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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通用11篇)_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发布时间:2018-12-26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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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请依法撤销XXX伤残鉴定意见书。

事实与理由:

XXX及有关人员不配合,无奈,申请人特向贵局申请撤销鉴定结论。

此致

申请人

XXX年X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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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申请:应由计生部门、司-法-部门、纪检部门等出具介绍信、鉴定委托书、被鉴定人身份证。

2.个人申请:应由当事人出示身份证、出生证明、户口本或护照等。(个人申请也可以匿名,不提供证件,并可在家采好样送来鉴定。)

以血液为鉴定样本,最常用的鉴定样本还有带毛囊的毛发,口腔粘膜细胞,胎儿的羊水等。

1.核实身份: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护照)、出生证、结婚证等有效证件的正本,由工作人员核对。

2.填写申请:当事人亲笔填写“亲子鉴定申请书”,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孩子年幼无书写能力的,可由父母代为填写,再由小孩按手印确认。

3.拍照存档:亲子鉴定单位给当事人拍照存档,合影照片将用于亲子鉴定报告。

4.采集血样:采集每位当事人的血样,每人采血2~3毫升;采血完毕,要求被采血当事人签名,由当事人按指纹确认。

5.出具报告:一般来说,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10个工作日后可出具准确权威的亲子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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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11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烟台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

本中心坐落在繁华的烟台市中心,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建筑面积809平方米。

本中心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服务宗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29人,学历均达到本科以上,其中,中级职称20人,高级职称9人,硕士研究生1人。这些专业人员均是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即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本中心还拥有一批资深专家,参与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的`会检。中心配备了先进的鉴定设备如VSC文检仪、S99语音仪、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等。

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鉴定质量看作中心的生命线,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权威、信誉、网络等条件,面向社会提供以下范围内的技术方面的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协助制定鉴定方案等咨询内容。

本中心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热忱欢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指导、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本中心愿竭诚为社会提供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

申请人:____,男,汉,住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女,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事务所律师。

______诉申请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你院委托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______房屋损害原因及解决方案所作出的《法庭科学技术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申请人认为该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故此特申请重新进行鉴定。

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由于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出具的《技术鉴定书》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且鉴定结论缺乏公正性和完整性,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本案所涉损失的原因重新进行鉴定。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

申请人:某某某,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86763XXX

委托代理人:XXX

被申请人:XXX,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号楼XX单元XX室,电话:1366195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患有精神分裂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精神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本案的实体审理以及被申请人对其代理律师的.授权是否有效,故依法向贵院提出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以便查清相关事实,请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

第一,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出现在听证过程的不同阶段。听证告知书是在进入听证程序以前的一种法律文书;而听证通知书是行政机关决定受理听证请求,进入听证程序后所发出的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听证告知书和听证通知书的内容不一样。听证告知书往往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等实体内容,二是告知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如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期限和组织机关等;而听证通知书的主要内容除了当事人的姓名以及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建议等外,还包括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听证地点、时间以及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内容。

第三,两者的目的不一样。听证告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以及提出听证请求的时限;而听证通知书的最主要目的在于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是谁、当事人应该准备参加听证会的证据材料等。

⬮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 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

(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事项、是否属于重新鉴定、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材料的提供和退还、鉴定风险,以及双方商定的鉴定时限、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双方权利义务等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不予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第二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询问诉讼当事人、证人。

经委托人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派员到现场提取鉴定材料。现场提取鉴定材料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现场提取鉴定材料时,应当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员在场见证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六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被鉴定人身体进行法医临床检查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其隐私。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对鉴定过程进行实时记录并签名。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应当载明主要的鉴定方法和过程,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等。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资料、音像资料等应当存入鉴定档案。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二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有本通则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二)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补充提供的;

(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四)委托人主动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委托人、诉讼当事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

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当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因特殊原因,委托人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原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应当不低于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十三条 鉴定过程中,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可以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当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出具。

专家提供咨询意见应当签名,并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别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多个鉴定类别的鉴定事项,办案机关可以委托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组织协调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完成鉴定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对于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重新鉴定的鉴定事项,可以组织三名以上的专家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完成复核后,应当提出复核意见并签名,存入鉴定档案。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第三十九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一式四份,三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意见书。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补正:

(一)图像、谱图、表格不清晰的;

(二)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的。

补正应当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

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补正,不得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

