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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购买合同

发布时间:2022-11-22

[参考合同] 电脑购买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沧桑陵谷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合同为一种合意,是一人或者数人对某件事情的协议,签订时需结合具体交易情况适当调整合同部分条款内容,内容应尽量详尽、明确。那么你知道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写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参考合同] 电脑购买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甲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向乙方采购下列电脑配件,签订以下购销合同。

一、配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金额及质保(本合同质保期限均为免费质保期限);

二、供货方式:

1、甲方在签定合同之日____年____月____日首付定金给乙方后乙方开始订货。

2、在甲方指定的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内由甲方验货并开始装机.3到期乙方无论价格涨跌均按甲方交纳定金时价格提货.如乙方未按甲方指定时间交货,甲方向乙方按总货款0.15%/天要求赔偿。

三、付款方式:乙方到货之日,甲方剩余尾款____元(大写:____整)一次性付给乙方在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给乙方。甲方到期未付清货款乙方有权扣留与货款价值相当的货物,并要求甲方一次性赔偿货款总价的5%的违约金。在甲方付清所欠款项前,该批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交货方式: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年月日内交付给甲方.乙方负责免费送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派人负责配件的安装调试至正常运行(软件及网络的安装调试不在乙方范围)。

五、售后服务。

详见乙方所提供的《世纪畅想电脑产品保修卡》(本条例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批硬件的总价为整(¥____元)。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可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法人代表签字盖章认可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未尽事宜,双方再另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经办人:

盖章:

单位地址:

签字时间:

乙方:

经办人:

盖章:

单位地址:

签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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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参考] 服装购买合同(篇四)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增强,非常多的买卖都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文件,依法签订合同是当事双方都必须严肃认真履行的一项手续。那么如何通过买卖合同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协议参考] 服装购买合同(篇四)》,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电话:

为了维护公司良好统一的销售形象、树立公司经营品牌,便于公司规范化管理,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服装购买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适用于除营销XX以外的项目所有岗位人员。

第二条 甲方负责高档服装的配备、定制和统一管理,乙方向甲方购买服装并按照甲方要求统一着装。

第三条 服装订作费用暂由甲方替乙方先行垫付,乙方认可此款属于乙方对甲方的民事欠款。

甲方同意在甲乙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完毕后,服装归员工个人所有,服装订作费用不再向乙方收取。

第四条 如发生下列情形,乙方应按照相应比例向甲方支付服装垫付费用:

(一)乙方自服装配备起1个月内离职,须偿还甲方垫付服装总费用的100%,服装归乙方所有。

(二)乙方自服装配备起3个月内离职,须偿还甲方垫付服装总费用的90%,服装归乙方所有。

(三)乙方自服装配备起6个月内离职,须偿还甲方垫付服装总费用的70%,服装归乙方所有。

(四)乙方自服装配备起1年以内离职员工,须偿还甲方垫付服装总费用的40%,服装归乙方所有。

(五)乙方自服装配备起在公司超过1年的员工,离职时可不再偿还甲方垫付服装费用,服装归乙方所有。

(六)乙方离职时必须填写《离职人员服装确认单》(附件),经项目销售经理签字确认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扣款规定

(一) 乙方离职时,如果存在需要向甲方支付服装费用的情形,则乙方授权甲方可以在乙方的未结算工资中,直接扣除。

(二) 如乙方离职当月工资,未能抵扣需向甲方支付的服装费,乙方需向甲方上交服装费与离职当月工资的差额部分。

第六条 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月日: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那么你知道应该怎么拟制买卖合同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

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优质协议] 2022商品房购买协议其四


关于买卖交易有很多细节要注意,其中买卖合同能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买卖合同的条款中有很多细节要注意。那么签订买卖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优质协议] 2022商品房购买协议其四”,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购买的委托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购买房屋提供以下服务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状况:_________

甲方对购买房屋的基本要求是:_________坐落范围:_________

户型:_________面积:_________

交付日期: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购买的房屋参考价(含设施设备及装修)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其他要求:_________。

第四条 委托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超过以上期限仍需要委托服务的,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委托期限延长。

第五条 现场看房

乙方应派注册经纪人带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对房屋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现场看房记录。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或_________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经纪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_________个月内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进行私下交易。

(四)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应按约定支付佣金。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尽力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甲方如实告知,为甲方签订买卖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促成买卖合同的订立;

(三)收取佣金应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票据;

(四)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佣金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八条 佣金

佣金是指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后应得的报酬。

当乙方完成甲方委托事项的,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应按照房屋成交价格的_________%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内,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客户私下成交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二)甲方未按约支付佣金的,除继续支付佣金外,还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生效,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对未尽事项做出补充规定。变更或补充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在进行买卖时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买卖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来呈现的。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买卖合同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合同参考] 车库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沧海桑田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用到买卖合同的场合也越来越多,合同是因某件事当事方一起协商达成一致的一种协议。当时双方需要保证买卖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应该如何撰写吗?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参考] 车库买卖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启发。

甲方(出卖人):________乙方(买受人):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寄其他法律法规,经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地下车库一事达成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名下位于________小区________楼________号车库,建筑面积为________平方的地下车库,出售给乙方。

第二条、甲、乙双方共同商定车库出售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全款,上述车库的出售价格自甲乙双方签订合同书之日起不得变更。

第三条、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书后,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由乙方检查电动升降器及内部设施无异后,支付相应款项,甲方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后,车库所有权归乙方。

第四条、乙方在购得车库后,对本车库享有所有权。本合同签订之日之前所产生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本合同签订之日后所产生的一切事项,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但因房产证抵押贷款所引起的一切事项仍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因车库没有单独办理房产证,今后乙方需办理相关产权证明需甲方协助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提供相关协助。

第六条、此合同收以甲方先交付车库钥匙,出具车库权属证明和收据,乙方付款为条件,一方不履行合同,对方可以要回款项或要回有关钥匙和权属证明,并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均应严格信守本合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_____元人民币。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权在甲方注册地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以及本合同的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第十一条、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任何单方无权变更合同内容。

甲方签字: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合同参考] 产品购销协议其四


在平时生活中进行买卖交易的时候,在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时就要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是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的,签订合同时有很多细节条款要多加注意。一份合乎法律规定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合同参考] 产品购销协议其四,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金属硅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如下条款,望共同遵守执行。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单价、金额:

二、质量要求:Fe

三、包装标准:吨袋包装(每袋净重1000kg),包装不回收。

四、货款结算方式:成都新都区货运大道千晖停车场交货,合同签订需方交6万定金,货到成都需方见货后全款付清,税票在交货后三个工作日内快递给需方。

五、违约责任:供需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若供方未按时交货或需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则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并对违约方从违约之日起收取每日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六、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案:供需双方发生经济纠纷,由双方书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供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经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包括传真件)。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