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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22-10-05

月度合同精选: 买卖协议其四。

在我们平时进行买卖的过程当中,在买卖双方顺利达成交易时就要签订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可以为日后解决争议提供依据,签订买卖合同是双方不断协商谈判、利益博弈的过程。你有没有写过买卖类的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月度合同精选: 买卖协议其四”,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经纪方介绍,就甲方向乙方出售私人房产事项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买卖事项

甲方自愿将坐落于 市 区 产权证号码 产权人 产权面积 ㎡的房产(房屋)出售给乙方,国土证号码 ,使用性质 ,该房产所占用的国土所有权和车库(杂屋) ㎡也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该房产情况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购买该房屋。

双方协定该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RMB 元);

第二条 付款事宜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即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RMB 元)作为定金,甲方将该物业的产权证及相关权属证书原件存放于经纪方,用于产权过户。

2、甲乙双方具体付款方式(选择一种)

一次性付款

①、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同时到房产管理局办理过户签字手续,乙方支付房款人民币 元整(RMB 元)到房产管理局资金监管账户。

②、 年 月 日前过户签字手续办理完毕时,乙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房款人民 币 元整(RMB 元)给甲方,甲方出具相等额收据。

银行按揭贷款

贷款形式:□商业贷款 □公积金贷款

①乙方于签定本协议同时,委托经纪方向 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 元整(RMB 元)银行按揭贷款。

②按揭首付款:乙方于银行审批后 天内将该房屋的按揭首付款人民币 元整(RMB 元),交付于房地局二手房资金监管中心,并于当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③房地局二手房资金监管中心于房管部门发出《房屋所有权证》并于房管部门办理《他项权证》完毕后将监管的首付款及银行按揭房款一次性无息交付甲方。

④若按揭申请未获银行批准,甲方收到银行书面通知两天内将全额房款和定金一次性无息退还乙方。

3、过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乙方领取到《房产证》且物业交割完毕后,乙方付清余款人民 币 元整(RMB 元)。

4、过户税费全部由 方承担,签署本协议后,如遇政府及有关部门调整税费,税费承担方应按其新规定执行。

5、基于经纪方在促成甲、乙双方交易中已提供居间服务,签订本协议同时,由 方向经纪方一次性支付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RMB 元)。

第三条 物业交付时间

1、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并将与房屋有关的单据证件同时交付给乙方。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房款的4‰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15天,即视甲方违约,乙方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2、甲方应于 年 月 日之前办理该物业户口迁出手续。

第四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该房产权属清楚,无产权和债务纠纷、税项及清还抵押事宜或在出售前已清理完毕,并保证对该房产有依法出售权利,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有关规定及政策法规;同时甲方承诺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有权签订本协议,可依约配合乙方过户和交付该房产。甲方保证该房产共有人或承租人已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有不符,给乙方和经纪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2、该房产是以现状售予乙方,乙方已被邀查验或已授权代表查验该房产,乙方确定无异议后不得借此拒绝交易。

3、该房产交付给乙方使用前,甲方须付清一切有关该物业之杂费(如水电、煤气、物管费、卫生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相关过户费用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协议签订后,乙方违约,不得向甲方索还定金;甲方违约悔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经纪方服务费用由违约方支付。

2、乙方已交付全额房款或交付部分房款后,若甲方违约,甲方须将已交付的房款全额退还乙方,并按总房款的30%作为赔偿标准对乙方作出赔偿,经纪方服务费用由甲方支付。

3、乙方已交付全额房款或交付部分房款后,若乙方违约,乙方须按总房款的30%作为赔偿标准对甲方作出赔偿,甲方获得赔偿金后须将所收到的房款全额退还给乙方。乙方仍须支付经纪方服务费用。

4、签署本协议后,甲乙双方协议取消、解除、终止本协议,则仍须承担本协议规定之服务费数额支付给经纪方。

5、本协议中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六条 约定的补充事项

(随附相关证件复印件作为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经纪方各持壹份,三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提交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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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变,随着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有买卖的地方就会存在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知道正规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小编收集并整理了“饲料买卖协议其四”,欢迎您阅读和收藏,并分享给身边的朋友!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为加快发展农村经济,保护合同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业种植增产增收,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农业作物种子买卖合同。

