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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06

[参考合同] 货物买卖协议(船运)。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状的变化,随着当代社会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买卖合同对交易双方也越来越重要,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那么你知道怎么拟制买卖合同才是合法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参考合同] 货物买卖协议(船运)”,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合同号:

日期:

签约地点:

电话:

卖方:

地址:

电话:

买方:

地址:

电话:

买卖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买方购进,由卖方出售下列商品,订立本合同:

1.品名及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2.合同总值:

3.包装:

4.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5.唛头: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装运期限: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分割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银行见单即付。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到卖方。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15天在到期。

10.装运单据:卖方应提供下列单据。

(1)已装船清洁提单;

(2)发票;

(3)装箱单;

(4)保险单。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索赔:卖方同意受理因货物的量、数量和(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异议索赔,但卖方仅负责赔偿由于制造工艺不良或材不佳所造成的量不符部份。有关安装不当或使用不善造成的索赔或损失,卖方均不予受理。提出索赔异议必须提供有名的、并经卖方认可公证行的检验报告。有关量方面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个月内提出,有关数量和(或)规格索赔异议应于货到目的地后30天内提出。一切损失凡由于自然原因或属于船方或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内者,卖方概不受理。如买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将信用证开出,或者开来的信用证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在接到卖方通知后,不能按期办妥修正,卖方可以撤销合同或延期交货,并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13.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交货时,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有关机构所出具的证明。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方负担。

15.其他:对本合同之任何变更及增加,仅在以书面经双方签字后,方为有效,任何一方在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前,无权将本合同规定之权利及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自本合同签订后,以前有关本批交易的函电均作为无效。

16.备注:

买方:卖方:

注:经买卖双方以电传或电报谈妥条件,议定合同货物品、数量、交货期及价格等,尔后由卖方书就售货合同,正式签约后作为成交的依据。

编辑推荐

合同参考: 货物买卖合同之三


买卖市场交易一日千里的变化,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在交易的过程中通常需要买卖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你知道正式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参考: 货物买卖合同之三”,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需方(甲方): 合同编号:

供方(乙方): 签订日期: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得责任和义务,使双方有关 购销业务能够健康有序得发展,经双方共同磋商,特定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恪守。

一、购销货物名称: 。

二、质量要求

按乙方企业标准,或以甲乙双方共同封存发样品为准。

三、订货约定

1、甲方需要购货时,需提前十天以上下订单,每次订货先以电话商议或与业务负责人面谈,然后由甲方或乙方业务负责人将订货单传给乙方销售部。每次可订一车或数车生产计划。

2、每次订单甲方必须明确规格型号、价格数量、发货日期等经双方确认后方可有效。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得法律效力。

3、如甲方需要变动货物得规格、数量及送货日期,必须在乙方未生产之前补发传真给乙方,否则甲方必须按原订单收货。

4、如乙方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得影响(如:大型设备损坏、自然灾害等),造成停产等情况,使货物不能按时送达的,乙方应及时把信息通知甲方。

5、按约定甲方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时,乙方有权拒付尚未交付或下批次发货物,甲方因此造成得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每次订货时得订单作为该合同得附件,与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货物交割得相关规定

1、运输方式:汽车运输,运费由

2、交货地点:

3、货物到达甲方,由甲方负责卸车,卸车费用及各种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4、甲方收货后必须要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盖章,以证明货已收到。

5、甲方收到发票后必须在乙方销售回执单上签字说明以证明发票已收到。

五、验收标准及异议提出期限

1、验收标准及方法以本合同第二条为准,提出质量异议期限为收货天,约定期限内无异议,视为产品合格。

2、合格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每顿±2公斤。

六、结算方式等约定

1、标得物所有权及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但甲方为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得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2、结算方式:

3、结算期限:

七、违约责任及合同纠纷得解决方式

1、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按违约部分的20%支付违约金。

2、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待双方再行协商后予以补充,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其它约定事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参考]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范文简短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增强,非常多的买卖都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适用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签订合同可以增强买卖双方的责任感,需要当事人共同遵守约定。你是否正在因买卖合同而一筹莫展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协议参考] 国际货物买卖协议范文简短”,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题:

