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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3-04-17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合集。

随着社会的发展,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繁多,其中就有采购合同为了给双方在进行合作时有一个保障,采购合同成为人们的首要选择。签订采购合同让采购人与供应商就有了的法律约束。那在我们签订采购合同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吗?下面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为您带来的《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合集》,供大家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1)

某采购中心对今年初完成的汽车协议供货进行补充招标,改款或换代车型都将有机会进入补充招标的行列,但要求新进车型必须维持原有的优惠率不变,这也是许多地方进行汽车协议供货补充招标时通用的原则,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似乎被视为常规方式的要求,渐渐成为许多厂商头疼的事情。

新的车型有新的价格,而老的优惠率究竟是否适用于新价格这有待进一步证明。随着优惠率在汽车协议供货中地位的逐渐上升,优惠率也逐渐成为决定供应商能否入围的最重要因素,这一方式在反复的实践过程中开始遭到了质疑。

一、新价格难维持老优惠率

一款畅销成熟车型每年进行更新换代或者改款,这已经成为汽车市场上非常常见的产品战略,新的替代车型往往会有更加实惠的配置和价格,却给车企在汽车协议供货补充招标中带来了麻烦。

许多汽车厂商都吃了这种苦头,东风日产销售部大宗客户科负责人介绍,去年新天籁上市时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由于东风日产试图加大新天籁竞争力,因此在比老天籁增加配置的同时还给出了更低的售价,也就是压低了自身的利润空间来换取更多的市场。但是在许多地方的协议供货补招过程中,却要求仍然沿用原来的优惠率或者不能比原优惠率低,这样折算下来,若新天籁沿用老的优惠率则售价将低出成本价。

另一种情况是厂家调整产品价格,往往会抹掉利润空间,降价后的车型也很难继续实行原来的优惠率。

奇瑞大客户销售负责人说,新车型上市时会有一定利润空间给经销商,因此市场定价相对较高,但当市场成熟稳定后,厂家会进行调价,有时售价甚至跟成本价相近。他算了一笔账,瑞虎在近期做了一次价格调整,1.6l款由年初的约11万元调整至约8万元,假设年初投标时给出的优惠率为15%,那么新价格基础上乘以老优惠率得出最终售价将在6.8万元。谢文林表示,厂方在今年做出调价措施,已经将瑞虎车型的原有利润限度地压缩,若再实行原优惠率,将亏本销售。新价格与老优惠率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许多厂家投标时的心头患。

二、基数不同优惠率竞争难公平

汽车协议供货招标中,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优惠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了厂家是否能入围。然而每个品牌同排量区间的车型价格基数差别太大,很难保证优惠率竞争的公平。

据了解,目前汽车协议供货招标中,往往将同排量车型分在同一包进行评标,有的地方还加上了价格区间的限制,即使这样价格基数差距仍然不小。例如某汽车协议供货项目中,要求第二包为排气量≤1.6l且价格≤12万元的轿车。一款合资品牌价格在12万元和一款自主品牌价格在8万元的车型相比较,若同时给出2万元的优惠,前者优惠率只能给出17%,而后者给出的优惠率能到25%。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朱文英表示这种情况确实很难做到绝对公平,目前为止协议供货的困难是对市场价格的实时监控,优惠率竞争的方法只是权宜之计。

一汽大众大客户销售负责人认为,厂家价格战略不尽相同,因此在产品定价前充分了解市场,给自己的车型根据成本留出成比例的利润空间,这样还是可以减少优惠率竞争时的劣势。他还指出,有的品牌车型相对自主品牌而言利润空间本来就很大,因此给出比自主品牌更多的优惠价格无可厚非。

三、平均优惠率排序不如分包计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汽车协议供货招标项目中也不例外。许多地方实行的平均优惠率计算排序法让车型比较多的汽车厂商钻了空子,并逐渐演变成为供应商之间流传的所谓“投标技巧”。

在采用平均优惠率排序法的汽车协议供货招标项目中,车型多的厂商占据了优势。根据往年销售经验,这些厂商将销量差的车型给出很高的优惠率,而畅销车型却给出很低的优惠率,这样计算下来,平均优惠率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车型覆盖所有包项的汽车厂商,政府采购量较小的小排量轿车成为他们手中的优惠率砝码。

