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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17

解除买卖合同(合集7篇)。

在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今天,合同能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了,合同范本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提供了便利。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的内容是我们为大家整理的解除买卖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解除买卖合同 篇1

原告:_________,性别:____,____族,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被告:___________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请求: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一、确认原告_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签订房屋买卖的合同无效。

二、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___元及利息(以购房款___元为基数,自付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____________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三、本案诉讼费及其他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____与被告___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编号:__________),合同内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___________公司将要建设的商品房(房屋面积共约___平方米,车库约___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___元,被告应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方按合同内容履行了支付价金义务,但是被告方____________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辞,不履行合同。后经查得知:被告___________公司所预售给原告的商品房至今仍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并未建成。被告____________公司的欺诈行为为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明察,判如所请。此致______人民法院起诉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解除买卖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通过丙方居间向乙方出售坐落于之房屋,三方分别或共同签署了相关法律文件(文件名称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现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1.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丙三方此前分别或共同签署的所有关于上述房屋买卖、代理及相关协议(无论口头、书面或其它形式)均告解除。除本解约协议书所确定之责任外,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__

3.1

3.2

3.3

3.4

3.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__

4.1

4.2

4.3

4.4

4.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_________________

4.1

4.2

4.3

4.4

5因履行本解约协议所引起的或与此相关的任何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此页无正文)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章):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及编号: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及编码: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章):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本文件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

解除买卖合同 篇3

卖方(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向甲方购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房屋__________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二、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

三、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四、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款项。

五、办理解除合同产生的手续费由________________承担。

五、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

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_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_份,__________份留存政府相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买卖合同 篇4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现就职于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诉状一式________________份

解除买卖合同 篇5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某公司因资金紧张,要求时为其职员的张某帮助新某公司办理向银行借款,张某遂提出由其向银行贷款给新某公司用,新某公司将本案争议的房屋卖给张某并过户到张某名下,经协商双方于20xx年6月6日签定了本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新某公司将位于某市某路45号某1号楼1—2号门面卖给张某,总价款为936350元,20xx年5月8日前支付50万元,20xx年7月8日支付436350元。合同还对房屋交接的方式、质量争议的处置、保修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张某未依约支付房款,经其向新某公司请求,新某公司为起提供的购房手续,于20xx年7月到某市房产局办理了该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20xx年10月15日,张某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新某公司购房款1685430元。此后张某仍分文未付,新某公司请求其退回房屋,双方发生纠纷,新某公司于20xx年2月以张某诈骗为由向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经侦支队在经过案前调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新某公司又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终止本案合同,责令张某退回已占有的门面。

另查明,本案所争议的房屋现在仍为新某公司所控制、使用。

法院:

解除买卖合同 篇6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乙方购买甲方号商品房,现经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解除该购房合同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购房合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之间就该购房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持上述购房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收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三、甲方应于乙方办理完毕退房手续后10日内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整并无须支付利息。

四、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就上述购房合同的签订以及已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违约责任或要求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购房合同注销登记手续,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退还乙方所有款项。六、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政府相关部门留存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买卖合同 篇7

关键词:合同 商品房 解除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施行前,《合同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商品房买受人可以解除的情形与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有的过于原则或笼统,有的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尤其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出卖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发布虚假广告,设立定金圈套,甚至一房多售,利用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欺诈买受人,有的商品房面积严重缩水,有的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这给商品房买受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造成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这一《解释》,为商品房买受人通过司法途径行使合同的解除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根据《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践操作经验,现就商品房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进行分析。同时,因合同的无效同样也可以达到买受人退房的目的,因此,笔者将作一并的分析。

(一)商品房存在权利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及应当具备的条件。

1、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商品房抵押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实践中,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缓解资金周转上的困难,常会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到来之前又无法解除抵押,致使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八条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在未告知买受人的情况下又将同一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抵押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即买受人无法在法律和事实上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买受人方可要求解除合同。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经过买受人的同意,或者已经告知买受人该房屋抵押给了第三人,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出卖人可以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并能办理出房屋过户手续的,那么买受人就无权要求解除合同。

2、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两个以上的买受人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释》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开发商这么做往往是为了获取买受人的首付款,以解决资金上的燃眉之急,但这会使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但是,随着各地网上签约与备案的普及,这样的情形会逐渐减少。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须出卖人在与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又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2)因出卖人将同一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第一买受人不能在法律和实际上取得房屋。如果第一买受人在法律和实际上可以取得所购买的房屋,那么无论出卖人是否又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第一买受人都不能解除合同。这时,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是第三人。

