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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

发布时间:2022-09-12

[合同分享] 民法典-协议编范本。

在交易过程中一般都需要使用到合同,签订好劳动合同是需要多加重视的。我们是时候签订好需要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保障我们的权益。既然如此,你知道我们的合同有哪些内容啊?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合同分享] 民法典-协议编范本”,欢迎阅读,希望您能够喜欢并分享!

第一分编通则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的定义和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合同条款的解释】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六十九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主要条款与示范文本】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时间】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四百七十八条【要约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要约被拒绝;

(二)要约被依法撤销;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四百八十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四条【承诺生效时间】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六条【迟延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未迟发而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一条【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二条【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书面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四条【依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订立合同及强制要约、强制承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第四百九十五条【预约合同】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广告】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保密义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三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第五百零四条【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条【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零七条【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零八条【合同效力援引规定】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百一十三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第五百一十四条【金钱之债中对于履行币种约定不明时的处理】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第五百一十五条【选择之债中选择权归属与移转】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第五百一十六条【选择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行使选择权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标的确定。标的确定后不得变更,但是经对方同意的除外。

可选择的标的发生不能履行情形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不得选择不能履行的标的,但是该不能履行的情形是由对方造成的除外。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二十五条【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行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变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三十四条【合同监管】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第五章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效果】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不明确推定为未变更】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第五百四十八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四十九条【债权转让时债务人抵销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第五百五十条【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的负担】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转移】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转移时新债务人抗辩权】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转移时从债务一并转移】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条【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的法律适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债权转让、债务转移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五十七条【债权债务终止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的义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的从权利消灭】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条【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标的物提存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提存成立及提存对债务人效力】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提存通知】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提存对债权人效力】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提存物的受领及受领权消灭】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务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八章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非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及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替代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第五百八十二条【瑕疵履行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九条【拒绝受领和受领迟延】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五百九十条【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双方违约和与有过失】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时违约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五百九十四条【国际贸易合同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二分编典型合同

第九章买卖合同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无权处分效力】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基本义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知识产权归属】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标的物交付期限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百零三条【标的物交付地点】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负担的基本规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迟延交付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路货买卖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需要运输的标的物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八条【买受人不收取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九条【未交付单证、资料不影响风险转移】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六百一十条【出卖人根本违约的风险负担】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六百一十一条【买受人承担风险与出卖人违约责任关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三条【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免除】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前条规定的义务。

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的中止支付价款权】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六百一十五条【标的物的质量要求】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六百一十六条【标的物质量要求不明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六百一十七条【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一十八条【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例外】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买受人的通知义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检验期限过短时的处理】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检验期限未约定时的处理】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六百二十四条【向第三人履行情形下的检验标准】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第六百二十五条【出卖人回收义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数额和方式】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地点】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时间】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处理】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三十一条【从物与合同解除】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第六百三十二条【数物同时出卖时的合同解除】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是,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第六百三十三条【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解除】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三十五条【凭样品买卖合同】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第六百三十六条【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隐蔽瑕疵处理】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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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分享:砖厂合同范本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合同也变得更加重要了,合同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证明。那么,您有没有了解过怎么去写一份合同呢?一起合同网陆续为大家整理了砖厂合同范本,相信你能找到对自己有用的内容。

砖厂合同范本 篇1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海子湾砖厂租给乙方使用,租期一年(20__年2月16日至20__年2月16日)。

第二条:每年租金30万元。

第三条:租金交付方式:

第四条:20__年2月16日前,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甲方保证用电通顺,砖厂的使用权真实性和不因甲方的债务纠纷影响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如违约退还全部已交租金并赔偿一切损失。

第六条:乙方不能用砖厂的营业执照和公章从事与砖厂生产经营无关的事项,否则乙方承担全部后果。

第七条:在承包期内的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负责维修场内各项设备及轮窑修缮,并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第八条: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各50%)给砖厂上环保设备。

第九条:场地租金由乙方和村民协商,甲方只给付每亩壹仟圆,如有高出部分全部由乙方承担。(必须和村民签订有效合同)