1 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第1款d项将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 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当事人如希望适用公约,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规定,从而选择适用合同。适用混乱的情形主要是口头缔结的,没有对适用法律作出选择的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且该国亦对《公约》第11条提出保留,则根据“约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从而排除国内法的适用,非书面缔结的合同无效

(2)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也应适用《公约》的规定。与此同时,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该合同的形式应受我国所提出的保留的约束。此类合同也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

(3)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是《公约》另一缔约国,该国对《公约》第11条未提出保留,但对中国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对,则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1条的规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适用《公约》的规定,而应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不承认口头合同的国家的法律,合同就应符合该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无效。反之,如果适用的是没有作出保留的国家的法律,合同虽然是以非书面达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我国当事人,另一方所属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公约不予适用”。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此时,如果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我国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提出书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规,合同可采用非书面形式

(5)如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所属国均非《公约》的缔约国,则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准据法,没有选择的,则根据法院地或仲裁地的冲突法确定该合同形式的准据法

3 保留是否应撤回?

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撤回对《公约》的保留,尽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适用上不存在混乱,但无法回避在该问题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向与《公约》保留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之间出现的矛盾与冲突。为此,应尽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国提出保留的依据已失去,保留已无意义。依据《公约》第96条的规定,缔约国依照第12条对第11条提出保留的条件是:其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新的《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我国当时提出保留的依据显然已不存在

(2)我国在法律上负有使国内立法与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协调一致的责任。尽管国内法国际法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国内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响一国所参加的国际条约”

但根据国际法的一般原理,这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的关系,一国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必须考虑国内法的既有规定。在目前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的规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我国有必要消除国内立法与对《公约》所持的立场不协调之处

(3)我国撤回对《公约》的保留,符合当今国际社会以非要式合同代替要式合同的立法潮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国际经济贸易活动范围的日益扩大发展及交通通讯工具的日趋发达,各国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要求不断放宽,不少国家在立法上采用非要式合同为主,要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以适应现代经贸快捷、简便的需要。表现在国际立法领域,继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后,1994年由罗马统一私法协会通过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也规定合同形式不受限制,可采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毫无疑问,我国适时撤回对《公约》的保留,既保证了国内立法与有关国际条约的协调一致,又顺应了在合同形式方面的国际立法潮流

[参考合同] 货物买卖的合同(篇一)


随着时代的发展,买卖交易在生活中也越来越常见,一般买卖时都是需要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是对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签订合同时要防止合同欺诈,避免损失纠纷。那么签订买卖合同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参考合同] 货物买卖的合同(篇一)》,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仲裁作为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的一种手段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要经常采用的,相对于一国之内的诉讼与仲裁,怎样正确的处理这类问题,是比较复杂的。这几年我们代理了一些国际货物买卖争议仲裁案件,下面通过几个案例谈一点体会,供同行商榷。

一、国际贸易中有关仲裁的约定及其效力问题

为什么很多人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简单的说,就是用诉讼的方式会遇到很多程序上的障碍,并且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仲裁方式已为大多数国家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一种比较好的解决争议的方式,特别是在签订《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之间,可以说有了一定的法律保障。我国也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之一,如果双方所在国都是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将会得到承认和执行,我们曾参与的陕西某进出口公司诉香港某公司货款纠纷案,因为双方所在国都是《公约》成员国(地区),胜诉方陕西某进出口公司就在香港申请承认及执行,并得到了全部执行。如果当事人所在国不是该《公约》成员国,那么仲裁裁决被承认及执行就会变得困难,对方所在国法院很可能以不是该《公约》的成员国为理由,对该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的当事人是否选择仲裁方式,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所在国是否参加了该《公约》。

在确定选择仲裁方式后,下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的含混不清,不但会导致协议的无效,而且会造成该争议投诉无门,形成诉累的情况。曾经有一个争议案,就是因为仲裁协议不确定,导致法院不受理,仲裁又无门,最后只有走向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无效的路子。因此,在订立仲裁协议时一定要注意仲裁协议的明确和有效。对我国的当事人来说,在签订合同时一般应明确确定仲裁地点、机构、程序和裁决的效力。

关于仲裁机构,应尽量争取选择在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这样可以节省许多费用,减少仲裁成本。如对方坚持选择国外或其它的仲裁机构,那么我国的当事人可以考虑选择较近的仲裁机构,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法律适用问题