第一条:标的、数量及价款

标的名称

牌号商标

生产单位

规格

等级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

金额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第二条:质量标准;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内容及期限;

第四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五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第六条:标的物所有权自时起转移,买受人未履行全额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所有。

第七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第八条:担保方式: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和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失效。

第十二条: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签字(盖章)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风云变幻,随着当代社会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交易需要用到买卖合同,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买卖也是典型的有偿合同,订立合同时应尽量参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那么你知道应该怎么拟制买卖合同吗?小编为此仔细地整理了以下内容《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不仅如此,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

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合同示范: 买卖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变化日新月异,随着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当我们在进行买卖的时候就需要用到合同,买卖合同是我国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当双方处于一种不信任的状态时签订合同就有了法律依靠。那么你知道怎么拟制买卖合同才是合法的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示范: 买卖协议其四”,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本着互惠均等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经销内容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本公司所生产的xxx饮料系列产品,授权乙方在特定区域经销。

二、如有特殊情况,乙方需转让经销权予第三方时应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经销区域

一、乙方只能在甲方指定区域经销甲方产品,不得超出此范围销售,否则,视为跨区销售。

二、甲方指定乙方的经销区域为。甲方在乙方经销区域内不为其它商户供货。如发现甲方为其它商户供货,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第三条:销售目标

一、乙方销售甲方产品,需按以下比例有计划地完成每月的销售任务,且全年的销售目标最低万元(大写)。

月份

本月销售占全年销售比例

目标(万元)

季度目标(万元)

二、销售额确认:乙方货款到达甲方指定帐号的实际金额,为甲方确认乙方销售额的唯一凭证。

第四条:销售价格

甲方按下列供货价格供货,乙方应严格按下列价格规定进行销售,不得低于本价格销售,否则视为低价销售。(单位:元/箱每箱15瓶)

品项规格总经销进价转批商进价街批商超/酒店进价商超零售价酒店零售价/冰摊

银杏绿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银杏乌龙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冰红茶500ml27303233/3537.53元/瓶

注:本价格不含运费,运费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付款及交货

一、付款

1、乙方必须采用先款后货的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

2、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货款必须以银行汇票或电汇形式向甲方所指定的帐号支付。款到,甲方安排发货。

3、其它事宜:

二、交货

1、乙方必须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下月《****公司特约经销商月份货物需求计划》,甲方据此安排下月发货计划。

2、乙方每次要货不得低于20xx箱,并详细填写《****公司特约经销商货物申请书》,连同相关付款凭证传真至甲方,甲方将依据货款到帐情况安排发货。

3、甲方将产品送到乙方唯一指定仓库,乙方必须当面签收并加盖公章,方可入库。

4、乙方指定仓库地址。

第六条:有关销售约定

1、换货政策

经销商在首次进货60天内可申请换货(调换品种),经甲方总部批准后执行(换货所发生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退货政策

原则上不退货,特殊情况须报公司总部申请。

3、经销商返利

经销商可享受半年和年底两次返利(乙方累计销售茶饮料5000件以上甲方给于乙方2%)。

4、经销商处罚

凡发现合作客户有越区销售或低价倾销占用甲方货款等行为一律扣除返利,扣除保证金。

[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


在进行买卖时需要注意很多细节,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签订买卖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来呈现的。那么你有没有了解过买卖合同呢?为满足您的需求,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参考] 买卖协议其四”,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条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第八条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标的物需要运输的”,是指标的物由出卖人负责办理托运,承运人系独立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之外的运输业者的情形。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按照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出卖人根据合同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却未告知买受人,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风险负担没有约定,标的物为种类物,出卖人未以装运单据、加盖标记、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于买卖合同,买受人主张不负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标的物检验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具体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期限”时,应当综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性质、安装和使用情况、瑕疵的性质、买受人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年”是最长的合理期限。该期限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检验期限、合理期限、二年期限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限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买受人在检验期限、质量保证期、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xx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第十九条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二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六、所有权保留

