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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合同

发布时间:2023-05-17

保证金合同汇总7篇。

在这个法制化的时代,合同,可以说是在交易与合作的往来中最必不可少的道具。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起合同网的资料是“保证金合同”相关资讯的最全面归纳,希望能帮助到你,请收藏!

保证金合同 篇1

借款方为进行生产(或经营活动),向贷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作为担保人,贷款方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借款方为了的需要,现申请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币种)元(大写)。

第二条借款利率:本合同所涉借款利率为日.借款时间以对应日为准(即借款日与还款日都在利息计算范围内)

1、借款时间共___天,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还款期限如下:还款时间为年月日。(请于还款日16:00时之前将应还借款打入贷款方指定帐户)

3、付息方式:借款利率为日提前付息,以实际使用天数结算,多退少补。

1、担保方为借款方带给连带职责保证担保,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向保证方主张债权。

2、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方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期限为主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

3、担保费用:借款人按照贷款额元的﹪向担保人缴纳担保费用。

1、借款方务必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贷款方有权利审查借款方指定用款账户现金流动状况,乙方务必无条件配合甲方的审查)

2、借款方务必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3、借款方有义务理解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状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状况。借款方应带给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4、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职责。

5、担保方承担保证职责后,有权向债务人(借款人)追偿。

A.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视为诈骗,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的部分,有权加收日5‰罚息。

B.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追回借款本息,且按借款额的日5‰要求借款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续订合同,但合同的顺延并不当然排除借款方按照前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结算利息,否则借款方仍要按照本条前款约定支付违约金。

C.如借款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利息,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未支付利息的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D.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本息。

贷款方未按期带给贷款,应承担相应职责。

第七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鄂托克旗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本合同非因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状况发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

保证金合同 篇2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丹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陈家镇前裕公路199号7幢923室(上海裕安经济小区)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就甲方以有限合伙人方式参与乙方为投资“360奇虎私有化”项目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支付保证金事宜,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保证金协议条款如下:

1. 甲方交付的保证金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小写),以乙方指定的开户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达乙方账户的数额为准。乙方在收到款项后,需在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收据。

户 名: 上海安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账 号: 1001357819000009666

开户行: 工商银行上海市环球金融中心支行

甲方向乙方足额缴纳保证金后,乙方需配合甲方至上述开户行办理甲方代理人陆秀军个人的预留印鉴,以确保本协议项下保证金用于甲方同意的目的。

2.保证方式为履约保证金,目的为明确甲方参与该项目之诚意并锁定相应的投资份额。

3.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乙双方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止。

(1)甲乙双方如约签署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合伙协议,则本协议项下保证金可以部分抵缴甲方作为有限合伙人加入奇虎360私有化专项基金项目的出资额。

(2)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致使乙方未能参与芒果文创(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项目投资的,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保证金至甲方账户。

4.本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保证其签字或盖章符合法律、法规或章程等规定或授权。

7. 本合同一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甲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保证金合同 篇3

。提供履约担保是针对中标人而言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要求中标人提交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履约担保除可以采用履约保证金这种形式以外,还可以采用银行、保险公司或者担保公司出具履约保函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和规模,但能大体上保证中标人违约时补偿招标人所受损失,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金额的10%左右。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提交履约担保的方式及金额作出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中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2备犊畹1!L峁└犊畹1J亲门针对招标人而设定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工程合同中设立付款担保条款是国际工程的惯例。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招标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人(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中标人(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这一规定对现实工程实践中工程款拖欠屡禁不止的现象无疑是一剂良方。

3蓖侗瓯Vそ鸬耐嘶埂U斜耆擞胫斜耆饲┒┖贤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4惫こ淌┕ず贤备案,订立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证金合同 篇4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__________ (在编号为_____)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具体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委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陆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可还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____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___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部分,为被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担保责任。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偿还的担保,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所有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偿还债务或其他原因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保证金合同 篇5

合同编号: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一条代销商品、数量、价格

商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_________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代销商品的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代销商品的交付时间、地点、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代销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五条代销期限终止后,未售出的代销商品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代销商品待遇报酬。报酬的计算方法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报酬、货款的结算(可按下列方式选择,未选择的划掉)

1、已售商品的价款每月____日结算一次,代销人的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2、已售商品达百分之____时,代销人与委托人结算一次价款,相应报酬从价款中扣除。最后一批代销商品价款与报酬在代销期限终止时结清。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代销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保证金合同 篇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92号)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涪城区城郊乡牌坊社区二组“水产市场”开发(“绵城规设[]204号”规划用地,项目名称待定)工程施工关于保证金的缴纳、管理、使用、退还等有关权利义务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并签订本书面合同。

一保证金数额及性质:

1、保证金总额450万元,该保证金是乙方以xx社区二组“...”开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身份缴纳。

2、该450万元保证金的性质为“进场施工保证金”,也就是“中标保证金”,乙方缴纳450万元保证金,即视为乙方已中标该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后,该“进场施工保证金”自动转为施工“履约保证金”。

二保证金的用途、缴纳期限及缴纳形式:

1、该保证金专款专用于该项目建设前期的拆迁补偿、施工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2、签订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本“保证金合同”后,乙方开始向甲方缴纳保证金,该保证金之中的300万元用于“水产市场”拆迁安置,150万元用于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3、该“水产市场”开始拆迁时乙方缴纳200万,拆迁完毕缴纳100万;办理施工许可及其它许可的过程中付150万。