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地区)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亦称《1980年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在双方没有明确表示不适用的情况下,则有关合同的订立及权利义务须适用该《公约》。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一般人都愿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律,但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其它国家的法律规定,所以当事人尽可能争取选择自己国家的法律。我国的当事人在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也应尽量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适用中国法律。这样就可以预测行为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仲裁所可能做出的裁决。

对于没有选择法律适用的情况,仲裁机构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正常情况下是指仲裁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履行地、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等。我们代理的几个案子,仲裁机构有的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有的选择了卖方当事人营业所所在地法律。如韩国某公司诉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货物买卖纠纷仲裁案,我国的当事人不具有外贸经营权,是否导致该合同无效?就面临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的问题。最后,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就选择了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即适用了中国的法律,裁决该合同无效。

三、申请仲裁的时效问题

时效问题也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时效公约》规定,提起仲裁和诉讼的时效为四年。但参加这个《公约》的国家有限,我国亦没有参加这个《公约》。对参加该《公约》国家的当事人而言时效当然为四年,但问题是如果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国不是缔约国月p么时效问题就要看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准据法的规定。如某韩国公司在韩国商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是某中国公司。这家中国公司提出由于对方当事人未在四年的期间内主张过权利,所以该案已过时效。但韩国的仲裁机构则认为该争议未过时效,原因是该争议根据冲突规范应适用韩国实体法律,而韩国法律规定的时效为五年,最后该仲裁机构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并做出裁决。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因此,我国的当事人要时刻注意时效问题,应当即时行驶自己申请仲裁的权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引起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也应注意保存证据。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及执行才是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最终追求的结果。但是执行难是我们所常遇到的。国际货物买卖争议贸易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因为涉及到外国的执行机构,所以难上加难。难归难,但井不是说没有解决办法。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果双方当事人所在国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那么仲裁裁决的执行就相对容易了,只需要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国的管辖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就可以了。在第一个问题中我们曾经提到的案例就是一个典型的被承认和执行的案例。还有一个成功执行的案例是韩国某公司诉中国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仲裁案,该案在韩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后,韩国公司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承认及执行的裁定,予以执行。因为韩国和中国都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如果被申请人所在国没有参加该《公约》,那么承认及执行就要根据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或根据互惠原则,由当事人向被申请人所在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最后如果是由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有住所或财产在我国境内,当事人可直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货物买卖协议范本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买卖的情况,在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时就要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要注意很多方面的问题。值得推荐的买卖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货物买卖协议范本”,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名称、品种、规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质量,按下列第( )项执行:

(1) 按照______________标准执行(须注明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或企业具体标准,如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等)。

(2) 按样本,样本作为合同的附件(应注明样本封存及保管方式)。

(3) 按双方商定要求执行,具体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具体约定产品质量要求)。

第二条 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数量:________________ 。

2。计量单位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3。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增(减)量规定及计算方法: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包装方式和包装品的处理:

__________________(应尽可能注明所采用的包装标准是否国家或主管部门标准,自行约定包装标准应具体可行,包装材料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的负担。)。

第四条 交货方式:

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

2。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

3。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注明由谁负责代办运输)。

4。保 险:______________(按情况约定由谁负责投保并具体规定投保金额和投保险种)。

5。与买卖相关的单证的转移: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验收:

1。验收时间:______________。

2。验收方式:

____________(如采用抽样检验,应注明抽样标准或方法和比例)。

3。验收如发生争议,由______检验机构按______检验标准和方法,对产品进行检验。

第六条 价格与货款支付:

1。单价: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明确币种及大写)。

2。货款支付:

货款的支付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款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支付时间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3。预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根据需要决定是否需要预付货款及金额、预付时间)。

第七条 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为保管货物的同时,自收到货物后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间,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______日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货物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__________日内负责处理并通知甲方处理情况,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的,应向乙方赔偿退货部分货款的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以顺延外,应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________日内仍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日期提货的,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逾期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受货物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6。甲方如错填到货的地点、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7。其它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___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货物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应按质论价;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货物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因此支出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物的差价部分。因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按照逾期交货金额每日万分之________计算,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逾期超过______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可就遭受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5。乙方提前交的货物、多交的货物,如其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在代保管期间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6。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实际合理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到货物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合同约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货物的,乙方应按数补交,并承担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货物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____日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乙方发货。

