 九、关于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住房 1.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应注明土地用途为配套商品房或中低价普通商品房,不得只标注为住宅用地。 2.在土地使用条件内,增设1.8项:该地块内从事的开发、建设、转让、预销售及管理等行为应符合本市配套商品房和中低价普通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十、本合同的适用范围 本合同适用于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及其他以毛地或现状土地条件出让等情形。 对存量房地产补交地价,包括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转让、改变或调整土地使用性质、改制上市以及因其他原因需缴纳出让金的情形,可参照本合同签订。但对合同中涉及动拆迁、开发建设及预售、销售等内容,如7、11、12、13条等及《土地使用条件》的有关条款,可相应删除。 上海市____________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法律和本合同规定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资源、埋藏物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但不得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活动。乙方负有依法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土地的义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本合同所使用的特定词语定义如下: 1.“地块”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即本合同第五条界定的范围。 2.“总体规划”指经中国政府批准的______________开发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成片开发规划”指依据总体规划编制的,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在受让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各项建设的具体布置、安排,以及开发后土地利用方案。 4.“公用设施”指依照成片开发规划对地块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建成的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通信等供公共使用的设施。 第三章出让地块的范围、面积和年限 第五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地块位于____________。(见附件________________地块地理位置,略)。 第六条第五条所指地块总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____________年;自取得该地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第四章土地用途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按照批准的总体规划是建立一个以开办和经营工业项目(建设项目)为主的工业区(综合区),亦准许______%用地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 第九条本合同附件《土地使用条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条在出让期限内,如需改变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应当取得甲方同意,依照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土地费用及支付 第十一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乙方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以及国家有关土地的税(费)。 第十二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________元人民币,总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后__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______%共计__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出让金。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____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四条乙方在向甲方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________日内,依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乙方同意从________年开始,按政府规定逐年缴纳土地使用费,缴纳时间为当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土地使用费每年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分行,帐号为______________。 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土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七条乙方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并完成全部公用设施建设,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除土地出让金外项目连续投资必须达到投资总额的________%,或建成面积达到设计总面积的__________%,或根据具体情况定)后,有权将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的余期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第十八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乙方在作出转让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转让双方在转让合同签后______日内,应将转让合同及有关附件的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换领土地使用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十条自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甲方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七章土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二条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完成全部或部分地块的公用设施并建成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上建筑物后,有权作为出租人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地块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八章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六条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地块余期使用权向一个或数个抵押人作出一个或数个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定的抵押合同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 每一抵押所担保的债务必须是乙方为开发本合同项下的地块所承担的债务。 第二十七条乙方在作出抵押______日前应通知甲方。乙方在抵押合同签后______日内应将抵押合同,以及由此获得的经公证的期票(或贷款协议)及有关附件正本送交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依照有关规定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被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或第三人,应在实现抵押权后______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依据第二十七条而取代乙方抵押权人或第三人,享有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章期限届满 第二十九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无偿取得地块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本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在期满____天前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并经甲方同意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签订续期出让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存续期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地块的使用权,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三十二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而致使乙方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的延期,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让金____%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该地块上未按开发计划进行建设,应缴纳已付出让金______%的违约金;连续两年未投资建设的,甲方有权无偿收回该地块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七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任何应付款项(出让金除外),从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应缴纳费用的______%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八条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公用设施建设,则应在规定完成日期至少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如果甲方认为必要,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完成日期;如没有在规定期限内通知甲方,或甲方有理由认定上述延期理由无法成立并不同意延期,甲方有权无偿收回部分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占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比例与未开发的公用设施占全部要求开发的公用设施比例相等。 第三十九条在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因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乙方在________年内未能招引并安排该地块内所有兴建的项目,则应在规定日期至少______日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本合同规定的建设期限,否则,甲方有权无偿收回并安排建设项目地块的使用权。 第十二章通知 第四十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的地址应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法人住所地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电传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电报挂号________________;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__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四十二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并经有权一级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合同采用中________两种文书写,两种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种文如有不符,以中文为准。