第十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增加用于生产的机器、环保设备、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向 乙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合同到期后,乙方保证所有用于砖厂生产的设施、设备能正

常运行,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如有丢失的,乙方需照价赔偿。(见财产清单)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在20__年11月30日前协商下一年度事宜,同等条件下,优先乙方继续承包经营。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月 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2

甲方(供货方):

乙方(需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生产的红砖销售给乙方签订如下合同条款。

一、订购内容及价格:乙方向甲方购买红砖,单价为0.26元/块(根据同期市场价定价)。

二、运输方式及运输装卸费用:甲方承担运输装卸费用。

三、产品验收标准、方法:现场验货,乙方签收红砖视为验收合格。

四、砖款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供货,合同期间货款20__年1月31日前结清。

五、供货方收款凭证的提供方式:本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

六、其他约定事项:本合同约定的红砖数量未提货完毕前乙方不得购买第三方红砖,否则视为违约,如因甲方问题则乙方不视为违约。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甲乙双方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年 月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年 月 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3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搞好 砖厂的生产、经营等工作,应乙方要求,经甲方慎重考虑,甲方将从 村委会承包的 砖厂的生产、经营等的承包权承包给乙方生产、经营,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 甲方事项:

1、甲方代表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联系电话:

2、乙方一经签订本合同,甲方就认定乙方为大明机制砖厂的法定负责人,承包采用大包干的承包方式,独立核算,乙方经营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主负责,一律与甲方无关。

3、乙方生产管理人员由乙方自主负责安排。

4、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对现有设施进行清点,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数交还给甲方,乙方在经营期间添制的不动产一律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废除。

二、承包期限:

三、乙方上交甲方的承包金额及有关事项:

1、乙方每年向甲方上交承包金额为,人民币(含砖厂建厂时租用二组稻田所付的稻田补偿)。

2、乙方签订合同后须缴纳一年的承包金,一年承包期满后如续包,须在第 年开工生产前缴纳该年的上交承包金。

3、如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发生经济往来时,所有款项一次性付清,双方都不计利息。

4、甲乙双方在承包交接时,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与甲方进行协商,办好交接手续,处理好债权、债务及物资转让等。

四、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生产条件一律以现状为准。泥土资源由乙方自行组织,甲方负责道路及周边关系的协调,以保证乙方正常生产,乙方在生产时,要妥善处理好水土流失事件的发生。

五、乙方经营期间须合法经营,正常缴纳国税、地税等,并配合上级相关部门搞好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乙方生产经营期间,如遇国家政策性的关闭停产,由国家相关部门给予的直接损失补偿全部由乙方所有,间接补偿乙方得补偿款的 %

七、本合同条款除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外,其内容不得变更,如单方违约,处以违约罚款壹万元,并赔偿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ideng_f;">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瑞昌市固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权(以下简称公司)出租给乙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1、甲方将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宿舍楼等(详见清单)全部出租给乙方。

2、本次租赁期共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租赁期间甲方负责厂地及页岩山地的租金,除此之外公司发生一切费用及税费由乙方负责,因公司证照原因导致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4、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提供足够的页岩山地让乙方挖掘生产。 5、乙方租赁期间不得将该公司转让其他人。

6、租赁期满,甲方收回所有厂房及设备,乙方应如期按清单交还,并保证厂房的完整及设备可正常使用。如乙方要求续租,则应在租赁期满六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7、该公司每年租金为180万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按每月1日支付当月租金15万元,逾期达15日按每日3‰交滞纳金,逾期达3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依法追加乙方所欠租金。租赁期内年租金不变,后 年租金按 增长。

8、该公司租赁期未满,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乙方正常生产。除政府征收外,若政府征收,租金按使用时间计算,甲方并退还剩余的租金。

9、该公司租赁期未满,乙方不得将本公司设备出租或改变公司经营方向,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退还租金。

10、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将机械调试好后交付乙方,乙方在租赁期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租赁期间,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而违约,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提前退租而违约,应赔偿甲方三个月租金。

1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1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4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xxx(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xx、xx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x市x区xx路x号x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x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x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x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xx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x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砖厂买卖合同范文篇三