按照供应商所报优惠率的平均数来进行排序从而淘汰末位的厂商,这种方式被许多地方的汽车协议供货广为使用,实际上难以保证采购项目的公平性,也较难确保采购人能真正采到价格合适的好车型。

针对同一包项内的车型所报优惠率进行排序,然后就本包项实行末位淘汰或者按淘汰率进行淘汰,是更可取的一种方式,这样可以避免给投标供应商留下空子。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2)

甲方:乙方:

为了保证学校食堂食品的卫生安全,防止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食品流入食堂,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采购工作,提高食品原料的采购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学校食堂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要求,甲方经考察决定,由乙方供应,并就相关问题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购买,应定点向乙方采购。

二、乙方提供的食品应符合下列几点要求:

1、必须是靖边县畜牧局统一定点屠宰的猪肉。

2、所提供的必须按甲方要求,做到供货及时,保质保量(不得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猪)。

3、必须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盖章。

4、肉类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5、如发现卫生质量问题,甲方有权退货,乙方应做到及时调换,否则,造成食物中毒,乙方负担全部责任。

三、乙方如不诚信经营,有违背甲方意愿的,甲方将随时取消乙方的供货权,另定点采购。

四、定点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为生效,有效期一学期。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3)

《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编号:

合同编号:

供方(中标人):

最终供货商(协议供货商):

需方上级主管部门:

需方:

一、产品名称及价格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媒体价协议供货价最终单价数量单位金额

合计(大写)

注:1、协议供货价为政府采购最高限价;

2、本合同价格已包含购买产品的价格及安装、调试、保修、售后服务、发运到指定地点伴随服务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税费。

二、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方于年月日前将货物送至,由需方指定收货人。

1、供方应在交货前向需方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产品验收

1、开箱检验时双方皆应派员参加,验收合格后双方及时签署《货物验收单》;

2、验收标准:

3、验收不合格时,双方应签署书面证明,供方应根据证明材料及时补足或更换,费用由供方承担;

4、需方应将验收单和发票一起入帐。

四、质量标准及保修

1、供方保证所供的货物皆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2、供方保证所供的货物皆为原厂原装、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满足需方采购提出的工作需要;

3、货物的保修期从签署《货物验收单》之日起算;

4、需方使用过程中引起的损坏或缺陷,供方不承担保修责任,供方可以提供更换或维修服务,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签署《货物验收单》后7个工作日内,需方应将货款按方式付给供方;供方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应开具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

六、违约责任

供需双方因本合同引起的纠纷可采用以下方式解决:

1、双方协商解决();

2、向中标人指定协调人反映();

3、提请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4、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合同一式五份,采购中心三份,需方和供方各一份。

需方(签章):供方(签章):

需方代表人:供方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日期:

采购中心(签章):

经办人:

地址:

电话:

传真:【www.zf133.CoM 趣祝福】

开户行:

帐号:

合同签订日期:

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需方单位:合同编号:

供方单位:验收单号: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总价

合计

备注

说明:本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入帐凭证,一式四份,分别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需方和供方各留存一份。

收货单位(签章):送货单位(签章):

收货人(签字):送货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收货日期:送货日期:

成都市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

需方单位:合同编号:

供方单位:验收单号:

货物名称品牌型号技术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总价

合计

备注

说明:本验收单作为采购单位入帐凭证,一式四份,分别由市财政局、采购中心、需方和供方各留存一份。

收货单位(签章):送货单位(签章):

收货人(签字):送货人(签字):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收货日期:送货日期: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4)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采购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海南省省直单位复印机设备_________年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招标文件(招标编号:_________)、“海南省省直单位复印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付款方式为:财政集中支付( );采购单位直接支付( )。

二、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保修期: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服务条款。">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xx)海中法刑终字第73号

