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合同(分享12篇)
发布时间:2026-07-25★ 质量合同
委托方(全称):_________
治理方(全称):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委托方与治理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家居污染治理工程效果保证合同》。
一、内容和范围
1.治理项目为:_________。
2.治理前的超标情况:_________。
治理产品并负责施工。
4.本工程涉及的治理空间为:_________
陈设详情:_________
。
数量相同。
8.治理效果检测验收时间:由双方协定为在治理完工之后_________天,以保证治理工程的长期效果。
的机构:陕西省室内空气监督检测站进行本次室内环境质量检测。
过程,并对检测结果签字确认。
11.本次检测的委托方为_________方。
委托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治理方的检测监督人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过程。此通知可以普通信函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或者传真,双方的授权监督人接到通知后应当到场;甲乙双方有任何一方不到场的,视为自愿放弃相关现场监督权利,检测验收照常进行,测量结果视同双方认可。
结果证明文件,双方认可其合法性和证据力,如无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检测(验收)的要求。
证书,不达标的,治理方必须在_________天之内重新治理达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其他损失,包括:_________;如第二次检测仍不能达标的,甲方有权选择:□:不需支付治理费用;□治理直至检测达标;□解除治理合同;□其它:_________。若治理后造成二次污染的,由治理方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方式为_________。
15.复检费用:由治理方承担。
16.双方约定的其他有关事项:_________
二、本合同主要依据条款说明:
之3.1.1;3.1.2;3.1.3条款规定:
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目标
限量
内照射指数(Ira)
≤1.0
外射指数(Iγ)
≤1.0
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等,进行分类时,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3.1.2的规定。
表3.1.2无机非金属建筑装修材料放射性指标限量
测定项目
限量
A类
B类
内照射指数(IRa)
≤1.0
≤1.3
外射指数(Iγ)
≤1.3
≤1.9
注:A类装修材料使用范围不受限制;B类不可用于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装饰面;
不大于不大于1.3。
之表6.0.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和浓度限量:
污染物
Ⅰ类民用建筑工程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
氡(Bq/m3)
≤200
≤400
游离甲醛(mg/m3)
≤0.08
≤0.12
苯(mg/m3)
≤0.09
≤0.09
氨(mg/m3)
≤0.20
≤0.5
总挥发性有机物
TVOC(mg/m3)
≤0.50
≤0.60
注:Ⅰ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医院、老年建筑、幼儿园、学校教室等);
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办公楼、商店、旅馆、文化娱乐场所、书店、图书馆、展览馆、体育馆、公共交通等候室、餐厅、理发店等)
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 治理方(公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 质量合同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甲方:(雇主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表姓名及职务)
乙方:(聘用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联系电话)
鉴于甲乙双方依据平等协商、自愿原则,本着互利共赢的基础,订立下列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作内容
1.乙方聘请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负责甲方的质量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负责甲方各类产品的质量检测工作;
2)指导甲方产品生产流程中涉及质量的各个环节;
3)对甲方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给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指导;
4)参与甲方产品出口前的质量验收工作,并确保甲方产品符合国内外相关质量标准;
5)对甲方员工进行质量方面的培训,并制定执行相关培训计划;
6)其他与质量管理相关的工作。
2.工作时间:乙方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休或加班,需提前与甲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同意。
第二条 工资待遇
1.乙方的劳动报酬由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____元/月,其他补贴和津贴由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
2.乙方的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甲方在每个月的25日前支付上月工资,并提供工资单以供乙方确认。
第三条 保险福利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甲方应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2.乙方在甲方公司所在城市租房居住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租房补贴及水、电、燃气等费用(不含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的一半,该补贴标准不得超过公租房标准。
第四条 工作地点
乙方的工作地点为甲方公司所在地。如乙方需要出差,甲方应按规定给予乙方出差补贴和相应伙食补助。
第五条 保密义务
1.在工作期间和服务期满后,乙方应对甲方的商业秘密、财务状况、客户资料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守,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机密资料和公司财产,并制止甲方员工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2.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续签合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应在终止合同前通知乙方,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2.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工资、补贴和福利待遇,在申请仲裁或起诉前,应与甲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其他
1.如对本合同有任何解释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起诉。
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其他事宜,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并书面确定。
3.本合同正本两份,各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质量合同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甲方:【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