(1)按约定时限及金额收取保证金并专款专用。

(2)做好工程规划许可工作,完成勘察、设计等一系列施工的前期准备工作;督促乙方做好该工程进场施工前的人员、技术、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

(建市[2014]92号)及私营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规则做好工程发包工作。(4)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并缴纳第一笔保证金次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全部工程施工手续,确保乙方进场施工。

(1)按约定的时限及金额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2)按照本合同及该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第二大项“个性约定”的相关资料监管保证金及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3)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及私营房地产开发的行业规则准备相关文件,配合甲方办理《施工许可证》。

(4)做好工程进场施工的人员、技术、设备、材料等准备工作。四保证金管理与使用

1签订本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与乙方根据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合同条款”的第二大项“个性约定”的有关约定,在银行开设资金“共管账户”

账户名称:

2、乙方带给的保证金转入此共管账户,乙方务必在资金使用支取工作上给予及时配合,确保资金使用效率。

1、甲方以该工程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向乙方进行担保。

2、该工程“施工合同”和“保证金合同”先公证,再到国土部门进行第一顺位担保备案登记,(土地使用证交乙方收存,退换保证金时退还证件)。

1、甲方若收取保证金后,未能将该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则甲方务必在其它施工单位进场前将保证金退还乙方,按资金在甲方留存时间每月2%给付资金利息,并一次性赔偿乙方保证金总额15%的违约金

2、甲方在3个月内(签订本合同并缴纳第一次保证金之次日起计算),未能完成工程施工前期的拆迁安置及各种手续办理工作,致使乙方不能按时进场施工,则该保证金自转入共管账户之日起,甲方按2%/月的标准于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前期资金利息,利息支付至乙方进场施工之日止。3、若乙方收到第一轮保证金后5个月尚未到达乙方能进场施工的条件,则甲方向乙方退还保证金,在按资金在甲方留存时间每月2%给付资金利息,再按保证金总额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有权透过处置担保的土地使用权来收回保证金.

七个性约定:

1、无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该《保证金合同》所有条款都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

2、若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履行地所属法院诉讼处理。

八其它:

1、本合同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国土登记部门一份,自双方盖章及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附:双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公司全套资料

保证金合同 篇7

质量保证金条款作为合同买方保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在商品交易以及建设工程、加工承揽中被广泛运用。由于质量保证金不是法定概念,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的法律、司法解释中,鲜有规定。审判实践中,由于理论支撑不足、适用规则缺乏,加之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对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一般较为简单,因此对质量保证金的性质、特征、适用条件等问题见解各异。

一、质量保证金是否属于《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我国《担保法》对担保的方式采取的是法定主义,担保的方式或形式都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中选择使用,不能在此之外另行创设新的担保方式,并且必须遵守担保法对各种担保方式具体内容相应的规定。《担保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由此可见在我国,担保的法定方式只有上述五种,当事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能设立哪些担保方式,各种担保方式有哪些基本功能,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而质量保证金虽是为了担保合同标的物之质量,在交易中不乏其例,但相关法律对其却未置明文,其自身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之一。

从另个角度而言,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却具有相对独立性。如担保合同的成立并非必须以被担保的主合同的现实存在为基础,《担保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九条分别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当事人为将来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再如,主合同无效并不引起担保合同必然无效,《担保法》第五条即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而相对质量保证金而言,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买受人保留部分货款的形式作为标的物质量的担保,质量保证金即为特定化的货款,其本身就是主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其成立、存续、处分和消灭均随着买卖合同的变动而谈动,当买卖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时,质量保证金亦随其命运。综上,笔者认为,质量保证金属于合同的特殊担保措施,但不宜解释为《担保法》所规定的担保。

二、质量保证金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有无对抗效力。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由买受人采取保留部分货款作为出卖人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质量保证金交付于标的物质量尚未被确认不合格之前,通常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期间,买受人以保留货物尾款的形式留存,此时违约行为还没有发生。质量保证期间,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时,买受人可以此作为赔偿,客观上在买卖合同当事人之间达到“优先受偿”的效果,保障买受人权利实现的作用。但如前所述,质量保证金不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和约定。

如当事人既可以约定,一旦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即不予退还;也可以约定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后,出卖人应先采取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未能解决质量问题以至影响标的物的价值与效能的,质量保证金才不予退还。因此,作为非典型性担保,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承担质量保证金责任的条件预先自由约定,其规则的设立效力仅对买卖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而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则无物权法上的对抗效力。

三、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当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性为原则,惩罚性为例外的,若法律无特别规定民事责任具有惩罚性,则应为补偿性,属于损害填补责任。质量保证金的基本功能在于担保标的物的质量,在事前具有一般担保性,事后具有补偿性。在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出现质量保证金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由于二者责任的承担者皆为出卖人,对同一违约行为依据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给予重复制裁,有失公正。出卖人交付了质量不合格的标的物,在质量保证期间未能及时解决质量问题,影响买受人对标的物的使用效果或降低标的物的交换价值时,依据质量保证金条款,质量保证金便转化为对买受人所遭损失的一种补偿。从这一层面看,质量保证金类似违约金,可以比照合同法的违约金规则来处理。只有在出卖人承担了质量保证金责任却仍不足弥补买受人的损害时,买受人才能另行主张违约责任进行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