原公诉机关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滨海大道花园新村5号华信大厦。

诉讼代表人郑沛坚,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人李建民,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7号楼251房。2000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万善颐,男,1941年5月31日生,汉族,北京市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住北京市东城区东华门大街24号503房,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号楼B901房,2000年11月14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阮庆生,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余平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系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裁,债券发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住江西省南昌市二纬路31号,暂住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路颐和花园11号楼601房,2000年12月2日因涉嫌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被海南省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南省看守所。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犯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一案,于20xx年8月14日做出(20xx)新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擅自发行公司债券罪,判处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罚金二千零六十九万九千九百四十九元,被告人李建民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万善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阮庆生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单位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原审被告人李建民、万善颐、阮庆生为了本公司的利益,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取超额发行、重复发行、变相发行的手段,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债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当准许撤诉。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撤回上诉。

海口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xx)新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雪冬

审判员李必雄

审判员李文娟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云峰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5)

某采购中心对今年初完成的汽车协议供货进行补充招标,改款或换代车型都将有机会进入补充招标的行列,但要求新进车型必须维持原有的优惠率不变,这也是许多地方进行汽车协议供货补充招标时通用的原则,然而就是这样一个似乎被视为常规方式的要求,渐渐成为许多厂商头疼的事情。

新的车型有新的价格,而老的优惠率究竟是否适用于新价格这有待进一步证明。随着优惠率在汽车协议供货中地位的逐渐上升,优惠率也逐渐成为决定供应商能否入围的最重要因素,这一方式在反复的实践过程中开始遭到了质疑。

一、新价格难维持老优惠率

一款畅销成熟车型每年进行更新换代或者改款,这已经成为汽车市场上非常常见的产品战略,新的替代车型往往会有更加实惠的配置和价格,却给车企在汽车协议供货补充招标中带来了麻烦。

许多汽车厂商都吃了这种苦头,东风日产销售部大宗客户科负责人介绍,去年新天籁上市时就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由于东风日产试图加大新天籁竞争力,因此在比老天籁增加配置的同时还给出了更低的售价,也就是压低了自身的利润空间来换取更多的市场。但是在许多地方的协议供货补招过程中,却要求仍然沿用原来的优惠率或者不能比原优惠率低,这样折算下来,若新天籁沿用老的优惠率则售价将低出成本价。

另一种情况是厂家调整产品价格,往往会抹掉利润空间,降价后的车型也很难继续实行原来的优惠率。

奇瑞大客户销售负责人说,新车型上市时会有一定利润空间给经销商,因此市场定价相对较高,但当市场成熟稳定后,厂家会进行调价,有时售价甚至跟成本价相近。他算了一笔账,瑞虎在近期做了一次价格调整,1.6l款由年初的约11万元调整至约8万元,假设年初投标时给出的优惠率为15%,那么新价格基础上乘以老优惠率得出最终售价将在6.8万元。谢文林表示,厂方在今年做出调价措施,已经将瑞虎车型的原有利润最大限度地压缩,若再实行原优惠率,将亏本销售。新价格与老优惠率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许多厂家投标时的心头患。

二、基数不同优惠率竞争难公平

汽车协议供货招标中,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优惠率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了厂家是否能入围。然而每个品牌同排量区间的车型价格基数差别太大,很难保证优惠率竞争的公平。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朱文英表示这种情况确实很难做到绝对公平,目前为止协议供货最大的困难是对市场价格的实时监控,优惠率竞争的方法只是权宜之计。

一汽大众大客户销售负责人认为,厂家价格战略不尽相同,因此在产品定价前充分了解市场,给自己的车型根据成本留出成比例的利润空间,这样还是可以减少优惠率竞争时的劣势。他还指出,有的品牌车型相对自主品牌而言利润空间本来就很大,因此给出比自主品牌更多的优惠价格无可厚非。

三、平均优惠率排序不如分包计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汽车协议供货招标项目中也不例外。许多地方实行的平均优惠率计算排序法让车型比较多的汽车厂商钻了空子,并逐渐演变成为供应商之间流传的所谓“投标技巧”。

在采用平均优惠率排序法的汽车协议供货招标项目中,车型多的厂商占据了优势。根据往年销售经验,这些厂商将销量差的车型给出很高的优惠率,而畅销车型却给出很低的优惠率,这样计算下来,平均优惠率还是比较高的。尤其是车型覆盖所有包项的汽车厂商,政府采购量较小的小排量轿车成为他们手中最好的优惠率砝码。

