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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25

[协议模板]办公室买卖协议其四。

关于买卖交易有很多细节要注意,在买卖合意时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可以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签订买卖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来呈现的。你知道怎样才能拟定出一份优质的买卖合同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协议模板]办公室买卖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办公室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购买甲方投资开发的____县种子公司旧址新建办公楼靠泰山__二、三层一部分作为办公室。

二、房屋座落:位于______________县城关东街县种子公司旧址,泰山北____________。

三、另建车库一间,面积__________约。

四、房屋结构:砖混结构。

五、房屋建筑标准:以现已建成的房屋现状为标准。

六、房款及支付方式:

1、房款:单价为__________元,总房款为元__________元,最终结算面积以房产证为准。

2、付款方式:乙方已向甲方付款万元,剩余房款约元及修楼梯费用元,待甲方产权证办理好交于乙方后1个月内全部结清。

3、产权证办理:房屋交付使用后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产权证,所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附屋设施及室内设施:

1、院子属于共有部分,乙方有共同使用和共同管理权力。

2、二楼阳台归乙方使用。

3、甲方负责安装室内水、门窗设施,并负责接通水、电。

4、室内墙面为防瓷涂料,费用由甲方承担。

5、室内地板砖由乙方自己负责。

6、已做楼梯所花费用元全部由乙方承担,并于最后结算房款时一并付给甲方,此楼梯由乙方拆除,乙方在此处另建车库,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九、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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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模板]办公用品购销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云谲波诡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一般我们说的合同是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你知道规范的买卖合同应该如何写呢?为了让您在使用时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合同模板]办公用品购销协议其四”,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采购事宜签订供货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

合同条款:

一、合同标的物的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数量及价款(单位:元)

二、质量及服务

1、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2、售后服务:我公司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按章办事,诚实守信,自觉维护甲方的权益,圆满完成甲方采购的办公用品,安装和相关售后服务确保质量,提供快捷方便,满意的服务。

三、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小写:元。

四、履行期限:年月日前交货。交货地点:。

五、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清。

六、在本合同履行中,甲方如需追加或减少本合同中相同的标的物,应签订补充合同书。

七、违约责任

乙方延期交货,每延期一日,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向甲方交纳违约金。

甲方延期付款,每延期一日,按照成交金额的千分之向乙方交纳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协商不成,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协议模板]买卖的合同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随着当代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用到买卖合同的场合也越来越多,合同是一人或者数人之间对规范财产流转的一种协议,针对合同中的内容我们一定要仔细斟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所以你知道正式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编辑的《[协议模板]买卖的合同其四》,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需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方购买茶叶,经双方友好协商就有关事项商定如下:

一、 产品名称:

合计金额:317000

二、 合同标的:

三、 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

四、 交货日期、地点、方式:乙方应按甲方指定日期在20xx年2月10日至20xx年4月

10日前分期(具体时间以甲方电话或传真通知日期为准)将货物抵安溪二环路感德周阳茶业有限公司

五、 验收方法:依照样品验收,在甲方指定地点现场验货确认。

六、 违约责任:乙方如不能按时、按质量交货,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伍万元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甲方如不能按时款应支付人民币贰万元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乙方逾期货款违约金,乙方开户银行安溪县信用联社剑斗分社 户名:王鸿料 账号:6221840107015116539

七、 争议解决方法: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至所管辖区人民法院解决

八、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模板]房屋买卖协议其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买卖的情况,大规模的买卖过程中一般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合同可以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注意签订合同是属于自愿的民事行为。那么你知道买卖合同都有哪些内容呢?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模板]房屋买卖协议其四》,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_________大街_______路,丘(地)号 ,

幢号 ,房号 ,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权证蒙字第号房屋售卖给乙方。

二、上列房屋,双方议定房屋总价款人民币贰拾万零伍仟元整(小写:¥205,000.00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三、房屋价款乙方分两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并确定此房屋无争议,能进行过户登记后付人民币壹拾万零伍仟圆整(小写:¥105,000.0元);第二期在20xx年1月1日前,付清余额人民币壹拾万圆整(小写:¥100,000.00元)。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日起将房屋钥匙,购置水电表收据,天然气入网收据连同原房屋所有权等有关证件,交付乙方。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移转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移转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捐税、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税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九、乙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余款,如乙方超出约定时间,甲方可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完全能够正常入住。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 签订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欠 据 欠款日期:

年月日

饲料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有买卖的地方就会存在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知道正规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饲料买卖协议其四”,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生产单位

规格

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那么你知道应该怎么拟制买卖合同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

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合同示范: 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变化日新月异,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当我们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就需要用到合同,买卖合同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知道怎么拟制买卖合同才是合法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示范: 买卖协议其四”,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xxx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经销区域

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

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销售目标

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

月份

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

目标(万元)

季度目标(万元)

二、销售额确认: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元/箱每箱15瓶)

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

银杏绿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银杏乌龙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冰红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注: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及交货

一、付款

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

3、其它事宜:

二、交货

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

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xx箱,并详细填写《****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唯一指定仓库,乙方必须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方可入库。

4、乙方指定仓库地址。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60天内可申请换货(调换品种),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退货政策

原则上不退货,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申请。

3、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半年和年底两次返利(乙方累计销售茶饮料5000件以上甲方给于乙方2%)。

4、经销商处罚

凡发现合作客户有越区销售或低价倾销占用甲方货款等行为一律扣除返利,扣除保证金。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在进行买卖时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买卖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来呈现的。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买卖合同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设备买卖赊账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状的变化,随着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用到买卖合同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那么你知道正规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设备买卖赊账协议其四》,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出卖人____简称甲方,承买人____简称乙方,兹为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货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