3、拆迁人将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可以解除安置协议。《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即如果拆迁人将同一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因补偿安置房的价格通常会高于被拆迁的房屋,被拆迁人要向拆迁人支付相应的差价,因此,被拆迁人在请求解除合同时,还可以要求拆迁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拆迁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利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的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2)在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补偿安置房屋的位置、用途;(3)拆迁人将同一补偿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出售给买受人的,买受人得知情况后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因此,如果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时,只要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被抵押的事实,那么买受人得知后,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合同无效,并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很显然,根据抵押权优先的原则,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其的权益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出卖人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该条属禁止性规定,因此,如果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将同一房屋又出售给买受人的,那么买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根据《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拆迁补偿安置人享有优先取得房屋的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买受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是无法得到保障的,因此,买受人知情后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应当注意,买受人行使解除权应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为条件,如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合同后,已经通过合法的途径解除了先前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对被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已经另行做了妥善的安排,不会对买受人实现合同的目的造成障碍,那么买受人就不能解除合同了。

5、其他商品房权利存在瑕疵,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指出卖人所售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如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等。

(二)因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十四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均规定,在合同无约定的情况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时应当注意,首先看合同对此有无约定,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按上述的规定处理。出卖人有时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会利用买受人缺乏经验和法律意识的淡泊,在事先准备好的格式条款中对此做出高于上述规定的误差绝对值的约定,因此,买受人在签订合同时应予注意。

(三)因房屋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及条件。

1、因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此也有同样的规定。《解释》第十二条则规定的更为全面,该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将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的情形也囊括在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当中。很显然,买受人购买这样的房屋,连基本的人身与财产安全都无法得到保证,理所当然允许其解除。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必须是因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并且这一结论得到有资质部门的认可。如果仅仅是房屋墙面有细小的裂纹等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原因,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时如果房屋尚在保修期内,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修补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应注意,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为条件,而是以房屋质量达到严重影响买受人的正常居住使用为条件。房屋质量是否已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笔者认为,也应当以有资质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否则易造成解除权的滥用。

(四)出卖人变更规划设计,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出卖人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出卖人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条件是:(1)商品房销售后,出卖人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或者虽经规划部门的批准与设计单位的同意,但变更导致所售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2)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或者虽在规定的时间通知了买受人,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要求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特别要注意关于答复期限及形式上的规定,一些不负责任的出卖人在通知买受人上述变更时,并不会提醒买受人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以怎样的形式进行答复。而买受人通常缺乏经验,常常以口头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这给出卖人谋取不当利益留下了空间。

(五)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商品房贷款申请未获批准,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商品房是现在大多数买受人的首选,买受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首付款后,如果是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买受人就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还应当赔偿损失。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的唯一条件就是因出卖人的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贷款合同。

(六)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强制性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对此均有详细的规定。在实践操作当中,出卖人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为了尽早将尚未竣工的房屋销售出去以回笼资金,常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认购意向书》,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无论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商品房认购意向书》,只要内容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已经按约定收受了房款(如定金或预付款等),均应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此时,如出卖人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买受人可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七)出卖人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出卖人将未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应当根据买受人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产时,必须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房屋面积测量表。因此,如果买受人在接收房屋时,发现出卖人无法出具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表的,这说明该商品房还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买受人可以据此解除合同并退房。

(八)出卖人对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出卖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幼儿园、学校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受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但在买受人接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心中有一种强烈的被欺骗感。为促使出卖人诚实守信,《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此规定的更为明确具体,在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规定,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出卖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买受人行使这一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是:(1)出卖人对小区的环境及相关设施等做了虚假的宣传;(2)虚假宣传的内容具体明确;(3)虚假宣传的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买受人在购房的过程中,应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出卖人在媒体上发布的广告等,也可以要求出卖人将广告中自己关心的内容写入合同,这对出卖人来说是最好的试金石。如出卖人拒绝,则说明其在这方面的宣传是虚假的,买受人应当慎重考虑是否还要购买。

(八)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遭遇了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导致丧失购买能力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出卖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出卖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在约定的时间内不交付房屋,经买受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出卖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九)根据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注意,买受人在与出卖人约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即使该项约定写入合同,也不可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以上是商品房交易过程中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出卖人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买受人即可请求解除合同。这些条件是对出卖人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行为的重要约束,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买受人在行使解除权时,应注意权利的行使条件和限制。《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无论是法定或是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即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