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建设合同(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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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建设合同(篇1)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筒称“本工程”)概况如下:hC179.cOM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委托建设合同(篇2)
甲方: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__建筑工程设计研究院
甲方委托乙方承担“__村新村安置房”工程设计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项目概况及本合同签订依据: 1、 工程名称:__村新村安置房工程。 2、 工程地点:__省____县____村。
3、 工程设计范围:总平面规划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图册、单体设计施工图。
4、 本工程施工图应于初步设计确定后28个工作日完成。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的》。 7、《廊坊市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8、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内容:
1、 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图、扩初设计、单体设计施工图及项目所有的设计图。(以下简称乙方)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3、 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4、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甲方下达的设计任务委托书进行该项目的方案概念规划与设计向甲方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并向甲方提供4本文本资料,在得到双方认可后方可进行项目初步设计。
第三条、经双方协议并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收费标准取费。
1、 本工程安置房住宅小区面积约为:__㎡(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的面积为准)。设计费按__元/㎡收取。设计费合计:( )万元。
2、 如发生其它与本期无关连的设计项目则另行收费
第四条、付款方式
3、 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____万元。
4、 乙方所设计的规划方案通过固安当地规划局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用的20%,即:____万元。
5、 乙方设计的全套施工图纸,并图审通过,甲方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35%,即:29.75万元。
6、 建筑项目全部屋面出水,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20%,即:17万元。
7、 工程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设计费的5%,即:4.25万元。设计面积有变化,按竣工面积结算,设计费多退少补。
第五条、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当地建设用地规划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2、甲方提交的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0天以内,乙方按合同第二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3、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传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适当的加班费。
4、 甲方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设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5、甲方应保护乙方的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等。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
6、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 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乙方责任:
1、乙方应严格按照当地建设用地规划的有关规定,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符合《廊坊市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2、 乙方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或廊坊市当地现行设计规范。
3、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伍拾年。
4、 乙方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内容,进行及份数向甲方交付资料及设计文件。
5、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调整补充。乙方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竣工验收。
6、 乙方设计必须严格控制项目单体的标准层钢筋含量,具体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规范。并符合甲方审核条件。
7、 乙方建筑设计必须符合廊坊市、固安县当地的建筑设计规范。
8、 水电、消防、弱电、绿化排水、暖通必须提供详细的管网布置图,其综合设计与分布必须符合当地规范。
9、 乙方所设计的项目必须主题明确,并且在固安当地业内有一定的影响力,乙方须发挥最佳设计水平,力争该项目在固安当地获得相关设计奖项。
10、 乙方设计的项目建筑设计中必须结合现场地形进行建筑设计,考虑开发建设实施的实用性,配套设施需要按照甲方委托设计。
11、本合同约定的总建筑面积以最终规划局批准方案总建筑面积为准。甲方要求后期的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面积部分,甲乙双方不再调整设计费且积极配合甲方进行方案调整。(增减面积手续合法且符合国家和当地规范的基础上)。
12、 在方案未批准的情况下,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并在甲方工作需要时派遣技术人员。
A、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报建。
B、 审图由乙方债权负责,图纸审查费用由甲方支付。 13、 乙方设计的建筑方案报建资质必须经廊坊市、固安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可。
14、 本项目的规划方案和户型及立面设计必须新颖、原创、严格杜绝抄袭行为。
15、乙方设计的单体建筑必须考虑合理的前提,并且立面窗户必须符合建筑风格,简洁合理,同时考虑外墙面的雨水、空调水等集中排放,户外卫生间厨房给排水及地漏管和暖通设施必须明确定位。
16、 乙方建筑图纸所涉及部分必须要有明确的大样及材质和安装说明。
17、 乙方的设计合同应在该项目开工前在固安县当地备案通过。
18、 乙方必须在该项目开工之前应该设计完成该项目安置区的红线内整体小区道路及排水设计图。
19、 乙方应在甲方书面同意认可情况下,才向施工单位下达设计变更及施工函。
20、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甲方提交的图纸及文件资料。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收费。乙方未按照甲方规定时间或设计任务书时甲方有权解除设计合同,并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
2、 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3、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乙方责任大小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国家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执行。4、 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其它
1、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成果的相关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另作他用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总设计费用。
2、 现场服务要求
(1)乙方应指定本合同项目的现场服务人员及负责人,乙方指定的现场负责人是:__联系方式为:__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乙方须派驻现场代表专门负责配合甲方解决本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现场施工存在的问题,甲方主要联系负责人是:__联系方式为:__。
(2) 图纸设计及施工存在问题时,乙方应在现场不超过24小时内给出解决方案或建议。
(3) 乙方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乙方自费向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
(4) 本合同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乙方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5) 由于不可抗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6)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依法向有关机构申请仲裁。
(7)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叁份,乙方叁份。
(8) 本合同经双方签证、盖章后生效。双方履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
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户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帐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建设合同(篇3)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_招标代理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招标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承担本工程的
招标代理工作。
三、合同价款
代理报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四、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以书面形式签署的补充和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五、本协议书中的有关词语定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六、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范围内的代理业务。
七、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保代理报酬的支付。
八、合同订立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委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受托人(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单位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
委托建设合同(篇4)
正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 投 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各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而增加工作或持续时间。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应当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北京市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合同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当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当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当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当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当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当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当在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保安全、保环境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当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做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章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11)监理人有权及时向委托人获取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如:工程量洽商变更、材料采购及工程拨付款等重要信息、资料,委托人应当给予支持。
(12)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13)工程竣工时,如委托人未按规定支付监理报酬的90%,监理人可不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竣工文件。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当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应当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当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 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当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应当将影响监理的重要信息、资料等及时通知并提供给监理人。
第三十一条委托人应当承担费用为监理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应不低于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二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四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八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报酬
第四十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一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监理人按合同专用条件利息(不低于同期银行利息)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三条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四十四条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五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六条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当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八条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九条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到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设施及剩余物品移交委托人的时间和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监理人的协调工作和报酬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日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补偿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当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当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
第三十四条保修期间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此报酬应当参照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确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报酬=附加工作日数合同报酬/监理服务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一条滞纳金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二条双方同意用支付报酬,按汇率计付。
第四十六条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
第五十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京市建设委员会二○○五年八月修订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建设合同(篇5)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十管理费)。
委托建设合同(篇6)
委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制定以下条款:
一、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
二、勘察设计费用:
包干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三、付款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即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人民币:陆万柒仟伍佰叁拾捌圆整(小写:67538。00元)。
2、如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已收取的设计费计入工程款内。
四、工程勘察设计的时间、交付方式:
乙方需在设计费到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电子版的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
五、知识产权约定:
1、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甲方拥有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修改权。
2、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对该设计文件(包括概、预算文件、材料、设备清单)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文件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未被甲方采用的设计方案,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
六、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有义务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2、甲方有义务提供有关企业资料或其他有关资料给乙方;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企业资料供乙方设计参考;
4、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
5、乙方对设计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项之前不得使用该设计作品: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勘察设计工作的,已付工程勘察设计费不退还。
2、乙方如无正当理由提前终止合同,所收取的定金应当全部退回给甲方。
3、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设计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设计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
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合同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用户公司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