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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3-05-05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7篇。

随着当代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合同因为约束力的存在,逐渐变得不可忽视。合同可以说是各方执以为凭的契约、文书。我想让我的“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成为您的理想选择,敬请您阅读并收藏本文!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1】

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纳税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的解读,来看下面:

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国办发25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在税收方面提出四项具体扶持政策:

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国办发25号通知中明确的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四项税收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出具体规定。

本文从法律角度对《通知》规定的适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的条件进行解读,并提出建议,希望能够帮助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当事人充分理解并用足用好相关税收政策,促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提高节能服务公司竞争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纳税主体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

节能服务公司的认定应以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为依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第3.3条,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定义是,“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未对节能服务公司提出具体要求。

这意味着,只要所实施项目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节能服务公司均可享受营业税和增值税优惠。

对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通知对适用的节能服务公司提出了企业注册资金、服务能力和专业人员等方面的特别要求。

《通知》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这里的注册资金理解上应指实收资本。

对于服务能力,要求“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

这里的“单独提供”似乎应理解为能够提供完整的节能服务,而不是只能提供某一阶段某一项服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要求“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通知未提出主营业务的'要求。

对于专业人员,通知要求“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这一要求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相同。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在申报减免所得税时应提供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合同能源管理人员的姓名、职称、年龄、学历、专业等材料。

关于备案与税收优惠关系,《通知》未将备案作为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故此,未通过备案或未申请备案的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定义的节能服务公司不影响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奖励办法)第六条规定,“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结合《关于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及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可以发现,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条件更高一些,原则上,已通过审核备案的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具备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优惠的主体条件。

根据《通知》,无论是营业税、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优惠,节能服务公司所实施的节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仅适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未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或节能服务公司以其他方式实施的节能项目均不能享受相关优惠。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合同能源管理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其特征是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服务费。

因此,仅仅销售节能设备或提供节能技术服务的行为,即使对节能量做出保证,仍不适用节能产业税收政策。

此外,申报税收优惠的项目还应与《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的技术要求相符。

具体讲,项目应具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要素,用能状况诊断、能耗基准确定应符合相关标准,节能措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以及工艺、设备等相关标准的规定,测量和验证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和透明性要求,项目节能量的确定应执行相关规范。

2、必须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合同能源管理包括分为:①节能效益分享方式、②节能量保证型、③能源费用托管型、④融资租赁型和 ⑤混合型等类型的合同,节能服务产业税收政策仅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项目。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没有对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进行专门定义。

从所给出的参考合同文本看,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特征在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效益。

这种方式实际上限定了节能服务公司只能以项目实现的节能效益而收回其投入并实现利润,从而保证项目本身的收益为正。

比较典型的节能效益分享方式是,约定一定分享期,在分享期内,约定各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

现行法规未对节能效益的分享比例和分享期限做出限制性规定。

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是合同约定一定期限内的节能收益全部归一方所有。

二是分享期不固定,约定直到付清全部服务费为止。

这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分享型合同,可能有不同认识。

前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只有一方享有节能收益,不是分享。

后一种情况,可能被认为,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不符,没有约定效益分享期。

我认为,上述两情况不应排除在分享型合同之外。

本质上,这两种情况仍然是以节能效益实现项目投资和项目收益,前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以时间先后在分配节能收益,后一种情况,虽未约定固定期,但分享期是可以确定的,并不是无限期的。

此外,关于混合型合同,为充分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建议将混合型合同中所包含的节能效益分享的部分,单独签订合同,以利于税务机关的认定。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和《合同法》。

这条主要是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应使用《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录A《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文本。

合同法并没有专门针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的规定。

税收政策通知要求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应主要是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至少应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实施满足以上基本条件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可享受免征营业税和相关货物转让环节的增值税优惠。

适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须具备前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特别条件:

1、须为属于规定范围的项目。

通知要求,适用节能服务产业所得税政策的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166号)“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

八类项目是指:(1) 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2) 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 (3)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 (4) 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5) 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 (6) 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 (7) 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8) 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

2、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70%。

实施包括多项相对独立节能改造内容的节能项目时,如果综合计算,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比例达不到要求,可以考虑分成多个项目,各项目单独计算投资额。

1、对尚不完全符合享受税收优惠主体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对照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要求,通过增加注册资本,加强能力建设,补充和修订经营范围,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以满足税收优惠要求,增强市场竞争力。

2、主体合格的节能公司,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的项目合同,不同项目,将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事先评估不同的税收政策对收益的影响。

3、节能服务公司应加强项目技术规范化管理,使项目实施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技术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2010年8月才发布,而在此之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缺乏统一规范,节能服务公司各自为政。

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应尽早熟悉《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范本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技术要求。

4、节能服务公司应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合同文本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的重要载体。

