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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居间合同

发布时间:2023-04-16

金融居间合同系列。

为了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我们会与他人进行分工合作。任何合作都要有共同的目标,至少是短期的共同目标。合作合同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才能生效。签订合作合同要依照法律规定来办理,以免引起法律纠纷。那么关于个人合作合同该怎么写呢?小编特地为您收集整理“金融居间合同系列”,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

金融居间合同【篇1】

甲方: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双方就融资业务咨询服务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乙方提供融资服务项目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项目融资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咨询服务费用金额

1、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总额的______年固定回报率_______%收取______年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乙方负责缴纳,由甲方代扣代缴(优惠引资奖励税收控制在_______%以内)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如经乙方与银主协调,最终银主按其投资款的______年固定回报率______%收取固定回报。则甲方按总投资额(_______亿)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给予乙方奖励(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计付),有关该奖励款应缴纳的税款由甲方负责缴纳,甲方应同时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相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第四条费用支付的监控

本合同第三条所述费用由乙方授权_______先生/女士监控(银行帐户开户时加签)至该项融资全部相关应付费用支付完毕时止。

第五条费用支付方式

投资款项(_______亿)一次性或分次性到达甲方银行帐户的_______个工作日内,甲方按银主实际到位金额的_______%______年=_______%以支票或其他银行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商业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约定,未经甲乙方任何一方书面同意,均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向第三方泄露。否则,承担全部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履行以甲方与银主的投资合作成功为准,投资合作成功,以投资款到达甲方银行帐户为准。投资合作不成功,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一般性条款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

金融居间合同【篇2】

银监会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在对信托公司经营范围的规定中,一个新的名词跃然纸上——居间。居间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业务。居间又可分为指示居间(也叫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

实际上“居间”这个专业法律术语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中介”,故而居间合同也称“中介合同”,居间人也被称为“中介人”。居间、中介的概念主要是在商品贸易、流通与劳务服务业等实体经济中运用,在金融行业中它有自己的名词:投资银行业务。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中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并购重组等活动,为长期资金余缺双方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中介性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作为存贷款机构不同,投资银行的社会分工功能主要表现在沟通资金供需、构筑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和促进产业集中四个方面。而金融信托业务在实质上属于广义的投资银行概念范畴。特别是在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行以来,全行业清理整顿重新登记后几年的金融信托实务中,信托业在资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社会公益等方面发挥了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越来越呈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投资理财的资金供给和项目融资的资金需求两者之间起到了桥梁和中介的作用。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与居间的异同也还是比较清楚的,发挥作用的领域不同,定义概念不同。居间人只寻求、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不是合同当事人,而信托中的受托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财产加以管理、运用和处分,居于整个设计的核心地位,发挥重要作用。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我国《信托法》上的关于信托的这个定义强调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信托财产,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或实现委托人的其他意愿),手段是寻求(或按委托人指定的)第三方为交易对手,签订贷款、投资、租赁等各种业务合同加以运用。但在许多的信托实务、业务项目中我们发现,受托人实际上不一定绝对只是接受单方的委托,而是可以作为整个事务发展过程中双方主体的受托人,对双方都负有信托责任(FiduciaryDuty),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受托义务。在这一点上信托的特质很接近于“居间”。

信托的运用和人类的想象力一样是没有限制的。金融理论和实践也从来都是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不会一成不变。信托定义中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关系也是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和理解的。从20xx年3月1日开始,按照新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等新法规的要求,信托业又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以压缩自营业务,强化信托本业为主线,信托公司的整体功能定位、盈利模式、经营范围、业务规则等都将发生重大变化,是行业重塑、业务再造的彻底变革。信托行业将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经营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发展成为面向合格投资者,主要提供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受托人等特色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这次银监会把“居间”新列入信托公司经营范围,显然有着深刻的监管政策导向和良苦用心的考虑,对信托公司拓宽经营思路,回归信托本业有着积极的鞭策和促进作用。作为信托从业人员,更应该努力熟悉、了解它,研究它、挖掘它,对于信托概念的内涵、外延、应用,对于信托与金融业、实业中的其他相近概念、命题的关系、异同,相互影响和作用进行认真地研读和思考,应尽量发挥“信托”设计精巧细密、应用领域广泛、使用手段灵活的优势。只要充分发挥信托从业人员的智慧和想象力,勇于突破,敢于创新,就很有可能在业务拓展中收获意外的惊喜。

金融居间合同【篇3】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认真磋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投资公司联系并安排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款金额由银行或投资公司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乙方接受委托。

二、甲方职责:

1、提供借款所需的真实性材料;

2、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按时支付相应费用。

三、乙方职责:

1、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即视为贷款成功。

2、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维护甲方权益。

四、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贷款利息及金融机构所要求的其它合理收费(详见甲方与金融机构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其他费用异地信贷调查所产生的差旅费。

3、居间服务为贷款金额的百分之五,甲方须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之日一次性将此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费用支付方式:

1、银行贷款

a.企业贷款资料已完成支行审批正式报至省行审批,支付居间服务费的5%(不超过五万元);

b.贷款审批通过并签定贷款合同付至居间服务费的50%;

c.银行放贷前服务费用全部付清。

2、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后,居间服务费一次性付清;

六、违约责任:

1、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擅自单方面撤消委托则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在三日内支付人民币十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甲方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帐号,每延迟一天甲方按贷款额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原因未能达到担保或金融机构贷款条件造成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其它: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动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密;

5、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金融居间合同【篇4】

期货公司的重要“编外部队”--期货居间人,很快将接受监管部门的一次大“盘查”。近日,上海各大期货公司都收到了一份来自上海证监局期货处的调查表,要求期货公司于近期上报居间人名册,并提供居间人的基本信息。此外,上海证监局还在调查表中就如何完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征询了期货公司的意见。