合同的中文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四十五条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中国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市(县)签订。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____________ 附件 土地使用条件 (成片开发经营项目) 一、成立开发企业 1.1土地使用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成立从事土地开发经营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开发区域的土地使用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但在其开发区域内没有行政管理权和司法管辖权,开发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关系是商务关系。 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二、界桩定点 2.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正式签订后______日内,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会同开发企业依出让宗地图各界址点实地核定所示座标的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出让宗地图上签认定。界桩由开发企业妥善保护,不得私自改动,界桩遭到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__________市(县)土地管理局,请求恢复界址测量,重新埋设界桩。 三、土地利用要求 3.1开发区域内土地使用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 3.2开发区域内生活配套设施用地应控制在总用地的____%以内。 3.3开发企业应编制开发区域内的成片开发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应在得到批准后实施。 3.4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开发企业拟定的成片开发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并按有关规定报省级政府批准。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如确需修改,必须征得原批准机关同意。 四、公用设施 4.1开发区域内的全部公用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日内,建成并使其达到中国现行设计和施工规范标准。 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可由开发企业自主经营,也可交地方公用事业企业经营。公用设施能力有富余,需要供应区域外,或需要与区域外设施联网运行的,开发企业应与地方公用事业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条件经营。 4.2开发企业需接引区域外的水、电、热等资源,提供接点和服务的,须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另签合同,并由地方公用事业企业负责经营。 4.3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也可以经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主管部门批准,由开发企业投资,或者开发企业与邮电部门合资建设通信设施,建成后移交邮电部门经营,并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开发企业给予经济补偿。 4.4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交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建设和经营专用港区和码头。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时,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4.5公用设施完成后,开发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组成一个或多个对公用设施进行开发、经营为目的的合资、合作企业。 4.6开发企业必须根据总体规划要求,在该开发区域内为政府行政、司法管理部门无偿提供公用设施,如办公用房等。 4.7相邻双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授予对方必要的相邻权,以及其他权利以保证开发区域与相邻区域的交通往来和开发建设的顺利进行。 五、设计、施工、竣工 5.1开发区域内的建筑设计、建筑用途等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要求及成片开发规划,涉及交通、管线、消防、环保、人防、绿化等,须报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建设,交由地方政府派出机构管理。 5.2开发企业在签订本合同______日内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动土施工,并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建成不少于________平方米的标准或专业厂房。 六、项目引进 6.1开发企业负责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并保证自土地使用证颁发之日起__________年内招引并安排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______年内所有建设项目全部竣工投产。 6.2在开发区域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应符合成片开发规划的要求,并按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6.3在开发区域举办企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得兴建: (1)有污染环境又无符合规定的环保措施的项目; (2)为中国政府所禁止的建设项目和生产产品。 合同双方: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人和街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定宇职 务:局长 受让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 务: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 (2)建筑容积率:≤ (3)建筑密度:≤ (4)建设规模:平方米 (5) 绿地比:≥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图纸备查。 第四条该出让地块中标土地出让综合价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其中:土地出让金:万元人民币(大写:万元人民币),地块土地成本:万元人民币(大写: 万元人民币),该地块涉及土地成本之中由应分摊的规定地块控制性详规设计费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费为:元,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收取。 双方在签订合同的当日内,受让方应支付出让综合价金总额的10%,即: 万元,作为担保履行合同的定金。受让方履行合同时,定金抵作综合价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出让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当返还定金。 除定金的剩余部分出让综合价金: 万元 ,受让方同意在签定正式合同的当日内付清。 第五条受让方应在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付清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且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交清土地出让综合价金后,应在30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地申请,出让方及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用地红线图验明红线标示坐标的拐点界桩,向受让方移交土地,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签订交地备忘录。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交地的,经向受让方通报后,交地时限可以相应推延。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时,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地块范围内的拆迁安置补偿由受让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受让方可在交地并全部交清土地出让金后30天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办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七条受让方应在年月底前动工建设,并于年月底前竣工。不能按期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但延建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的,出让方向受让方征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总额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方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延期竣工180日内的,受让方应向出让方支付出让金总额5%的违约金;延期竣工超过180日的,出让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八条受让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投入计划总投资额25%以上后,依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必须经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受让方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的60日内,应依照规定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或换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条受让方在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内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建设规模等约定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在签订修改方案批准后30日内必须向出让方提出申请,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不申请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有权作出处罚。 第十一条受让方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内,除出让方依照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外出让方不得收回。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一)、(二)项规定情形,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受让方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建设经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受让方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受让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该地块的权利。