《通知》明确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之一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等规定。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管理项目,合同不仅意味着项目如何实施,也意味着如何纳税。

而对于具体项目而言,《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所提供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考合同》并不能完全照搬,这就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一方面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与相关规范相符,另一方面又要保证所签订的合同符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故此需要从法律、技术和财务等方面对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做出综合评价,强化项目合同管理,

5、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企业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应注意完善相应的财务制度。

《通知》要求用能企业对从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的资产,应与企业其他资产分开核算,并建立辅助账或明细账。

节能服务公司同时从事适用不同税收政策待遇项目的,其享受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收入、扣除,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否则,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2】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ManagementContract,简称EMC)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节能服务公司(EMCOEnergyManagementCompany),又称能源管理公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

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与我国从属于地方政府的节能服务中心有根本性的区别。

EMCO所开展的EMC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商业性:EMCO是商业化运作的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

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为客户实施“交钥匙工程”;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提供资金;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

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可以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及其良好的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多赢性:EMC业务的一大特点是:一个该类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

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等等。

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EMC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风险性:EMCO通常对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向客户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

可以说,EMC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

EMC业务的成败关键在于对节能项目的各种风险的分析和管理。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3】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10)544号〕执行。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项目在本市地域内实施,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由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实施;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验收报告。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560号〕同时废止。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季度统计情况表(略)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略)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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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也能降低能耗,节约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实力。

能源合同管理,英文为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国际上九十年代“能源危机”以来迅速发展起来的一种节能分享模式,已经迅速形成了一个规模超千亿美元的新兴产业。

“能源合同管理”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节能项目的能源审计、节能改造方案设计、能源管理合同的谈判与签署、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运行、保养和维护的一条龙服务。其模式有:节能效益支付型、节能量保证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设备租赁型、能源费用长期托管型等。

这种模式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多赢投资方式,它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设备升级换代,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节能服务公司(ESCO)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也就是说,在合同期间,客户不需花一分钱就,不用承担投资和技术风险,就可分享节能效益,EMC在几年内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①节能效率高,EMC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可达50%;②解决“两型社会”建设中大量用户节能改造资金不足的问题,改善客户现金流,同时可促进内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③由于EMC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监造管理、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所以能够比一般技术机构提供更专业、更系统的'节能技术;④对推动全社会节能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大大推动和促进节能的产业化,推动全社会的节能降耗步伐。

从国际上的经验看,在EMC发展初期,政府都非常重视,制定一系列政策,协调使用单位、金融机构、中介服务单位、ESCO等共同发展。美国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发展的初期,由政府担保,首先对政府机构进行节能改造试点,在全社会

取得了很好的带动作用;加拿大则由政府为主导,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大力支持EMC的发展成绩卓著;欧洲的EMC推广的成绩主要体现在工业领域,西门子等公司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我国,上海等城市已经成立了能源合同管理办公室和节能服务中心,指导EMC的发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总体上来看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乙双方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甲方将其生产的能之星S-JX(B)变频节电器出租给乙方使用,并负责为乙方安装、调试。作为回报,乙方将节电器前期运行_五_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甲方分成以作为设备租赁费。双方分成满五年后,设备全部归乙方所有,其后节能效益全部由乙方受益,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年?年甲方?80??%,乙方?20??%。

第二年?年甲方?70??%,乙方?30??%

第三年?年甲方?60??%,乙方?40??%

第四年?年甲方?50??%,乙方?50??%

第五年?年甲方?40??%,乙方?60??%

2、总平均节电率的计算:

甲方在安装节电器前,由乙方提供合格的电度表,并协助甲方在所有的目标回路中安装到位。

在同一线路负载相同的条件下,安装节电器前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量和安装节电器后一周的照明及动力系统用电量数据,由乙方负责人员会同甲方相关

人员共同抄表确认。

计算出实际的节电率后,所有参加抄表人员均需签名确认,并由双方公司盖章生效,作为合同附件。乙方若发现节电器节电效果有变化可以随时要求重新确认。

3、设备月租费的计算:

设备月租费=(M前-M后)×当年甲方分成百分比%

安装节电器后当月的电费为:所有已经安装节电器的回路中所有电度表当月实抄的用电总和。

二、付款方式:

节电器安装、调试完毕,总平均节电率达到25%以上(如乙方电压稳定〈220V以上〉无线路混装现象,节电率可达25 %以上)验收合格达到甲方承诺的性能技术指标后,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乙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甲方上月的设备月租费,其月租费用的计算方法,即以双方认可的节电率,按本合同第一条

第三款确定的设备月租费(???元),乙方每月按期支付给甲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如乙方限电影响),按时支付。乙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甲方指定帐号,甲方在每月3日前给乙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乙方入账

三、设备归属:

