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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一篇。

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进入单位后,一般都需要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我们所说的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你是否正在因劳动合同而一筹莫展呢?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一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1.法律适用不同

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来规范调整。

2.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其他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

3.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4.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伺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

5.雇主的义务不同

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我国《劳动合同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中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

6.主体的待遇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

7.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志,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不同

劳动合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一般不存在行政责任。

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有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仲裁一般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拓展阅读

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一篇)


随着现代社会法律知识的普及,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当我们进入公司或单位时,一般都少不了签订劳动合同。我们所说的合同可以依法保障劳动双方的合法权益。那么你是否在为如何撰写劳动合同而感到苦恼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一篇),但愿对您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劳动法调整的对象——是指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其中,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调整的主要对象。 2.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3.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劳动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法律事实——是指劳动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必要条件。分为行为和事件两大类。 4.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

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 5.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变更原来劳动合同中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6.

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规范,终止其相互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体系——是指构成劳动法律部门中不可缺少的相互间有内在联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整体。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包含在整个劳动法体系之中,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贯穿于劳动法的立法、执法、司法的全过程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

劳动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自愿从事有一定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社会劳动。

劳动者自主择业——是指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业方式、就业领域和具体实现就业的用人单位。 7.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开发,享受一定的政策优惠、财政扶持,并以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为主的工作岗位。 8.

公平就业——即反就业歧视,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因劳动者的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户籍等因素受到不平等对待。9.

就业服务——是指法定机构为劳动者实现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提供的各种社会服务。 10.

职业中介机构——是指由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经营性组织。 11.

职业教育——又称职业培训、职业训练、职业技术培训或职业开发,是指根据社会各种职业需求以及要求就业的失业者和在职劳动者的人业意愿和条件,对其进行的培养和提高其专业技术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教育和训练。 12.

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13.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14.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 15.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依法就劳动合同条款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16.

劳动合同的效力——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 17.

劳动合同履行——是当事人双方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自己所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18.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 19.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导致有效的劳动合同在期限届满之前终止。分为法定解除和协商解除两种。 20.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24时小时的用工形式。 21.

工会法——是调整工会与国家、用人单位以及职工和会员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2.

职工民主管理——又称职工参与、劳动参与,

指劳动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管理活动并对和自身利益有关的管理信息有知情权。 23.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24.

集体协商——亦称集体谈判,是指用人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 25.

我国集体合同——亦称集体劳动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26.

工资——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按照法律的规定和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货币报酬。 27.

计时工资——是指按照劳动者技术熟练程度、劳动繁重程度和工作时间的长短支付工资的一种形式。

计件工资——是指按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来计算工资的形式。

津贴——是对在特殊情况下工作的职工所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进行合理补偿的附加劳动报酬和物质鼓励,是劳动报酬的一种补充形式。 28.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是以年度(一般为企业财政年度)为计算单位,依据经营者的责任、风险和管理业绩确定其报酬所得的一种工资制度。 29.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特殊时间内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30.

最低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报酬。 31.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在一个昼夜或一周内从事本职工作时间。 32.

标准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规定正常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日和标准工作周。 33.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特殊条件或特殊情况下少于标准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 34.

探亲假——是指与父母或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在一定期限内所享受的一定期限的带薪假期。

年休假——是指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的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35.

延长工作时间——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一般分为两种情形——加班和加点。 36.

职业安全卫生——又称劳动安全卫生,我国过去称为“劳动保护”,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工作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法律制度。 37.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是指国家劳动安全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时参照或依据的各项指标或规定。38.

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进行之前,依法对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的能力、资格以及其他安全卫生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的制度。 39.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40.

[参考合同] 劳动合同(一篇)


在进入公司工作的时候有很多事情需要注意,一般就会使用到非常常见的劳动合同。合同可以明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中的细节条款。你平常接触过劳动合同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参考合同] 劳动合同(一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1. 支付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 无法约定劳动者的试用期。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对新招员工就难以约定试用期,直接招用,不仅需要增加试用期期间的支出,而且容易带来用人风险。

3. 难以稳定员工和技术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职工可以说走就走,无需提前一个月打离职报告,法律不追究其责任。技术人员也同样。如果用人单位与技术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可以说走就走,无许承担培训费用。

4. 难以保护商业秘密。每个企业或多或少有商业秘密,不签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增加条款,很难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 难以进行竞业限制。企业要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主要针对高技能人才,不签订劳动合同,无法通过劳动合同作出竞业限制,采用其他办法很难收效。