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红砖卖给乙方,具体事宜协商内容如下:

一、 乙方定购甲方红砖砖价为0.32元(包括装、卸、运费)。

二、 乙方付款方式:拉到15万付款一次,在10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 甲方红砖质量和标准要符合乌兰察布市质检部门的检验标准。

四、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地的正常用砖,不得因没砖影响施工,因甲方没砖影响乙方施工,甲方必须负乙方的误工损失。

五、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正常卸砖条件,中心地条件,不能正常运砖造成乙方工地没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 以上协议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后果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具有法律效力。

咀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5

甲方:

乙方:

一、 甲方有轮窑一座(22门)400砖机一套及所生产红砖的工具和现有的条件每块大砖按 计算,20xx年生产的大砖九佰万块,如超出九佰万奖励一万元、如少完成一佰万扣除三千元》

二、 以收大砖为准,开凭证互相签字生效。

三、 质量要求:砖的尺寸要标准,要整齐光滑,有棱有角。

四、 下雨之前必须把机坯盖好,如不及时把机坯盖好,机坯被雨淋坏,不准进窑,乙方自行处理,数量大者,机坯的成本由乙方负责,但甲方要提供足够的防雨设备。甲方把原有的和新买来的’护架品(如防雨布草帘)交给乙方使用,但乙方要保管好,及时摘盖、把摘下来的护架品整好、放在甲方所 指定的地方,决不允许盖上去不摘,摘下来不盖、被车压、人踩、如发现此种情况发生,甲方要追究责任。

五、 砖机的使用,下班时要把个人工作地方清理干净,不用的电源关了。住房不准拉长明灯睡觉,如发现一次扣10元,不准用电炉取暖,主机离合器开机以后,一小时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要扣款。机主人员必须要听从修理工指挥,不听从修理工指挥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 甲方负责供给乙方生活所需用的米、面、油、菜、肉等生活用品,款额由乙方负责。

七、 工资结算办法;乙方生产一佰万大砖做押金,超一佰万以外,扣除伙食款,借款外,剩余部分全发清。

八、 所出的大砖,必须放整齐,放在所指定的地方,要做到横齐紧直,如有塌顶甲方不予验收,码窑的要听从烧窑的指挥,按时堵门、打门、清理窑内煤渣合风、其他方面在厂人员必须听从厂内指挥,决不允许想干什么就干什么,更不准打架罢工、闹事、偷厂里的和社员的庄家,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九、 杜绝工人到深水沟耍水,私弄电等一切违章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甲方概不负责,一切后果乙方负责。

十、 所有在场的工人每人负担一个义务工,其余杂工每个人给挣 元

十一、 伙食管理:厂方只允许不超过五个人起小灶,但必须要用鼓风机,不准用电炉做饭,违反者每人收煤款伍拾元整。

十二、 半路走的人员,在找不回人顶替,造成生产数量的影响,扣除走的人员全部工资。;

十三、 乙方找来的工人,一切外出手续及计划生育流动证全部带齐,否则上级部门罚的款厂里概不负责,上级所要的暂住证及费用由乙方自己负责,机器上的工作人员,不经工头调整,不准随意换班,否则对违者罚款。

十四、 年终工资发放不超过7天,超出后每天厂内负担现金叁拾元整生活费。

十五、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同意后签字生效,本合同受法律保护。

甲方:

乙方:

二零一 年 月 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6

砖厂买卖合同范文篇一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兹有位于 西砖厂(疏勒县利达砖厂),甲方将砖石转卖给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砖厂包括的基本设施为:32门能正常使用的窑座,450砖机一套,含全套电机,供电变压器200千伏安一台,含350米线路,住房四十间,运输工具全套等,砖厂的使用土地面积为100亩。

二、根据双方协商该砖厂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三、甲方确保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齐全,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

四、甲方应确保该砖厂所有权明析,无纠纷。如因砖厂所有权不清而导致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及合同履行中发生对乙方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过错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甲方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手续办理齐全, 并将该砖厂相关的所有证件更改到乙方名下后,乙方先支付给甲方人民币150万元,乙方在生产期间每月偿付给甲方5万元,至尾款50万元还清为止。