在租赁节电器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甲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产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产品使用寿命10年,对节电器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保修费用以不超过整套节电器节约电费的5%为准(?? 元),超过部分由甲方负责。

2、设备发生故障时,甲方保证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甲方在?60 个工作日内完成节电器的安装、调试工作。

4、负责能之星S-JX(B)节电器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五、乙方承诺:

1、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甲方,不得无故拖延,但由于甲方发票送达不及时造成的除外。

2、提供甲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提供真实与准确的节能对比数据。

3、在合同期内,乙方有责任维护甲方的节电器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乙方承担。

4、在节电设备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妥善保管节电设备,如非质量瑕疵原因致使节电设备损坏,由乙方承担维修费用。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月租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尚未支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拆走节电设备,节电设备在乙方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解除合同前已经支付的设备月租费不予退还。

2、因甲方提供的产品出现固有质量瑕疵,节电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在故障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必须甲方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4、乙方在未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增加节电器的负载而造成节电器的损坏以及其他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甲方将为乙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节电设备运行的良好状态,并可应乙方的要求随时做出抽样检测报告。

2、对安装于乙方的产品提供相关功能及软件升级服务。

3、甲方自产品投入运行之日起,对产品提供2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

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合同附件:

本合同第一条中测试的节电率数据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经手人员签字盖章,作为日后双方结算的依据。

十、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此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在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所产生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6】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1座1104室 联 系 人:于红刚 移动电话: 18611929193 邮 箱: shrgyhg@ 传 真:010-64809262

公司简介 „„„„„„„„„„„„„„„3 节能灯特性及特点 „„„„„„„„„4 (合能源管理)数据对比 „„„„„„„5 项目总费用„„„„„„„„„„„„„„„10

晟合瑞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晟合瑞光”)是一家综合性节能环保服务应用商。公司是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服务、投资一体化的综合性节能环保公司。为响应国家十二五规划发展需要,公司成立之初已形成了产品研发专家化、科研成果共享化、贸易合作共赢化、投资回报最大化的新时期“四化建设”的经营理念。

晟合瑞光在技术上融合了国内外半导体照明领域研究实力最强的多家研究单位的多项专利技术,拥有自己独立的LED产品研发中心和质量检测中心。公司还与北京大学宽带半导体研究中心建立了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获得北京大学相应的支持,是国内技术及研发实力较强的企业。

晟合瑞光的发展目标是瞄准电力节能、LED通用和专业照明领域中的应用,成为在电力节能和功能型固态发光领域提供一流技术、一流产品和一流服务的电力和LED服务应用商。

(一) 高效节能:一千小时仅耗几度电(普通60W白炽灯十七小时耗1度电,普通10W节能灯一百小时耗1度电)

(二)超长寿命:半导体芯片发光,无灯丝,无玻璃泡,不怕震动,不易破碎,使用寿命可达五万小时(普通白炽灯使用寿命仅有一千小时,普通节能灯使用寿命也只有八千小时)

(三)健康:光线健康光线中不含紫外线和红外线,不产生辐射(普通灯光线中含有紫外线和红外线)

(四)绿色环保:不含汞和氙等有害元素,利于回收和,而且不会产生电磁干扰(普通灯管中含有汞和铅等元素,节能灯中的电子镇流器会产生电磁干扰)

(五)保护视力:直流驱动,无频闪(普通灯都是交流驱动,就必然产生频闪)

(六)光效率高:发热小,90%的电能转化为可见光(普通白炽灯80%的电能转化为热能,仅有20%电能转化为光能)

(七)安全系数高:所需电压、电流较小,发热较小,不产生安全隐患。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

深圳凌华环保有限公司是一家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操作模式为主,推广各种节能环保工程,项目,设备和产品。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达成一定的节能降耗指标。所以公司与政府节能相关职能部门属于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公司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办内。业务遍布全国,只要随便在百度上找一找“深圳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都可找到大把关于凌华公司的相关资料。公司以国家相关节能环保政策为主导,以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模式为主营业务协助各用电企事业单位改善和改造用能情况,达到节能减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竞争能力的科技服务公司。公司与政府节能减排专项服务部门达成战略合作模式,对用能单位实行全力支持,协助其完善改造目标。

由政府的节能环保部门从节能环保基金中提取资金,对有意实行节能减排的企事业单位支付改造所需的改造工程所有费用,不用用能单位支出改造资金,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激励企业改造节能的积极性。

在减低用能单位的生产成本同时,也能完成当地政府所需完成的节能减排指标。在工程改造完成投入运行后,企业单位再在每月节省下来的利益中,抽出一部分费用用于偿还工程的改造成本。偿还时间最长可达6年,所以政府为了协助企业达成节能减排目的,将尽量放宽还款期,加大支持力度。