6. 被迫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被迫与劳动者签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利益将造成较大影响。

7. 在动争议处理中企业十分被动。不签劳动合同,责任主要在是企业。一旦产生劳资争议,企业拿不出重要依据——劳动合同,违法在先,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诸多不利后果。

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都应该知道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更重,也就意味着不签劳动合同企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劳动者更多。因此,作为企业,必须牢固树立起一个观念:“用人就必须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不然带给企业的就是更重的责任。

合同分享: 劳务劳动合同精选一篇


随着广大人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进入单位后,一般都需要签订双方满意的劳动合同。我们常说的合同其实是保护劳动者各项权益的一种文本协议。你知道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合同分享: 劳务劳动合同精选一篇”,欢迎阅读,希望您能阅读并收藏。

劳务协议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协议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务协议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

(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协议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5)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但劳务协议纠纷出现后可以起诉,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议参考] 酒店劳动合同精选一篇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入公司后,签订劳动合同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劳动合同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签订好合同后双方就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你知道如何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协议参考] 酒店劳动合同精选一篇”,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例,结合本酒店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任务

因工作需要,甲方同意经一定期限的培训考核后,招聘乙方为公司员工。乙方同意担任 部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当按时完成甲方合理安排的劳动定额和工作任务,达到甲方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甲方因机构、岗位调整或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时,经协商可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工作时间与劳动报酬

1. 双方共识:甲方系旅游企业,实行:每周工作五天,另需每周六固定加班8小时(不包括班前预备和用膳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依法安排乙方休假,由于工作岗位任务需加班加点,甲方应给乙方安排相应时间的调休。

2. 甲方根据乙方现任工作岗位与职务,确定乙方每月月薪为人民币________元,每月固定加班工资为 元,总计__________元。

3. 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支付采用后发薪制,即每月10日支付上月应得工资(遇节假日顺延),支付形式为人民币现金或采用银行发薪的形式。

4. 甲方按照本公司的经济效益和乙方的劳动技能、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等表现,逐步提高乙方工资收入。

5. 客房楼层服务员(领班)月薪为计件者,不享受上述第1条。

四、福利待遇

1. 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工作餐贰餐,乙方应遵守相关就餐条例。

2. 甲方为乙方提供工作制服,若因个人原因损坏的,乙方应酌情赔偿。

3. 甲方鼓励乙方努力工作,积极上进,创造效益,甲方并因此将根据其经济效益状况和乙方的工作业绩,决定是否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奖励或精神奖励。经济奖励或精神奖励是奖励机制,不是甲方义务,乙方不得强求奖励,奖励可以定期发放,也可以随时发放。

五、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宣传国家机关政策制度和本企业有关制度,并对乙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按本企业规定的岗位职责,检查和督促乙方完成和达到工作指标。

3. 甲方努力为乙方创造和提供生产安全、劳动保护、卫生等工作条件,培养和提高员工业务素质。

4. 甲方因生产经营情况变化、生产任务调整或由于具体情况变化,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5. 在下列条件下甲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 乙方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劳动纪律与规章制度,受到即时辞退或开除的。

2) 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甲方可即时解除合同,对造成公司重大利益损害的,还将依法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3) 乙方未如实提供甲方内部管理所需的有关个人资料,有严重失实,对企业及岗位工作有不良影响的。

4) 乙方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5)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宜改调其它工种的。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8) 受聘期间,乙方从事第二职业的。

9) 经酒店指定防疫站进行身体检查不合格的。

[实用协议] 劳动与技术合同精选一篇


在我们平时进入公司工作的时候,一般就会使用到非常常见的劳动合同。合同可以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信息真实,不可弄虚作假。值得收藏的劳动合同范本有哪些呢?下面的内容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用协议] 劳动与技术合同精选一篇,仅供参考,希望能为您提供参考!