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十三条由政府批准的公用事业性各项管线等工程,受让方应允许在其受让的土地范围内的规划位置建造或通过。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维修活动时,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周围环境及设施有妥善保护的义务。 第十五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造成的损失。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48小时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履行或部分不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 第十六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有权对出让宗地的开发利用、转让、出租、抵押等进行年度监督检查,受让方不得拒绝和阻挠。年度监督检查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出让方设置的交地界桩,受让方应妥善保护,不得擅自改动,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应及时报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正式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凡由执行正式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出让方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受让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其他无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法律、法规之规定,也可双方约定。依本合同订立的土地使用条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采用汉书写,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与合同正本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于二oo 年月日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签订。 出让方: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签) 电话:63651318电话: 邮政编码:400015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光大银行渝中区支行开户银行: 户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户名: 帐号:304007481 帐号: 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与________国外交部(以下简称“fm”)就建造________国驻________(地名)领事馆馆舍的土地临时使用权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1 公司同意将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的第________号分块基地提供给fm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该基地的使用期限为________年。该基地正确的位置和界线以及有关数据均在附图上标明,该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见附件1)。 1.2 为使用该基地,fm同意向公司支付地皮处置费每平方米为____________美元,总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美元。 fm应在本合同签之日后的两个月内将第一笔付款,即上述地皮处置费总额的50%汇给公司(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中国银行______分行),第二笔付款即另外的________%应在该基地交付给fm后的两个月内汇交。 1.3公司收到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一笔付款之后,应在一个月内按照下述状况向fm交付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 (1)拆除一切现有的建筑物和构造物; (2)按照自然的地形高度用推土机推平。 第二条 2.1fm对第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分块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该基地只能作为建造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之用。 2.2在该基地上建造的________国领事馆馆舍将是fm的财产。 2.3fm只能在获得公司的许可下,方可转让、出租或出售该领事馆馆舍。 第三条 3.1未经公司的同意,fm不得将该基地供作本合同所规定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或将该基地出租、转让给第三方;也不得开采、动用或损坏地下资源。 3.2fm必须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范围使用土地,除第五条第二款所述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范围以外的土地。 第四条 4.1fm建造的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应符合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见附件2)。 4.2领事馆馆舍及其附属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________市房屋建筑、安全、卫生和与建筑有关的其他通用的现行法规的规定。 4.3fm应取得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开工。 第五条 5.1领事馆馆舍的建造费用应由fm承担。 5.2fm并应承担该基地范围内的勘察、所有附属设施的建造费用,以及其与用地范围外邻近的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费用。fm应向________市有关市政公用管理部门按现行规定申请该基地内的管线与市政公用主管线的衔接。 5.3该基地范围外的附图所示的公共道路和市政公用主管线应由公司建造和承担费用(见附件3)。 第六条 6.1fm应尊重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及与________市________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关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7.1fm应在本合同签之后的一年半内,向________市有关主管部门提交附有一切必要文件(包括由合格的建筑师和工程师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设计的建筑设计图、施工图、说明书等)的建筑施工执照的申请书。fm应在取得建筑施工执照之日起的三年内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 第八条 8.1在下列情况下,fm可撤销本合同,但无权收回为使用该基地所付的地皮处置费。 (1)放弃该基地的使用权; (2)将领事馆馆舍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者。 8.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七条所述动工建造领事馆馆舍,公司可以撤销本合同,并毋须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 8.3如果公司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条款和期限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可以撤销本合同。公司应将地皮处置费归还给fm,但不计利息。 第九条 9.1如果公司未能在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基地交付给fm,fm有权向公司要求罚款,每推迟交付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地皮处置费的2‰计算罚金。 9.2如果fm未能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向公司汇付地皮处置费,公司有权向fm要求罚款,每推迟一天,按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段规定的应付地皮处置费的2‰计算罚金。 第十条 10.1合同期满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fm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须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并与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另行议定续签合同。如fm不需要继续使用该基地,fm应负责拆除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与公司或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协商适当的处理办法。 10.2fm使用的土地,在使用期间,如________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改变或其他特殊需要时,可以收回,但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应按本合同所指出的条件另行提供给fm一块面积大体相等的土地作为fm建造领事馆馆舍之用。在此情况下,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提供的土地是代替收回的土地,fm不再承担地皮处置费。在被收回土地上属于fm所有的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与迁居有关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或其继承者、或经________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和fm视房屋和设施的状况商定合理的补偿费用。 第十一条 11.1本合同自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年。 11.2本合同由公司与fm于一九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地点)签订,用英文写成,共4份,公司执1份,fm执2份,另1份由________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保存。 ________市_______开发公司 _________________国外交部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如果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0向出让人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6个月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出让金的,出让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供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个月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还已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其他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超过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向受让人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出让人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出让人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的,应视为违约。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宗地出让)● 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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