而政府专项节能基金相对有限,而为了能让节能环保事业得以持续发展和壮大,所以改造完成的企业单位必须偿还工程改造成本,才能另到该基金得以循环持续发展。另更多的用能企业得到政府支持政策实惠支持,降低能耗,节能环保。

这也是国家近年来最为关注和重点提倡的.项目之一。希望各用能企业能积极响应并给与支持。

公司的经营性质是协助政府节能环保部门使用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帮助用电企事业单位进行免费节能改造,主要节约能源为电能。不用用电企事业单位,工厂,医院,车站,商场等所有工商业用电团体作出任何的投资,我们公司出资,帮助这些团体进行工程改造及设备购买。在节能工程改造完成之前,企事单位是完全不用出任何费用的。这些费用是国家专项节能基金先为各改造企业垫付。

在工程完成后,工程开始产生节能效果,节约开始有利益产生时,企事业单位再在这节约下来的利益中抽取出一部分利益用于返还到国有的专项节能基金中去。让其专项节能基金能得以持续发展以及帮到更多的用电企事业单位。实现更高的节能指标。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新型的运作模式,它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简单的推销产品或技术(高效的节能产品是必备的支持平台),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式,EMC所展开的EPC业务,首先是一种投资服务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简称EMC)又称能源管理公

司,是一种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化公司。EMC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或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利润、滚动发展。

什么叫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简称EMC)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的相关服务,并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什么?

EPC运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能源节约,其基本运作机制是: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和服务以及融资和技术保障,整个节能改造过程如能源审计、节能评估、技改设计、融资、设备采购、安装调试、服务管理等、全部由EMC完成;在合同期内,EMC的投资和合理利润由产生的节能效益来支付;在合同期内,项目

的所有权归EMC所有,并负责管理整个项目工程,如设备保养、维护及节能监测等;合同结束后EMC要将全部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并培养管理人员,编制管理手册等,此后由客户自己负责经营管理。

最新能源管理合同模板【篇7】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过去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此为旧称,在最新的国家标准中已与国际接轨,称为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这种市场化机制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的国家标准是GB/T24915-《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支持和鼓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展节能服务,享受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

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外简称EPC,在国内广泛地被称为EMC(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全新的节能新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嬴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合同能源管理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一种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显著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

合同能源管理是EMC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

在合同期间,EMC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在EMC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后,合同结束,全部节能效益和节能设备归客户所有。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

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

EMC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

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简称ESCO,国内简称EMC公司)的发展亦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欧洲,ESCO 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

EMC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并可以获取EMC公司提供的设备。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常盛行、也是最主要的一种市场化节能机制。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通过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项目,在山东、北京和大连开展试点,目前,已有20余个省市出台文件,鼓励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合同能源管理商业模式的扶持力度,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的3家,发展到现在的400余家。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前瞻产业研究院数据监测显示,-,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呈逐年增长趋势;-,我国能源消费总量同比增速稳中有升,20增速达7.05%,为近年来增速最高的一年;20,我国全年能源消费总量约为37.5亿吨标准煤,比增长了3.7%。

我国高速增长的能源消费,使得我国的能源安全面临巨大的挑战。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合同能源管理(EMC)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复合增长率高达50.45%,说明行业发展迅速。

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为412.43亿元,同比增长43.45%;20,投资规模为557.65亿元,同比增长35.21%。

2013年,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增长到742.32亿元,增幅为33.12%,相应实现的节能量达到2559.72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6399.31万吨。

指出“十一五”期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持续快速发展,不断走向成熟:从到2010年,EMCA会员从89家递增到560 家,增长了5倍;全国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从76家递增到782家,增长了9倍;节能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从1.6万人递增到17.5万人,增长了10倍;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从47.3亿元递增到836.29亿元,增长了16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13.1亿元递增到287.51亿元,增长了22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年节约标准煤能力从86.18万吨递增到1064.85万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量从215.45万吨递增到2662.13万吨,增长了11倍;在“十一五”期间,节能服务产业拉动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过1800 亿元。

《规划》还显示,到,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将力争发展到多家,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约20家,节能服务业总产值突破3000亿元,累计实现节能能力6000万吨标准煤。

此外,国家还将建立全方位环保服务体系。

积极培育具有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和维护管理一条龙服务能力的总承包公司,大力推进环保设施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扶持环境咨询服务企业。

预计到20,环保服务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其中年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电力行业烟气脱硫脱硝等领域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占全行业的比例大幅提高。

EMC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将带动节能技术研发创新、节能产品制造、节能工程设计、节能咨询评估等相关行业和机构的大力发展,形成以节能服务为核心的配套产业链,成为国家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之首的节能环保产业中最重具市场化、最具成长性、充满活力、特色鲜明的朝阳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