20xx年4月26日,加拿大移民局对联邦技术移民计划(FSWP)、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以及加拿大经验类类别移民(CEC)三个项目公布了新的变动。该变动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有效,具体变动如下:5月1日起重设移民配额

移民部指“特快通道”是加拿大吸纳移民的进取新模式,它将令加拿大的经济移民制度更快和更灵活,并解决加拿大经济及劳工市场的需求。另外,移民部在发出的新闻稿中指出,为了准备在20xx年推出“特快通道”计划,加拿大移民部将于20xx年5月1日开始,重新调整联邦技术移民计划(FSWP)、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及加拿大经验类移民计划(CEC)的申请配额。

联邦技术移民:配额25000;工种增至50

加拿大移民部长表示,由于联邦技术移民计划的积压个案今年全部被清除,所以,接受的申请名额为2万5,000宗。而反映劳工市场最新需求的合资格职业类别,将会增加超过一倍,从原来的24个职业增至50个。每类限额1,000个申请,博士申请限额500宗。

如果申请人已经获得了一个有效的工作邀请函,其不受名额限制;

一共有50个职业可以申请,每个职业有1000人上限,对应的职业以及NOC代码如下:

1、高级经理 - 金融,通讯和其他商业服务(0013)

2、高级经理 - 贸易,广播等服务,制造业(0015)

3、财务经理(0111)

4、人力资源经理(0112)

5、采购经理人(0113)

6、保险,地产及金融经纪经理(0121)

7、医疗保健行业经理(0311)

8、建筑施工管理人员(0711)

9、房屋建筑及装修经理(0712)

10、自然资源生产和渔业经理(0811)

11、生产制造业经理(0911)

12、财务审计师和会计师(1111)

13、金融投资分析师(1112)

14、证券代理商,投资商和经纪商(1113)

15、其他财务人员(1114)

16、广告,营销和公关业专职人员(1123)

17、监事,金融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1212)

18、物业管理员(1224)

19、地质学家和海洋学家(2113)

20、土木工程师(2131)

21、机械工程师(2132)

22、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2133)

23、石油工程师(2145)

24、信息系统分析员及顾问(2171)

25、数据库分析师和数据管理员(2172)

26、软件工程师和设计师(2173)

27、计算机程序员和互动媒体开发(2174)

28、机械工程技师和技术员(2232)

29、建设预算员(2234)

30、电气和电子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人员(2241)

31、工业仪表技术员和技工(2243)

32、在公众和环境健康和职业健康和安全(2263)督察

33、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2281)

34、护理联络员及监事(3011)

35、注册护士及注册精神科护士(3012)

36、专科医师(3111)

37、全科医生和家庭医生(3112)

38、营养师和营养学家(3132)

39、听觉病矫治专家和语音语言病理学家(3141)

40、物理治疗师(3142)

41、职业治疗师(3143)

42、呼吸治疗师,临床灌注师和心肺技师(3214)

43、医疗放射技师(3215)

44、医用超声检查(3216)

45、持证护士(3233)

46、其他辅助医疗职业(3234)

47、大学教授和讲师(4011)

48、心理学家(4151)

49、幼儿教育工作者和助理(4214)

50、翻译,术语和口译(5125)

联邦经验类移民:8000配额;每类200

国际留学生所关心的加拿大经验类移民计划(CEC)所接收的上限,则从20xx年5月1日开始,重新调整为8,000个名额,以弥补过渡到“特快通道”计划之间的真空。对NOC B类职业每类配额200个申请。20xx年11月8日,加拿大经验类移民政策曾作出重大调整,并规定由20xx年11月9日起,至20xx年10月31日,经验类移民配额由上一年度的1万名,上调至1万20xx名。

据日前移民部网站显示,本年度CEC批准名额已经过半,也就是说,只剩下不足6000个名额可供申请,而且时间只到10月底。而根据今天移民部长公布的新规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至年底,CEC接受申请的名额调整为8000宗,弥补了11月及12月的两个月真空期。有移民专家指,政府此举只为填空,并无增加CEC名额,还是按照原来每月1000个名额的标准加以安排。

申请人已经在加拿大拥有熟练工作经验,想成为永久居民,可以通过这个类别申请移民总体上限为8000人;其中B类的职业,每个职业上限200人;

有六种职业不可以申请:行政人员(1221),行政助理(1241),会计技师/簿记员(1311),厨师(6322),食品服务主管(6311),和零售销售主管(6211)。

联邦技工移民:配额5000;工种90

而为吸纳加拿大所急需的熟练工种人员,联邦技工移民计划(FSTP)的上限也将增加至5,000宗。该计划合资格的工种,为目前所指的90个熟练工种,每类职业配额为100。

申请人有一个熟练的技能,可以通过这个类别申请移民。

总体上限为5000人

90种职业可以申请,分为以下6组,其中每个职业上限100人:

大组72:工业,电力和建筑行业;

大组73:维护和设备运行的交易;

大组82:监事和国家资源,农业及相关生产技术职业;