按照供应商所报优惠率的平均数来进行排序从而淘汰末位的厂商,这种方式被许多地方的汽车协议供货广为使用,实际上难以保证采购项目的公平性,也较难确保采购人能真正采到价格合适的好车型。

针对同一包项内的车型所报优惠率进行排序,然后就本包项实行末位淘汰或者按淘汰率进行淘汰,是更可取的一种方式,这样可以避免给投标供应商留下空子。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6)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园实际,特与食品原料定点单位签订协议如下:

一、食品原料采购点必须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卫生许可证和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有效证件,负责向幼儿园食堂提供米、面、油等主要食品。油必须是正规厂家通过QS质量认证的桶装油。

二、幼儿园食堂采购员在采购原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食品供应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严禁"三无"产品或腐烂变质、生虫、污秽不洁、有毒有害、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品进入食堂。

三、食品原料供应点要有充足的货源,且数量多,品种全供食堂选择。同等产品的价格必须低于市场价,保证向学校提供优质价廉的产品。

四、食品采购点要树立服务意识,虚心听取食堂意见,自觉接受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保证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如因质量问题出现不安全事故要承担全部责任。

五、幼儿园食堂管理部门要严把食品采购关,教育和管理食堂从业人员到定点单位采购食品。定期组织对食品采购点进行评估,如不履行协议,幼儿园单方面有权终止协议。

六、甲方向乙方所售食品保证质量达标,并在该食品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内不发生食品质量变异;否则,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

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范本(篇7)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xx)阜行终字第00030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庞鸣,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庞营行政村640号。

委托代理人:于林,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鸿,安徽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桂侠,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庞营乡庞营行政村600号。

委托代理人: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庞营集。

法定代表人:符国田,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曾小伟,该乡副乡长。

委托代理人:谢少伟,庞营乡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庞鸣因土地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xx)临行初字第0000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庞鸣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季鸿,被上诉人李桂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英、郑德志,原审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桂侠向一审法院诉称:当时分家时,其丈夫庞明海分得老宅上的主房两间、旁房两间,庞鸣分得主房两间,两家的主房相邻。1989年庞鸣和二哥庞中启调换宅基建房,庞鸣的两间主房宅基给庞中启。1989年李桂侠结婚后住两间主房、两间旁房。另两间主房由其父母居住。1994年庞明海的父母搬出,该宅基上的房屋全部由李桂侠一家居住管理。1997年经二哥庞中启同意,李桂侠的丈夫庞明海因交通事故去世,二哥庞中启同着亲友说他的宅基给蒙蒙(李桂侠之子)。李桂侠一直在此居住到20xx年新农村建设为止,庞鸣从未提出异议。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不顾事实,作出庞政(20xx)049号处理决定,将李桂侠的宅基地的一半0.3295亩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给庞鸣。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庞营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该处理决定。

一审法院认定:李桂侠和庞鸣系叔嫂关系,李桂侠的丈夫庞明海排行老四,庞鸣排行老五。1986年庞鸣的父亲庞灯宝在自己的0.42亩老宅基上建了主房四间,旁房两间,1991年庞灯宝分家时,老四庞明海分得主房两间、旁房两间,老五庞鸣分得主房两间,宅基地一家一半。1995年庞鸣在村民组为老二庞中启预留的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分家时所得的两间房屋由其父母居住。20xx年庞营乡进行新农村建设时,争议的该宗土地在其规划范围内,新农村代建商测量该宗土地时,测量的面积是0.659亩,多出的0.239亩土地是李桂侠夫妇拉土垫沟形成的。李桂侠与庞鸣因土地补偿款及开发房屋的分配引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经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多次调解未果,庞鸣申请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对争议的土地进行确权。庞营乡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二、四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安徽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xx年8月20日作出庞政(20xx)049号《关于庞鸣与李桂侠宅基地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一家一半,李桂侠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临泉县人民政府于20xx年11月18日作出临复(20xx)4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庞政(20xx)049号处理决定。李桂侠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李桂侠与庞鸣系叔嫂关系,顾于亲情,理应相互谦让,调解解决。本案中争议的宅基地,在分家时只有0.42亩,而在代建商测量时是0.659亩,多出的0.239亩土地,是李桂侠夫妇拉土垫沟形成的。20xx年8月26日庞中启的证明及证人庞王氏的当庭作证,均证明庞鸣与其二哥换地的事实。而庞营乡人民政府将争议的宅基地确权给两家各一半,将多出的0.239亩土地也一家一半,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庞营乡人民政府所适用的法律,只是其具有主体资格的依据,对争议土地的确权,没有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庞营乡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0日作出的庞政(20xx)049号《关于庞鸣与李桂侠宅基地纠纷一案的处理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庞营乡人民政府负担。