六、在乙方支付甲方150万元后,该砖厂的所有权归乙方,若该砖厂被国家或企业占用,所有赔偿归乙方。

七、在乙方接收砖厂之前,因砖厂所有权问题发生的所有债权和民事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甲方及其第三人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提起仲裁、诉讼等。

八、20xx年 月至砖厂过户到乙方之前,砖厂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身及财产损害等纠纷均与乙方无关。由甲方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可依此协议向甲方追偿。

九、20年 月买卖合同签订并生效后,在合同履行中,如因第七、第八条的原因,导致乙方生产被干扰、破坏损失的,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即甲方应对乙.方的财产、人身而遭受的各方面的,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承担过错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干扰乙方停产或拖延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每日20xx0元的经济损失。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由公证处公证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砖厂买卖合同范文篇二

出卖人xxx(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xxx(以下简称乙方)保证人xxx(以下简称为丙方)兹为工厂及机器连同附属物件买卖经居间人xxx、xxx之介绍各方面同意议定买卖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 甲方愿将其独资设置于xx市x区xx路x号xx工厂及厂内设备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详细如后附加税买卖标示记载)全部出卖与乙方而乙方愿依约付价承买。

第二条 本件买卖价金经双方协议分别订定如下:

(一)厂房连同附属建筑物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二)厂房连同附属物件全部议价为人民币xxxx元整。

(三)发电机议价为人民币xx元整。

(四)厂内水电设施工费补贴金议定为人民币xx元整共计价金人民币x万x仟x佰x拾元整。前项价金于契约订立同日由乙方全部一次付清与甲方,经居间人等见证之下甲方亲自点收足讫并以价金项下盖章为据而不另立收据。

第三条甲方授受前条价金同日由甲方会同乙方及保证人、居间人至契约第一条所载工厂地址,将工厂建筑物(包括所著门窗户、扇厂、内隔屏、添造物、电气、自来水设施等在内)及生产机器连同附属物件全部逐件验对交乙方前去营业收益纳课清楚。

第四条甲方对于买卖标的物交付同时已告知乙方并经乙方验明所接交的标的物理学件以为完整确认,交无物上任何的瑕疵。嗣后乙方不得主张标的物件的瑕疵为由,向甲方请求减少价金而退还部分价金等情况。

第五条甲方于契约成立同日将出卖工厂的工商登记证(字号)及xx政府的商业营业登记证(字号),并其他有关证件全部移交乙方以便名义变更或继受的手续。

第六条本件买卖成立后甲方对于买卖标的工厂建筑物应备齐有关产权登记文件于乙方,指定日时会同向管辖地产事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或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房捐纳税义务人变更手续的义务。倘若手续上应另出立字据,或需要甲方的签盖等时;甲方应无条件应付,不得刁难推诿或借故向乙方要求补贴加价等情况。

第七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于甲方保证为自己所有,确与他人毫无交加不明事情。倘日后如有人第三人出为异议或发生故障时,甲方自应出来抵御并据理排除一切障碍,绝不得使乙方蒙受任何亏损。

第八条 甲方保证本件买卖标的物全部所有权并无与他人经过订立买卖契约及抵押权典权、质权等他项权利的设定,抑或供为任何债权的担保等瑕疵在前无讹。

第九条 如于甲方违反前二条契约条件之一时,乙方除依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行使其权利外,并得依法追究甲方的刑事责任,丙方愿与乙方负连带履行债务的责任非至乙方的债务完全履行后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归消灭。

第十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及工厂有关营业水电以及人事费或应缴税捐工会费,自xxxx年x月x日以后则归乙方负责缴纳。但以前的部分由甲方负责完纳,否则甲方应赔偿因此致乙方受损害的责任。

第十一条甲方自本买卖契约订立日起,不得借用xx厂号或以该厂关系任何名份对外交涉事宜。若甲方违背前项约定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得请求损害赔偿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甲方出卖工厂以前厂方有对内外未清的债权债务,乙方不为承担或受让,该项债权债务仍由甲方取得或偿还。但乙方不得代甲方收取该项债权,否则甲方得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本件买卖费用议定负担如下:

(一)本买卖契约印花及公证费增值税均由甲方负担。

(二)本买卖工厂建筑物产权移转登记及工厂名义变更登记诸费用则归乙方负担。

第十四条 本件买卖嗣后不论任何理由于一方不得解除契约或主张买回等情况。

第十五条 本件买卖标的物如下:xxx

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卖方(甲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买方(乙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地址:

保证人(丙方):xxx印

身份证统一号码:

xxxx年x月x日

砖厂买卖合同范文篇三

砖厂(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同意将红砖卖给乙方,具体事宜协商内容如下:

一、 乙方定购甲方红砖砖价为0.32元(包括装、卸、运费)。

二、 乙方付款方式:拉到15万付款一次,在10月1日以前全部付清。

三、 甲方红砖质量和标准要符合乌兰察布市质检部门的检验标准。

四、 甲方必须保证乙方工地的正常用砖,不得因没砖影响施工,因甲方没砖影响乙方施工,甲方必须负乙方的误工损失。

五、 乙方必须保证甲方的正常卸砖条件,中心地条件,不能正常运砖造成乙方工地没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六、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 以上协议双方必须遵守,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否则后果由违约方负责。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生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砖厂买卖合同范文篇四

甲方(卖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买 方): ,法人代表: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特订立如下合同,以便双方互相履行。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标准厂房出售给乙方,具体状况如下: 甲方与 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期为十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租用地块位于温州市龙湾区标准厂房(蓝田片)综合四区,土地占地总面积为9.775亩(折合6516.695平方米),其中分摊面积为1.275亩(折合850平方米)。

第二条 出卖的总价款:

咀方将该地块上系自己建造且合法拥有的附着物作价¥ 万元卖给乙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支付¥ 万元

第二次付款:本合同签订十天内,乙方支付¥ 万元 。 第三次付款:

第四次付款:

注:乙方第一次和第二次付钱金额作为定金。甲方保证通过验收。如无法通过验收或验收日子拖延的,支付违约金(违约的约定是怎么样的?还有如果甲方拖延过长,该怎么处理)

第四条 特别约定:

1、债务明晰

2、乙方应配合甲方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4、甲方配合乙方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五条 该标准厂房交付后由乙方自行处置,甲方不得干涉。

第六条 如遇国家建设需要被政府征用,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的情况,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2、甲方收取定金,在规定期限内,标准厂房未能按期通过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怎么约定违约责任?

3、甲乙双方不按本合同条文执行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违反方负担。并且,一方有权要求违反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即日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不得反悔。

第十条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永存为照。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砖厂合同范本 篇7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本应聘合同工,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止。

二、合同内容:

1、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具体工作为工。

2、甲方按乙方的工种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务费。

三、工资支付方式:

1、工资按乙方的工作量,即乙方每出一万块,甲方支付元的劳务费,按实际出砖数量计算。

2、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每月的30日结算,于下月的15日付资。

四、甲方的权利规章管理和义务:

1、甲方检查督促乙方完成工作量并做好记录。

2、甲方负责提供水、电等条件,费用由甲方负责。

3、甲方有权对安全生产,现场文明施工,施工进度、机械设备使用,材料的合理使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4、在本厂劳动的工作人员,如果发现住宿房内电线及其它安全问题,必须首先向厂里负责人申报,由厂里安排安全人员负责修理,乙方不得在厂里房屋内私自违章乱接线,如果出现事故,由违章操作人员自负。

5、在本厂劳动的工作人员请注意,自家的小孩不准到劳动场所内游玩,严禁携带小孩到砖机上和窑上玩只能在厂里院内玩耍,否则出现事故,由小孩父母自负。

6、本厂劳动的工作人员请注意,在厂内无故矿工、停工或不听厂方安排,给厂方造成一切损失的人员,厂方有权停止乙方的工作,不但不付乙方工资外,还有追究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责任。

