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25-09-06知识产权的地域管辖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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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但以下几点需特别注意:
(一)特别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65条进一步明确,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被告因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如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在中国境内,相关地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
(二)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包括:①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②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③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④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自然资源合作开发合同发生纠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专属管辖包括: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②船舶污染损害纠纷由污染发生地、结果地或预防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③在中国境内及管辖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
当事人如选择诉讼,不得以协议排除中国法院的专属管辖;但若选择仲裁,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
(三)书面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书面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如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
【注意】
书面协议管辖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区别于法律适用中的意思自治:①除海事纠纷外,受实际联系原则限制;②须采用书面形式。
(四)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所谓“重大”包括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一方当事人众多等情形。
(五)集中管辖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特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一审由以下法院管辖:①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②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的中院;③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院;④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院;⑤高级人民法院。
(1)此类案件包括:涉外合同与侵权纠纷、信用证纠纷、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条款效力审查,以及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
(2)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案件,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3)边境贸易纠纷、涉外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六)拒绝管辖(非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解释》第532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当事人向更便利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①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或主张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②当事人未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③案件不属中国法院专属管辖;④不涉及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利益;⑤案件主要事实不发生在境内,且不适用中国法律,法院审理存在重大困难;⑥外国法院有管辖权且审理更为便利。
【注意】
须同时符合上述六项条件,中国法院“可以”而非“应当”拒绝管辖。
(七)平行诉讼
《民诉解释》第533条规定,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均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受理。判决后,对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除非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如外国法院判决已被中国法院承认,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的,不予受理。
【注意】
(1)中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排斥他国法院依其本国法管辖同一案件。
(2)中国法院已作出判决的,可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同一纠纷的判决。
(3)如外国法院判决已获中国法院承认,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再行起诉。
(4)案件虽经外国法院受理判决,但当事人未申请承认的,可向中国法院起诉。
(5)中国法院作出拒绝承认外国判决的裁定后,当事人可就同一事实起诉。
(八)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解释》第13至17条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具体规定:
第13条: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中国法院起诉,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14条: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应由国籍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向中国法院起诉,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15条: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不论哪方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外国起诉,国内一方又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17条:已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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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一)概念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指外国自然人或法人在内国进行民事诉讼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中国相关规定:
1. 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
依《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组织在中国法院起诉、应诉,与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同等诉讼权利义务。但依第2款,如外国法院对中国公民、法人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国法院实行对等原则。
2. 诉讼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依法院地法;诉讼行为能力原则上依属人法,但如依中国法具有行为能力,则认定其有诉讼行为能力。
3. 诉讼费用担保
指法院为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或败诉后不支付费用,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无住所之人于起诉时提供担保。不包括案件受理费,涵盖差旅、出庭等其它诉讼费用。
4. 诉讼代理
(1)外国人可亲自诉讼,也可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中国公民代理。
(2)可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或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代理。
(3)可委托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代理人,诉讼中不享有特权与豁免。
(4)外国当事人不在中国境内的,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可经授权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聘请中国律师或公民代理诉讼,此时外交代表享有特权与豁免。
5. 身份证明
(1)自然人:提交护照等身份证件,无需公证认证。
(2)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企业组织及代表人的身份证明,须经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如两国无外交关系,可经第三国认证。亦可按条约约定方式办理。
6. 授权委托书的手续
(1)法官见证下签署的,无需其他手续。hc179.com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须经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3)在境外签署的,须经所在国公证及中国使领馆认证,或按条约约定办理。
7. 司法豁免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依中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办理。符合一定条件时,法院启动内部报告制度,逐级报请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8. 诉讼语言文字
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文。当事人可申请提供翻译,费用自理。外文书面材料须附中文译本。对译本有异议的,共同委托翻译机构;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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