第四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有关资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四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到出庭通知后,应当及时与人民法院确认司法鉴定人出庭的时间、地点、人数、费用、要求等。

第四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举止文明,遵守法庭纪律。

第四十七条 本通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和采用的一般程序规则,不同专业领域对鉴定程序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依据本通则制定鉴定程序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通则所称办案机关,是指办理诉讼案件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

第四十九条 在诉讼活动之外,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鉴定业务的,参照本通则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通则自5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8月7日发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第107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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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县医院,住所地:________,电话: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存在的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包括医疗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参与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无极县医院医疗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因被申请人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造成李____死亡的严重后果。为查明案件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贵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请予准许。

此致

____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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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有我单位 建筑工程现存在 _ ____ ___问题,特委托进行鉴定。

7、结构类型:

二、委托鉴定的目的.、内容:

对房屋主体结构安全性进行鉴定。

三、 委托鉴定要求

1、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程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合法有效。

四、委托方按下列要求提供资料或材料:

所提供的材料要求均为A4纸张,并承诺提供的资料全部属实,可作为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鉴定的原始依据。(委托方实际提供

1:原始资料:包括①岩土工程勘察报告;②设计计算书(含设计变更文件);③施工图纸(含施工变更单);④工程竣工图;⑤定点观测记录;⑥工程质检及验收文件;⑦事故处理记录;⑧维修记录;⑨历次加固改造记录;⑩历次鉴定情况记录。

2:目前质量安全等问题的现状描述材料(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建设工程裂缝情况;②建设工程腐蚀、锈蚀、老化、风化等情况;③建设工程变形(下沉、倾斜)等情况;④建设工程渗漏、积水等情况;

3:建设工程历史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图纸等说明):①原始施工情况;②历次修缮、改造、用途改变、使用条件改变;③受灾情况;④装修情况;⑤可能影响该建设工程的周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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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2004年11月经山东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烟台地区唯一一家综合性的司法鉴定机构,面向社会开展鉴定服务。

本中心坐落在繁华的烟台市中心,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建筑面积809平方米。

本中心是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委托,面向社会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法定司法鉴定机构。

中心服务宗旨: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开展司法鉴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用诚信服务来赢得社会的认同和信赖。

中心拥有经验丰富的司法鉴定人队伍,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有29人,学历均达到本科以上,其中,中级职称20人,高级职称9人,硕士研究生1人。这些专业人员均是多年从事相关司法鉴定工作的资深专家,即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又在各自鉴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本中心还拥有一批资深专家,参与疑难案件、有争议案件的会检。中心配备了先进的鉴定设备如VSC2000文检仪、S99语音仪、蔡司三维立体显微镜等。

中心自成立以来,始终把鉴定质量看作中心的生命线,把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人才、技术、权威、信誉、网络等条件,面向社会提供以下范围内的技术方面的鉴定服务、咨询服务、协助制定鉴定方案等咨询内容。

本中心业务范围: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热忱欢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当事人的指导、监督本中心的工作;本中心愿竭诚为社会提供高效、科学公正的司法鉴定服务。

联系地址:烟台市南大街117号文化宫大厦15层

联系电话:0535-6215800 6215108

名称: 烟台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2012

机构负责人:尉秀峰

住 所: 山东省莱阳市旌旗东路113号

邮政编码: 265200

电 话: 0535-7288705

业务范围: 法医精神病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牛克珍 姜翕球 李 涛 尉秀峰 于天林 董洪波 李晓峰

王志义 王新刚 程绍忠 李明杰 于德祥 宋元成 张同文

毛继文 于连忠 王兆平 徐茂芳 高秀泽 邓沛荣 张韶东

接明祥 孙淑云 鞠红珍 刘燕花

机构名称: 烟台富运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4101

机构负责人:刘明鑫

住 所: 烟台市北马路193号水产大厦西三楼

邮政编码: 264000

电 话: 0535-6215800 6215108

业务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邱锦才 包俊杰 于年波 刘清波 刘明鑫 郑玮玮 戚建丽