庞鸣上诉称: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李桂侠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临泉县庞营乡人民政府答辩称:该争议土地是上诉人庞鸣的父亲分给庞鸣及李桂侠两家的,确权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乡政府的处理决定。

庞营乡人民政府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xx年9月19日庞灯宝的证言;2、20xx年10月6日补充调查材料。证明宅基地一家一半。3、20xx年10月6日庞王氏询问笔录。证明庞鸣分家时的两间房屋不要了,庞明海补给庞鸣500元,但不能证明宅基地是换的。4、20xx年10月12日庞中喜证明。证明最早是两家的,具体两家换宅基地没有事实依据。5、20xx年10月22日庞中启证明;6、20xx年10月19日村委会处理意见。证明宅基地属于两家,各一半。7、20xx年6月21日,庞敬安调查笔录。证明原来调解和好了,后来李桂侠又反悔了。8、临行初字(20xx)第003号行政判决书。证明宅基地不应该确权给庞灯宝。9、临复(20xx)43号文件。证明乡政府的处理决定正确。10、20xx年4月17日购房款的收据。证明老宅有庞鸣的一份。11、20xx年4月26日耕地承包书,纳税通知单;12、20xx年5月13日对庞鸣放的调查笔录。证明父亲把老宅基地分给两家了,1986年建的房,父母在此居住。13、20xx年3月19日老宅基的照片;14、20xx年3月19日庞鸣门牌号;15、20xx年9月9日对庞鸣和李桂侠的调解笔录;16、李桂侠的行政起诉状。证明换地只是一面之辞,不符合客观事实。17、20xx年8月20日乡政府的会议纪要;18、庞政(20xx)049号送达回证三份。证明处理程序合法。

李桂侠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李桂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2、庞政(20xx)049号文件。证明侵害了李桂侠的合法权益。3、20xx年11月25日庞营村委会欠条。证明争议土地应由李桂侠管理使用,乡政府的处理决定侵犯李桂侠的合法权益。4、20xx年6月22日庞营村委会证明。证明庞中启与庞鸣调换宅基地,该争议地与庞鸣无关。5、20xx年8月26日庞中启的证明。证明该地的管理使用权是李桂侠的,该证据是在乡政府的卷宗中取得的。6、13名村民20xx年11月26日证明。证明李桂侠对此宅基地已经管理使用多年,乡政府的处理决定违法。

庞鸣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庞鸣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卡、门牌号。证明庞鸣身份、住址情况。争议地点被拆,地址在640号,正好是庞鸣的住址。2、20xx年代建合同;3、庞鸣的购房款收据;4、代建费收据。证明争议房屋部分属于庞鸣,庞鸣应享有该新农村的待遇。

上述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5,与庞营乡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5(该证据已为临行初字第(20xx)第003号行政判决所采信)内容不一致;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形式不合法,对以上两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庞鸣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不具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其他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同一审。

依据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涉案宅基地在1991年庞灯宝分家时,只有0.42亩,20xx年因新农村建设测量时,土地面积0.659亩,多出的0.239亩土地再无相关证据证明庞鸣享有使用权的情况下,确权为一家一半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同时庞营乡人民政府对两家争议的庞中启与庞鸣宅基地是否调换未能调查清楚,即作出(20xx)049号处理决定,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一审判决撤销并无不当,上诉人庞鸣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庞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周海龙

代理审判员周国清

二0一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吕洁(代)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