7、乙方在厂劳动时,拉党结派(如打架、闹事等一切行为)罚款500元,给厂方造成停工和经济损失等一切情况,由乙方负责,情节严重者交给当地派出所处理。

8、乙方不许与厂职工发生吵架,打架等情况,甲方给予乙方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交给当地派出所处理,后果乙方自负。

9、在出窑期间拉运砖码子,在50米以内是现在订制工价每万元,如果超过50米以外,双方共同协商,每万加元。

10、在中途出窑期间,如果故意停工耽误出砖数量,造成甲方损失,甲方按每个窑500元罚款扣出,所有责任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做到现场文明施工,按照砖厂劳动规定规范进行施工,做到现场整齐、清洁等符合砖厂管理规定。

2、接受甲方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指导,实现安全生产。严格按照甲方一切规章制度执行。

3、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任务,如本品质量,必须四轮上线,平好每天码坯的场地,砖坯条架整齐,做到产品质量第一。(注:如工人不平好码坯场地,厂方有权拒收此架砖坯)。

4、乙方如果不按甲方要求制作,故意损害砖坯的工人,厂方不但不发其工资,还有追究其损坏赔偿的责任。(注:其中包括水、电及其操作工人的工资)

5、在本厂劳动的工人,如果出现有人不听厂方安排,给厂方造成经济损失,厂方停止其劳动,如此人不愿意故意拉动其他工人闹事停工、罢工的情况,甲方有权追究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责任。

6、在本厂劳动的工人必须注意节约厂方水、电、煤及其它劳动用品,如有工人胡乱,给厂方造成浪费损失的工人罚款500元。

7、以上条约,本厂劳动的工人如有出现以上现象,所有的后果责任自负。

8、按合同约定按时领取劳务费。

六、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甲方及安全部门的要求,在厂内有些地方场所,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手套等,如有工人不听安排,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2、乙方有病或其它原因停工的,应向甲方提前申请,由乙方另行安排其他熟悉此工种的人员施工。

3、乙方要注意安全,不许在砖机配电室自行乱接电、电焊及乱动砖机设备,如擅自动用机械设备的人员,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自肇事者自负。

4、乙方在本厂干完停工的同时,甲方在15天以内付清所有的工资。

5、乙方在本厂干活中途自愿为由停工的,乙方半个月的工资不结算,还得另加违约金。

6、乙方在本厂劳动期间,本厂装窑、拉水坯的电动车不准开出厂外,如出现罚款500元。

7、乙方在本劳动期间,厂内有三轮电动车一辆,乙方在厂内、厂外所开的三轮电动车出现所有的一切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8、在本厂劳动的工人,必须注意安全,以安全第一为标准,要以随时防备意外事故出现,如有工人不顾安全,以其乱所造成的事故及其损失,由肇事者自行负责。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不得违反,否则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元。

2、双方如需解除本合同,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即不协商,又没提起诉讼擅自解除本合同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八、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在本条款增加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

[合同分享] 销售协议范本


我们的国家发展的很快,合同也越来越重要了,签订合同是非常值得重视的一件事。我们要仔细签订好这一次非常重要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格式是怎样写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合同分享] 销售协议范本”大家不妨来参考。希望您能喜欢!

购方: (以下简称甲方)

售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本着诚实、互惠互利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甲方确认乙方为甲方车辆所需轮胎定点采购供应商,现经双方商定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品牌规格、价格和质量

2、轮胎价格包含发票税、运费等。

二、信用承诺

1、乙方按照轮胎质量三包要求(鼓包、脱层、开胶)为质量。

2、本合同中每套轮胎必须全新,在使用过程中,当花纹磨损过一半时,出现质量问题免费调换同等轮胎,并按实际磨损程度收取相应磨损费。

三、交付及验收

1、乙方填制轮胎销售清单,经甲方授权人验收签字后结算。

2、由乙方按双方确定地点时间免费送达甲方指定交货地点(南京区域内)。

四、结算方试

1、甲方在收到乙方下批次货物时,一次性付清上批次轮胎货款,年终时,付清所剩余所有货款。

2、甲方须按约定日期向乙方支付所有货款,逾期支付货款,则每日按拖欠总额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维护双方企业形象,严守商业机密,不泄有商业信息。如出现违反协议的行为或由此产生损害另一方利益,任何方有权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及理由,在取得有关证明后,允许延期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免予承担责任。

3、如发生合同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由法律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补充规定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甲方(盖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合同分享] 合伙协议书范本


签订合同是交易过程中非常常见的一步,作为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我们必须要清楚合同的具体内容。可以开始签订已经顺利沟通完成双方认可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那么,想必你在找可以用得到的合同范本吧?下面是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分享] 合伙协议书范本”,欢迎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助益!