8。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__日内向对方通报,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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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附加条款: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其它事项:

1。按本合同规定应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____日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约定的违约金,视为违约的损失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或预先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3。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的地址或传真号码以______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6.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分送____________等单位。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买卖协议其五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随着各项法律设施的健全与完善,很多的买卖的完成都离不开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依法签订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你知道买卖合同应该需要什么问题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货物买卖协议其五》,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国际贸易交易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一种具有国际性的法律关系,它至少涉及买方和卖方国家的法律,有时还涉及第三国的法律。1985年10月在海牙国际私法外交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其主要规定如下:

①买卖合同应受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的管辖,当事人选择法律的协议必须是明示的,或者必须根据全部情况,能够从合同的规定和当事人的行为推断出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可以仅适用于合同的某一部分。

②在当事人未选择买卖合同所应适用的法律的情况下,合同应受卖方在订立合同时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的管辖。

③在下列情况下,买卖合同应受订立合同时买方设有营业所的国家的法律管辖:合同是由当 事人亲临该国进行谈判,并在该国签订的;合同明示规定,卖方必须在该国履行其交货义务;合同主要是依

买方确定的条件,并且是同由买方邀请其来投标的人签订 的;凡属以拍卖方式或在商品交易所内进行的买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只有在不被拍卖地国或交易所所在地国法律所禁止的范围内,方可适用于其合同,如果当事 人对应适用的法律没有作出选择,或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为上述国家所禁止 ,则应适用拍卖地或交易所所在地国的法律;关于当事人对选择应适用的法律的同意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来确定,如果根据该法 律,当事人所作的选择是无效的,则应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确定管辖该合同的法律:关于买卖合同或其任何条款的存在及其实质有效性的问题,应在假定该合同有效 的情况下,由按照本公约应予适用的法律来确定。

卖方的基本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移转货 物的所有权。公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指定具体交货地点,则在合同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个承运人;如果合同项下的货物是特 定物,或从指定存货中提取的货物或尚待制造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这些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者,则卖方应于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 方处置;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来确定交货地点时,应适用贸易术语的解释,而不适 用公约的上述规定。公约还规定,卖方应按合同指定的日期交货;如果合同规定了一段交

货的期限(如1个月),则卖方可在这段时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公约未作具体解释,须按具体情况确定。

卖方的另一项主要义务是对货物的权利担保和品质担保,即卖方应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保证他对出售的货物拥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者的权益。公约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公约规定,付款地点如果合 同中没有指定,买方应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是凭交货或交单付款,则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付款时间如果合同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卖方交货或 交单时付款。但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支付货款义务。这项规定同国际贸易的习惯做法有矛盾,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特别是以 CIF 条件成交时 ,通常都是凭单付款在先,货到检验在后,买方必须在卖方提出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不能以未检验货物为理由拒付货款。故公约规定,如果上述买方检验货物的机 会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则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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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现今很多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每个人都有可能会用到买卖合同,合同是当事人或者当事双方约定某件事情的一种契约,对于合同中的一些细节和条款我们一定要慎之又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所以你知道正式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小编特地为大家精心收集和整理了“合同推荐: 货物买卖协议.doc”,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买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在平等、互利原则上,经充分协商一致,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履行: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生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货号、毛重、净重、编号、尺码、目的口岸,并标明下列唛头

第二条 数量、单价、总值。

第三条 装运期限:

每月交货数量必须一次交清,不得分批装运。

第四条 装运口岸:

第五条 目的口岸:

第六条 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________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第七条 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货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货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他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货号列明重量。

单证

份数

寄送A B C D E F

送交方议付银行3 4 3 1

送交议付银行(副本)

1

空邮目的岸外运公司(副本)

2

E.按本合同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R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第八条 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运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卖方运输代理人________租船公司租订舱位。卖方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货港的船舶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按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班轮到达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________或________附近地区。

第九条 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第十条 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第十一条 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____ 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____ 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第十三条 延期交货及罚款: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额的5%。

第十四条 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 本合同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____国____市用____文签署,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

买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卖 方:________ (盖章)

代表人: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