大组92:加工,制造和公用事业监事和中央控制操作;

小组632:厨师和厨师;

小组633:屠夫和面包师。

景程寰球移民规划师表示20xx年技术移民申请周期虽然会缩短至6个月,但是不难预测难度一定会加大,而且不排除需要拿到雇主的意向书之后才有资格申请,因此今年是加拿大联邦技术移民申请最佳也是最后的机遇了。并且预估热门职业名额将在3几个月即申请满额。

[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篇一)


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我们进入单位后,签订好劳动合同是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我们所说的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你知道劳动合同最重要的内容是什么吗?小编收集并整理了“[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篇一)”,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

员工姓名(乙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住址: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根据、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签订本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任务或职责是: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______________;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_______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按下列第(_______)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_______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_______元/月(日)。

2、其他形式:______________。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乙方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工资,并可根据造成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根据乙方提供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甲方应按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规定保护乙方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工作岗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依法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合同,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 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或自动离职,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有过错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本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经济补偿标准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履行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合同不一致,应以本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协议是本合同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内公开发布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合同有效附件。

(六)合同未尽事宜或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_______(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专业版精选一则


当我们在进入公司开始工作的时候,双方就需要签订合适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签订好合同后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你是否知晓劳动合同是怎样的格式呢?小编经过搜集和处理,为您提供[合同参考]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专业版精选一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了解和认识聘用合同的特征,作为管理人员可以在实践中更好地运用聘用合同这一形式,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改革;作为事业单位和其受聘人员,可以更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聘用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聘用合同与一般合同成立的条件一样,只有事业单位和拟聘用人员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时,聘用合同才成立。

2.聘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这一点是双方自由 表达意愿的前提,也是双方实现权利义务的重要基础。事业单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于单位的法律地位高于聘用人员的地位,可以任意将其意志强加于对方。

聘用合同又不同于一般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聘用合同是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因此,聘用合同与调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有重要区别。

二、聘用合同是广义劳动合同的特殊形式

劳动合同是一种确立身份关系的协议,西方国家称之为雇主与雇员之间确立雇佣关系的契约。在我国对劳动合同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广义的劳动合同是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这里所称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狭义的劳动合同仅指目前适用于企业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具有广义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广义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当事人是受聘人员。这一特征是劳动法律关系的重要特征。用人单位占有或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通过聘用劳动者,才能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劳动者通过订立合同,提供一定的劳动,从而获取劳动报酬。因此,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既不能都是劳动者,亦不能都是用人单位。

2.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聘用合同订立后,作为劳动者一方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协议,成为该用人单位的一名职工,承担用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险福利待遇

3、聘用合同是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合同必须采用特定的形式,一般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区分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属于要式合同的,必须采用书面合同形式,不具备这一形式要件,合同就不能成立和生效。劳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聘用合同是确立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员聘用关系的重要协议,国家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因此,聘用关系未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聘用合同关系不能成立。

4、聘用合同是诺-成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的合同,其不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合同才能成立。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于诺-成合同,合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5、聘用合同有一定的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的重要区别是劳动合同有试用期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除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外,必须明确一定的试用期作为订立合同的必要前提。规定试用期有利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考察,有利于保持民法典律关系的稳定性。为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期间劳动报酬较低而反复与聘用人员订立试用协议的情况,国家对试用期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三、聘用合同与狭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目前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近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编制管理。目前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2)经费管理。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80年代后,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但事实上,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工资福利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3)工资制度。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在近年的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目前,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逐步规范和完善。

1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同企业、事业、机关等用人单位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协议,劳动者加入某一用人单位,承担某一工作和任务,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协议,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受本单位成员的各种权利和福利待遇江苏毕业生就业网。需要提醒的是,就业协议不能等同劳动合同。

2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的有隶属关系的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的范畴。

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目前事业单位仍在改革当中,作为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用人单位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国家在用人编制、经费、工资制度等方面仍对事业单位实行宏观管理,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以下所说的劳动合同也包含聘用合同。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三方主体,涉及培养院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是双方合同,只涉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2)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仅仅是确立了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一般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更进一步确立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具体劳动纪律、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签订时间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一般先于劳动合同。

(4)合同有效期不同

就业协议书自签订日期起至毕业生到单位报到、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中止;劳动合同有效期由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

(5)法律适用不同

就业协议书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于民事法律,因此,如果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根据《民法》、《民法典》的有关精神,对其他签约方进行赔偿;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