第二十五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七、特种买卖

第二十七条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在解除合同时可以扣留已受领价金,出卖人扣留的金额超过标的物使用费以及标的物受损赔偿额,买受人请求返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约定的样品质量与文字说明不一致且发生纠纷时当事人不能达成合意,样品封存后外观和内在品质没有发生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样品为准;外观和内在品质发生变化,或者当事人对是否发生变化有争议而又无法查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文字说明为准。

第三十条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八、其他问题

第三十一条出卖人履行交付义务后诉请买受人支付价款,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在先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买受人拒绝支付违约金、拒绝赔偿损失或者主张出卖人应当采取减少价款等补救措施的,属于提出抗辩;

(二)买受人主张出卖人应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提起反诉。

第三十二条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债权转让、股权转让等权利转让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和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权利转让或者其他有偿合同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引用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再引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有关购销合同、销售合同等有偿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的规定,与本解释抵触的,自本解释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设备买卖赊账协议其四


买卖市场交易瞬息万状的变化,随着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需要用到买卖合同的地方也越来越多,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民事关系的一种协议,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那么你知道正规的买卖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为此,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设备买卖赊账协议其四》,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出卖人____简称甲方,承买人____简称乙方,兹为____货物欠款买卖,经双方缔结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愿将____货____件卖与乙方,约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条货价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元整(或依照交货日交货地的市价为标准)。

第三条乙方应自交货日起算____日内支付货价与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或仅能交付一部分时,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买卖契约,但须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日内答复逾期即视为承认延期。

第五条甲方如届交货期不能交货又未经依前条约定通知乙方时,乙方可限相当日期催交货,倘逾期仍不交时,乙方可解除契约。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的货品,如有不合格或品质恶劣或数量短少时,甲方应负补充或交换或减少价金的义务。

第七条乙方发现货品有瑕疵时,应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请求履行前条的义务,倘甲方不履行义务时,乙方除可解除契约外并可请求损害赔偿,甲方无异议。

本契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月度合同精选: 商品买卖协议之四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买卖的情况,一般买卖时都需要签订买卖合同来生效。签订合同可以让双方更加的信任,签订买卖合同都是以书面形式来呈现的。值得推荐的买卖合同模板你收集了吗?经过搜索和整理,小编为大家呈现“月度合同精选: 商品买卖协议之四”,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供方(以下称甲方):深圳XX公司 需方(以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辉盛管中管高效节能灯”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合同:

一、产品型号及清单

二、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有权了解乙方对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及使用情况等必要信息。

2、甲方须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产品使用指导。

3、甲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交货。

三、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使用的必要信息,如产品的使用环境、用途等信息。

2、乙方须按合同条款按时支付货款。

四、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全款提货。

五、产品交货

1、甲方在收到货款后及时发货,估计____日内送到乙方工地。

2、发生不可抗力(不可预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等),使甲方不能按时供货时则不受前款之约束。

六、产品验收

1、当乙方收到货物后,须当面清点数量、检查是否有破损。如无差错须签收送货单;如有差错 或破损须当面向甲方安排的货运公司送货人员指出,并清点破损数量立即告知甲方,甲方另行安排无偿更换。产品验收后,乙方不能以数量不符和有破损再找甲方索赔。

七、售后服务

1、甲方保证产品正常使用期限为18个月,如在产品售出后18个月内发生因质量问题导致的产品损坏,只要灯管外观完好,甲方应负责无偿更换,更换时乙方须提供损坏的产品。

2、上条款若属乙方使用不当或由不可抗因素造成,则不属于质保范围。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深圳XX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一式两份,并具相同法律效应。

甲方: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电话: 公司地址: 合同章: 签订人:____日期

乙方:银行帐号:开户银行:电话:公司地址: 合同章: 签订人:____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