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姓名: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身份证号:

第一条合伙宗旨: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发展

第二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营项目和范围:机械加工

第四条合伙期限五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以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二)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三)合伙人 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四)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

(五)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特别提示:债务承担部份,各合伙人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七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新合伙人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全体合伙人决定,推举江永承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具体分工如下:

江永承负责拓展业务,与客户订立合同

陈远志负责车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潘进明负责洗床加工等技术问题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下列事项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a、处理合伙企业不动产或重大机器设备的。

b、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或向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d、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的。

e、处理流动资金壹万元以上的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按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合伙企业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壹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十条规定,应按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十五条 其他。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分享: 产品销售协议范本


合同有很多种,但归根到底还是一种,那就是保护自己的权益,签订的合同要选择双方满意并且合适的。是时候对自己要进行的合同进行签署了,可以更好的约束双方共同履行的责任和义务。那么,我相信您一定在找关于合同范本的内容吧?急您所急,小编为朋友们了收集和编辑了“合同分享: 产品销售协议范本”,仅供您在工作和学习中参考。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本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范围内,双方的关系确定为合作关系。为拓展市场更好地、更规范地服务消费者,根据公司的规划,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和对乙方的经营能力的审核,同意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销售网络。同意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区)_________市(地区)_______县(区)_______地点(商场建筑物)(代理、经销、专卖、批发、零售)专属性经营(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产品。

第二条订立本协议的目的在于确保甲、乙双方忠实地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双方的职责和权利。乙方作为单独的企业法人或经营者进行经济活动。因此,他必须遵守对所有企业法人或经营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别是有关资格的规则以及社会的、财务的商业要求。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或经营者,乙方应就其活动自负一切风险和从合法经营中获利。乙方不是甲方的代理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员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无权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协议,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或由甲方负担费用,承担任何义务。订立本协议并未授予乙方任何约束甲方或甲方有关企业之权利,甲方对本协议任何条款有最终的解释权。

第三条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签约日计。除非本协议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协议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协议合作的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可以续签《__________合作协议书》。

第四条甲方为使乙方所辖区域更好运营,开发和提供适销产品,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合理定价,最大限度保证乙方的供应。在本协议期间,甲方承诺,积极协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乙方按甲方规划进行市场设计和拓展市场网络。甲方承诺在乙方要求下,可为乙方代办货物托运及相应事项,用乙方要求的方式运输到乙方所指定的地点,其运输、保险等费用均由受益人乙方支付。甲方为乙方提供适当的培训和辅导。作为市场开发和业务拓展必备条件,以保证整个系统持续统一。甲方负责组织品牌宣传,并协同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开展区域性的促销活动,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在作出的广告及推广活动之前,须先将有关活动资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于活动前作出适当准备及加以响应。甲方的品牌和产品及相关的灯箱广告、POP广告、店铺内外之装潢设计及陈设,由甲方定出VIS形象设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辅导。

第五条乙方保护甲方的商标等知识产权,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标识。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打假、市场监管。举报、举证假冒伪劣产品、窜货以及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同甲方与当地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协调、沟通。乙方只能在甲方授权的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得在其它区域销售商品,如未有其它分销商经营的区域,乙方如愿发展业务,必须向甲方申请。

乙方只能在甲方所指定的进货渠道进货,不得到其它地方进货。通过市场的细分、有序的管理、合理地分配,有效支持网点商品供应,不得经营其它品牌产品和销售假冒产品。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属区域内网点的零售价格,在甲方建议价格范围内保持统一,不得随意大幅度调价。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收集所需要的市场信息,或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市场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汇总上报甲方。妥善保存乙方的经营业务记录,以备甲方的核查。