崔万锁 王 刚 孙志清 柳盛枝 吕永实 纪雪言 张学超

景英高 陶仁川 于爱萍 许 虹 王建强 龙玉梅 滕旭波

刘勤娟 于维斌 王 晓 王 艳 姜华民 孙世明 李立明

范志军 李素梅 高 辉 李 洪 李 健 姬成刚 李建军

刘志忠

机构名称: 烟台北海法医司法鉴定所

许可证号: 370604107

机构负责人:徐波

住 所: 山东省龙口市黄城花木兰街388号

邮政编码: 265701

电 话: 0535-852701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曲福修 孙松汉 姚常晖 郑绪鹏 仲光维 张焕明 韩名胜

李 迅 田凤香 王 新 田乔月 乔翠君 孙支余 李学刚

秦洪明 徐志波 范基城 仲铨维 迟德思 张丽芳 曹德腾

方绍岐

机构名称: 山东衡信司法鉴定中心

许可证号: 370605117

机构负责人:王振国

住 所: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华茂街49号

邮政编码: 264001

电 话: 0535-6222178

业务范围: 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痕迹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资产评估鉴定

执业司法鉴定人:

陈忠信 康元珠 刘桂林 曲钦凡 杨利军 尹爱帮 陈永亭

苏兴伯 谭福阳 白玉秋 宋 宪 张素珍 于 滨 韩延东

孙宪智 李 华 王建华 梁美健 许震黎 吴丽梅 赵志明

张 骏 孙学礼 刘惠涛 刘永明 邹旭华 高荆舜 郭承华

⬮ 司法鉴定科实习周记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经司法部修订并于3月10日向社会发布,自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进一步推动和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市司法局对新发布的《通则》进行了认真学习贯彻。

深刻认识学习贯彻新《通则》的重要意义。新《通则》的修订是适应新形势下司法鉴定工作不断发展以及诉讼活动需要的制度成果。贯彻执行新《通则》,对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司法局要求各县市区局和市直各鉴定机构,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通则》的重大意义,确保新《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搞好对新通则的学习培训。市司法局将对新《通则》的学习培训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组织好学习培训活动。县市区局和各鉴定机构也要组织好集中学习、集中培训活动。

抓好对新通则的宣传活动。加强对新《通则》的宣传,把其列入普法宣传的重要内容。各司法鉴定机构要及时更换新《通则》公示上墙内容,让委托机关、社会群众及时了解新《通则》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增加司法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进一步提升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

抓好新通则的贯彻落实。将新《通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与机构考评、认证认可、投诉处理等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质量的评价、检查机制,健全司法鉴定质量评控体系,采取鉴定文书评选、定期质量抽查等方法,对司法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增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质量意识,促进司法鉴定工作水平的不断提高。结合新《通则》的贯彻落实,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加大对违反新《通则》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查处力度,有效规范司法鉴定活动。

学习司法鉴定通则总结

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将服务意识,金湖县司法局采取“三措施”。

一是组织全员学习。因为司法鉴定人多数是医疗科室负责人或骨干担任,工作忙、时间紧,为确保每位司法鉴定人能参加学习,利用节假日组织所有司法鉴定人进行学习。

二是开展自学交流。为确保每位司法鉴定人吃透《通则》每条精神,除组织集体学习外,要求每位鉴定人结合工作实际自学,写好学习心得在活动中进行交流,提高学习成效。

三是完善鉴定机制。为确保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活动中,能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完善了司法鉴定问责机制、司法鉴定人责任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

学习司法鉴定通则总结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于防错纠错机制、文书规范、出庭作证等作了进一步完善,对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绥芬河市司法局将站在推进健全绥芬河市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高度,紧密结合加强职业监管、提高鉴定质量,把学习贯彻执行修改后《通则》作为今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修订后《通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学习司法鉴定通则总结

著名司法鉴定人左芷津博士做宣贯演讲,来自我市法院、公安、保险、律师、仲裁等代表和11家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及司法鉴定骨干共120余人出席大会。

左芷津博士以《司法鉴定法制化建设的新起点》为题,指出新《通则》全面规范了我国法庭物证的形成过程和标准,从而推进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他通过对新旧通则条款的逐条对比,深入浅出地解释了新《通则》的内容和意义,使参训人员受到一次司法鉴定的深刻教育。

据悉,国家司法部要求从今年规范化和优质化的重要历史机遇。新修订的《通则》对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挑战。

市司法局是我市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行政管理机关。在下一阶段,我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及各司法鉴定机构将继续深化学习《通则》,通过对新《通则》深刻理解、严格对照,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湛江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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