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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

发布时间:2023-06-03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1000字。

在这个不断变化的社会当中,合同的使用频率是越来越高。自己拟定规范的合同时该怎么书写?我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一篇有关“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的文章,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本文!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篇1)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对相同或者相近岗位上的劳动者,执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际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及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履行的内容确定;

(二)实际履行的内容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集体合同规定标准的,按照其中有利于劳动者的最高标准确定;

(三)没有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支付的高温津贴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单位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单位以委派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动的;

(二)用人单位因资产业务划转、资产购并、重组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岗位变动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关联企业间流动的;

(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依法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以及提前通知期内的岗位调整、劳动报酬作出约定。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对处于竞业限制期限内的离职劳动者应当按月给予经济补偿,月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劳动者已经履行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约定中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仅限于劳动者离职前用人单位实际生产或者经营的相关产品和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日期,但提高劳动报酬等有利于劳动者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中止:

(一)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劳动合同因不可抗力暂时不能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劳动关系保留,劳动合同暂停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合同中止期间不计算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除已经无法履行的外,应当恢复履行。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篇2)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条例。

依法成立的基金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属于前款所称的用人单位。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安全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免除用人单位责任、加重劳动者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应当主动、如实告知劳动者,或者采取公告栏、书面文本、电子邮件、本单位网站等便于劳动者知晓的方式公示。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作为重要职责,广泛听取用人单位、劳动者、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等相关方面的意见,研究制定涉及劳动关系的政策、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组织协助做好本辖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用人单位代表组织组成协调劳动关系委员会,协调处理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促进平等就业工作,消除就业歧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模范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篇3)

20xx年最新劳动合同:20xx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

20xx年12月28日,我国xx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73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同时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20xx年1月1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xx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xx年6月29日第xx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篇4)

最近出台的劳动合同法被认为是中国重新确立“劳资平衡线”的重要举措。此前,中国一直是世界眼中最典型的“强资本、弱劳工”的国家。据报道,1992年,劳资纠纷案约有8万余起,到,中国的劳资纠纷已经在26万余起以上。欠薪民工的悲苦、一些地方政府和资本的过度勾结、企业主用工的非法化、过低的工资福利、企业主随意更改合同以及缺乏工会的力量和声音,引发了政府和舆论的广泛关注。

劳动合同法的出现也是一种共享价值和均衡思想的胜利,同时可贵的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矫枉过正”,它的灵活性和平衡性也打消了守法的资本的顾虑,它并没有变成民粹主义和“草根至上”的经济政策。无疑,合同法目的是促进建立一种稳定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一个鲜明的特征是它承认和强化那些隐藏在劳资关系内部的“隐形契约”。中国劳资纠纷一个核心的问题是合同空缺化和短期化问题。很多雇佣者没有同用工单位签订任何合同,而劳动合同法认为,如果形成了一般性的雇佣事实(要素齐备),那么,就视为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用工满一年不签合同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即使没有存在书面纸据,也不必经单位同意。其实,劳动合同法的含义是,只要存在无可挑剔的雇佣事实,那么,因雇佣产生的权利、义务将自动“产生和实现”。这无疑保护了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权”和“正当利益获取权”。如果用工单位不予承认,那么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用工单位来承担,这无疑限制了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随意伤害能力”。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保护劳资关系中的长期信任价值。例如,在劳动者合同续签上,如果该劳动者是一位老员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离退休的时间不足十年),那么他应该自动续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那么从计算日起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这一规定是肯定劳动者的'“忠诚”(长期被雇用)的价值。因为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随着年纪增长是退化和下降的,如果让一些市侩嘴脸的企业通过估量劳动者的产出能力,然后对其在劳动能力退化之时随意解雇或降低报酬,那将是一种赤裸裸的“践踏”,破坏了一种潜在的隐形契约和承诺:“长期雇佣产生的忠诚价值原本应该得到奖赏和鼓励的”。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强调了对最低工资制的坚持。最低工资制一直是争议不断的话题。反对最低工资占据了经济思想界的绝大部分地盘,代表言论就是“斯蒂格勒教条”,大意是最低工资低于市场均衡工资,最低工资毫无意义;如果高于均衡工资,那么实际上减少了就业机会(降低了潜在雇员受雇佣机会),增加了失业率,损害了经济增长。因此,最低工资不具备经济理性,仅仅属于公共选择、政客取悦选民的社会权利政策范畴。

实际上,“斯蒂格勒教条”这一言论并不完全正确。我们这个综合了不对称信息和效率工资理论的故事逻辑是这样的:假如社会的劳动力分为三种,一种是技术熟练的劳动力(skilled),一种是半熟练劳动力(lowskilled&semi-skilled),最后一种是非熟练劳动力(unskilled)。适度的最低工资制的出现对熟练劳动力没有影响,但产生一种“替代效应”,使得半熟练劳动力的就业上升,而非熟练劳动力的就业下降。如果一个社会的半熟练劳动力的比重很大,那么,最低工资对总体失业率非但没有“过激”的影响,而且驱逐了过多的非熟练劳动力,导致经济效率上升。但如果非熟练劳动力比重很大,那么,最低工资将会产生更多的失业,但同时也会有潜在的“利好”因子:劳动力将加速升级——从非熟练到半熟练。仔细拆解中国最近几年的“民工荒”现象(企业雇佣需求飞速扩张,但有技术的工人还是缺乏。这证明,过去的飞速雇佣增长主要是来自半熟练和熟练劳动力),就会发现,中国或许正处于一个半熟练劳动力的份额不断扩大的时期,从这个意义上说,适度提高最低工资,是一种有效率的行为。

关于劳动的合同全文(篇5)

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不平等待遇”,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解决初次求职者的三大常见问题。

近几年,不少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不平等待遇”,更令人苦恼的是,他们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还存在无法可依的窘境。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解决初次求职者的三大常见问题。

针对问题:与大学生签订违约金,是近年来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功能演化为限制人才流动的主要方式,成为用人单位绑住劳动者的绳索。

新条例解读:新法规定,员工主动辞职可以不再付违约金,除非劳动者接受过单位的培训,或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协议,劳动者不需向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而且,单位是否给员工进行过培训也不是自己说了算,单位必须出具第三方开的培训费用发票才能证明对劳动者进行过培训,企业内部培训或没有第三方发票的都不算。

针对问题:近几年,一些大学毕业生在初涉职场时遇到了诸如试用期工资低、长期试用不签合同等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在遇到不公平待遇时还存在无法可循的窘境。

新条例解读:新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针对问题:以往,不少单位会有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新条例解读:新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购买保险,拖延时间或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新法在更多方面是给用人单位以约束,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但同时也有几条同样也约束了劳动者在职场中的不诚信行为。在此也要提醒大学生注意以下两点:

毕业后要及时到单位报到,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因为新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要自负后果,学校和单位都不会管。

对于大学生而言,求职简历千万别“造假”。新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一旦发现员工在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就可不需支付任何赔偿金将其辞退,这在以前的劳动法中是没有相关规定的。而对求职大学生来说,更重要的是,如果自己的求职简历中含有虚假成分,被招聘企业发现并被拉入“黑名单”,那么将永远没有机会进入很多知名的大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