第六条乙方有使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商标、商标标识、VIS形象设计及甲方提供的适当范围的经营技术和商业秘密的权利。乙方具有从甲方指定进货渠道进货并在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销售的权利。具有因甲方提供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可无条件退换的权利,但属乙方经营问题则由乙方自理。获得甲方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的权利。独立处理协议约定以外事项的权利。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甲方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市场物流、组织功能的乙方有权推荐、考核所辖范围内分销商或零售商。但推荐的分销商、零售商必须向甲方申请,签定协议、由甲方颁发证书后方可运营。

第七条在乙方违背本协议即违法经营、制假、售假、恶意窜货、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等严重侵害甲方合法权益等行为时,本协议视作立即终止。甲方有权采取对乙方的下列措施:

1.责令乙方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的灯箱及一切有关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宣传品等。乙方自行承担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的一切损失

2.向有关执法机关提出执法请求,封存乙方所有的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的商品。

3.依依法提请司法和执法机关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与此同时乙方必须:

(1)结清与甲方(甲方指定的供货商)的财务往来关系。

(2)不得再进行销售甲方的商品。

(3)必须承担客户后续服务成本,包括退货、维修、索赔等。

合同分享: 实习合同(三)范本


在双方进行交易的时候就会使用到合同,我们不能忽略掉签合同这一步骤,它很重要。是时候根据自己的情况签订合适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那么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考虑到您的需要,小编特地编辑了“合同分享: 实习合同(三)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甲方(带教老师):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实习治疗师):________________

为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和实习质量,同时也为了保证带教老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的利益,特制订以下实习协议条款:

一、确立实习关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带实习场所和机会,每周提供给乙方的实习和带教时间为_________小时。

2.实习前三周为双向选择期,甲方有权利根据其考察乙方的工作能力和品质的结果同意或不同意双方实习关系;乙方有权利根据其本人的能力特点和专业理论取向等个人特点确立或放弃实习。双向选择期结束后,如果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未明确提出终止实习,则默认双方已经确立实习关系。

3.乙方本人向甲方本人或其所在单位交纳每学期_________元的实习费,此费用在双方确立实习始一月内支付。

4.双方确立实习关系后,乙方中途退出实习,实习费用不与退还。

二、保密

5.乙方应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向外泄露甲方咨询和带教过程中的信息。在实习期间和其后严格保管有关的记录,录音等有关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能让他人接触这些资料。

6.乙方应严格保守甲方所在单位的保密信息和资料(包括:心理测试,测评软件,数据,治疗师的家庭电话,电子邮箱,住址等私人信息和其它甲方未明确对外公开的资料)。

7.甲方对在带教和督导过程中乙方的个人隐私和被要求保密的信息保密。

三、对待来访者

8.在实习期间,乙方应该努力保持与来访者之间客观的治疗关系,避免与熟人,亲友,同事等建立治疗关系,不与来访者建立和发展任何工作以外的关系。

9.在实习期间,乙方应尊重来访者,不以任何原因(如:种族,性别,信仰,教育水平,籍贯等)歧视来访者,不利用工作角色牟取私利。

四、职业行为

10.乙方应在甲方的督导下工作,了解自己的能力和职能范围,不做超越自己能力和职责以外的事情。

11.在使用测量工具时,乙方应在甲方相关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全面了解有关测量的目的,内容及局限性,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各种测量工具,并能正确合理地向来访者解释有关的测量结果。

12.乙方在实习期间应遵守甲方所在单位的实习工作时间和空间的规定,不迟到,不早退,未经许可不在实习地点以外的地方做有关心理治疗和咨询的工作,不做损害甲方所在单位声誉和利益的事情。

13.乙方应在甲方的督导下,严格遵守心理咨询和治疗专业委员会和实习所在单位有关专业人员的其他规定。

14.乙方同时应接受_________的领导,如果甲乙双方发生问题或纠纷,由_________予以协调。

五、其他

15.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16.本协议一共三份,在双方签字生效后由甲乙双方以及_________各自保留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