业内人士认为,作为期货经纪人制度的重要补充,期货居间人的存在弥补了国内期货公司网点稀少的不足,对完善市场结构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由于目前对期货居间人的管理权停留在期货公司层面,监管部门对期货公司“编外部队”的约束多少有些间接。业内专家认为,建立统一、规范的期货居间人制度仍是当务之急。

所谓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他们本身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只是凭借手中的客户资源以及信息渠道优势为期货公司和投资者“牵线搭桥”。

随着期货市场的快速发展,期货公司新开户数量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其中,通过期货居间人完成开户的并不在少数。据了解,一名“职业”居间人,每年一般可以为期货公司拉来100名以上的新客户。这对于营业网点较少、客户数量不多的期货公司而言,是很具有吸引力的。

据了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开出的条件大多是“五五分成”,凡是居间人介绍来的客户,其产生的交易佣金由期货公司和居间人分享。但是,根据有关规定,居间人只能是介绍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为此,管理层多次要求期货公司完善自身的居间人管理制度,目前较为通行的有:禁止居间人印制带有期货公司头衔的名片、禁止居间人指导客户、禁止居间人代客理财等。不过,由于期货居间人并不是期货公司的员工,在实际的管理上存在着相当的困难。

上海证监局在日前下发的《居间人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中称,为进一步规范期货居间人市场,深入了解期货居间人情况,现向各期货经营机构发放居间人情况调查表。具体的调查项目包括:公司居间人人数、居间人平均从业年限、拥有期货从业资格的居间人人数、返佣比例、居间人开发客户交易额比重、是否禁止居间人与其他公司签署居间协议等。

除此之外,《通知》还对居间人制度本身进行问卷调查,主要问题有“居间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市场上还存在哪些开发客户的形式?”等。

据悉,目前暂无统一的“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大多由期货公司自行制定,上海证监局在完成对期货居间人的“盘查”后,有望进一步出台规范居间市场的文件。

金融居间合同【篇5】

期货市场居间人,在我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法律地位似乎有些尴尬。1999年制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20xx年修改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只有20xx年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对其法律地位、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一些弊端。

在通常意义上,所谓居间,是指居间人按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提供与第三人订约的机会或者充当中间介绍人,并从委托人处收取一定报酬(即佣金)的行为。一般通过居间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委托代理人及行纪人不同的是,居间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作为中间人,他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的服务。因此居间人不代表委托人,也不为了委托人利益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居间人只对自己的居间行为负责,对合同履行与否不负责任。

期货市场居间人是居间人的一种,所谓期货市场居间人指的是具备一定从业资格,在期货市场接受公司或客户委托,为其提供订约机会或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按照约定获取居间报酬的公民或法人。但是,期货市场居间人与一般意义上的居间人相比具有特殊性,一般意义上的居间人其居间行为是即时性、非常态的。而期货市场居间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居间都属于一种经营性行为,是一种常态的行为。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居间活动通过民事法律调整即可。而经营性的居间活动,除了需要民事法律调整外,还需要行政法律调整。

在我国资本市场,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的居间活动已有相关法律调整,如证券市场经纪人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法律真空,虽然在1998年《证券法》第137条规定“在证券交易中,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从事中介业务的证券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证券经纪人”,但是该规定由于存在缺陷,与我国市场实际情况不符,即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20xx年修订后删除了该规定,使证券经纪人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由于缺乏必要监管,证券市场经纪人的管理一直处于较为混乱的状态。直至20xx年4月23日,国务院颁布《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才首次将经纪人身份合法化。20xx年4月13日施行的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该规定将证券经纪人界定为自然人,回归了市场的本来面目。该规定的施行标志着证券经纪人正式纳入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之中。这对期货市场居间人的规范和监管有着很强的借鉴和指导意义。保险市场的居间活动是最早纳入法律调整的,从1995年制定、20xx年20xx年两次修改的《保险法》,都对保险经纪人做出了明确规定。

期货市场居间人与证券市场、保险市场的经纪人性质是一致的。但是,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没有对期货市场居间人的规定,期货市场居间人实际上是一个行业约定俗成的说法。经纪是英美法系的概念,我国《合同法》并没有相关规定,仅在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规定了委托代理关系、行纪关系及居间关系。法律制度上的差异,造成了经纪人在我国定义和执业范围的混乱。此外,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xx年8月28日施行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纪人,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因此可以看出,工商总局对经纪人的定义是将经纪人作为代理人、行纪人和居间人的上位概念来处理,经纪人的行为可以包含委托代理、行纪或居间行为。从我国的法律实践看,《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应当是特别法规定之外的行业,并不适用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也不应当适用期货市场。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动期货市场稳步健康发展,保护期货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期货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尽快对期货市场居间人法律地位、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了与资本市场的其他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保持一致和统一,应将期货市场居间人改称为期货市场经纪人。

20xx年国务院明确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发展战略,期货市场作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程度来看,应当能够成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突破口。上海期货交易所近期明确提出开发石油期货,这对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建立我国能源发展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伴随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指期货的即将上市,我国金融期货市场也将建立和完善。这都需要建立一个期货市场经纪人法律制度,期货市场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将推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健康有序发展。

金融居间合同【篇6】

贷款居间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银行联系和安排约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银行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经营开发及 ,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金融机构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银行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银行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银行、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

4、 居间服务费:甲方须在银行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贷款总额 的居间服务费支付到乙方。

五、 违约责任:

1、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 银行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居间服务费到乙方指定的账号,每延误一天甲方按申请贷款总额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银行贷款条件造成银行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