地址:【地址】
乙方:【个人姓名】(以下简称“顾问”)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鉴于甲乙双方的需要,甲方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质量管理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签订下列劳动合同:
一、工作性质
1. 顾问担任公司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协助公司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
2. 顾问需要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为公司提供建议和咨询,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3. 顾问每周需提供一次工作情况汇报,面向公司管理层和工作人员,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二、工作条件
1. 公司为顾问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办公设备和必要的工作场所。
2. 顾问需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其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
3. 公司为顾问购买商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对顾问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保障。
三、薪酬待遇
1. 顾问的薪酬待遇由公司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职责制定。
2. 顾问的工资由月薪和年终奖构成。月薪在每月底结算,年终奖在岁末结算。
四、工作原则
1. 顾问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完成公司交付的任务。如因私人原因需要请假,必须提前向公司申请备案。
2. 顾问必须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和顾客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如发现泄密情况,顾问必须及时向公司报告,配合公司进行调查和处理。
3. 顾问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影响公司形象和利益的活动和行为。
五、合同期限
本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起始日期】起至【结束日期】。合同期满后,如甲、乙双方需要继续合作,应及时商定续签或终止。
六、违约责任
1. 若顾问不履行工作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公司遭受损失,顾问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若公司不履行本合同规定之职责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导致顾问遭受损失,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1. 合同未约定事项,可由甲、乙双方商定;如甲、乙双方商定付出不同意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通过协商解决。
2. 若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 本合同为首次签订,并经过双方共同阅读、审查、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起始日期】起执行。
甲方(公司):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顾问):
签字:
日期:
★ 质量合同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
为保证(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期内,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道路工程______年;
2、地下污水管线______年,地下雨水管线______年;
3、桥梁工程______年,地下桥涵工程______年;
4、地下人行通道______年;
5、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双方约定质量保修范围及保修内容的工程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保修范围内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双方积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5%)。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______(大写)元(人民币)。
质量保修金银行利率为:______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 质量合同
合同编号:XXX
甲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乙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一、合同目的
乙方承担甲方委托的产品制造任务,并向甲方提供产品质量保证。
二、产品规格
1.产品名称:
2.产品规格:
3.材料:
4.加工工艺:
5.供货日期:
6.其他要求:
三、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详细说明)
3.付款期限:(详细说明)
四、质量保证
1.乙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生产产品,并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和测试。
2.在合同期限内,如果乙方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在提供维修或更换产品服务时,应当承担相关的费用。
3.乙方应当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五、知识产权
1.乙方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知识产权,如果因为产品知识产权纠纷,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
2.甲方拥有所有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和版权。
六、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付产品或者未能按照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甲乙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问题。
2.如果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和影响。
七、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八、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如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任何纠纷,均应提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特别约定
(可根据实际情况添加)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
日期:
★ 质量合同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质量检验委托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对甲方的_________产品的质量检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情况
1、抽样/送样方式,选择如下第_________种:
(1)抽样;
(2)送样。
2、检验类别:
(1)委托检验;
(2)委托型式检验;
(3)摸底试验;
(4)合格证检验;
(5)进网检验;
(6)生产许可证检验;
(7)动模试验。
二、检验项目及方法
按照“检验委托书”中的项目进行。甲方同意乙方选定的检测方法,甲方必须在检验前向乙方递交检验委托书。
三、检验时间及地点
检测时间由双方另定,检验地点在乙方所在地。
四、检验费用
检测费用共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甲方在检验之前将检测费用汇至乙方账号。若因工作需要,乙方人员到甲方所在地的出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其它事项
1、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的被检设备出现指标不符合项而造成检验时间拖延,乙方可考虑酌情另外收费。
2、检验过程中,甲方要派专门技术人员配合乙方共同完成试验项目。
3、在检验过程中,若甲方对乙方检验人员或工作程序等有意见,可向乙方提出申诉。
4、附件“检验委托书”作为本合同的参考文件(附件略)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 质量合同
质量检验委托合同是企业与第三方检测机构之间签订的一份合同,用于规范双方之间的检测业务,保障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一、合同的基本内容
1. 检测标准:该合同应明确检测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并要求检测机构遵守该标准进行检测。
2. 检测范围:合同应规定具体的检测项目、检测数量和检测时间等,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可靠性。
3. 检测价格:合同应明确检测价格,包括检测费用、出差费用、住宿费用等,确保公开透明。
4. 责任和义务:合同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检测机构应按照标准进行检测、报告真实可靠、保护商业机密等,企业应提供标本等必要的资料和配合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5. 服务标准:合同应规定检测机构的服务标准,如检测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支持、数据分析等。
二、合同的重要意义
1. 保证产品质量:通过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可以及时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避免出现质量问题影响企业形象和利润。
2. 降低生产成本:通过检测,可以发现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成本的方法和途径,为企业带来实质性的经济效益。
3. 促进行业发展:通过检测,可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促进行业的稳步发展。
4. 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检测,可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尽早进行改进,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检测机构的要求
1. 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是独立第三方,具有权威的检测资质和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同时具有法律认证和检测能力证书。
2. 诚信守法:检测机构必须具有诚信守法的道德和行为准则,遵守保密协定,不得泄露商业机密。
3. 岗位证书: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必须具备相关岗位资格证书,同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保持专业技能水平。
4. 服务态度:检测机构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企业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服务。
四、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
1. 仔细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明确责任和义务。
2. 检查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能力,选择具有良好声誉和口碑的检测机构。
3. 确定好检测标准、检测内容和价格等事项,避免后期出现纠纷。
4. 保证配合检测机构的工作,提供全面的标本和资料。
5. 制定好回溯机制,避免检测结果不符合预期,及时对产品进行追溯和改进。
综上所述,质量检验委托合同是企业和检测机构之间的正式合作协议,是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企业的发展和行业的进步提供了支持和保障。
★ 质量合同
导语:
定作方:_______(简称甲方)
承揽方:_______(简称乙方)
经两边会商同等,订立以下条目,互助信守。
┌─────┬──────┬───┬───┬───┬─────────┐
│品名或项目│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价款或报答(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金额: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
└──────────────────────────────────┘
1.产品的质量、包装、加工方法:
2.原材料的供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
3.践诺的期限、地点和方法:
4.验收标准和方法:
5.结算方法:
6.违约责任:除不可抗力的因为外,任何一方不践诺公约,都要负担违约责任。
(1)承揽方的违约责任: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不可工作,偿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结束工作部分价款总值____%或报答总额____的违约金。
(2)定作方的违约责任:半途变动定作物的数量、规格、质量和计划等,补偿承揽方是以酿成的吃亏,半途清除公约,属承揽方供给原材料的,偿付未践诺部分价款总值___%的违约金;不属承揽方供给原材料的,偿付承揽方以未践诺部分报答____%的违约金。
7.两边商定的别的条目:
8.以上条目如有未尽事件,应以书面和谈,作为附件。
9.本公约履行中产生胶葛,两边应及时会商办理,会商不可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公约办理构造申请调整、仲裁,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
10.本公约一式___份,本来两边各执____份,副本送工商行政办理局所存查。
11.本公约有效期限:从两边签订之日起到____年__月__日止。
12.本公约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定作方:_____ 承揽方: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
帐号:_______ 帐号: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 质量合同
****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承诺书
我公司作为上海**服饰有限公司**(品牌)“快时尚”SPA模式男装产品的供应商。本着“质量第一、互惠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确保双方合作的长期稳定及产品质量的稳步提高,特向上海诺奇服饰有限公司做出如下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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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公司保证向贵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相关经营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
二、关于我司供应产品的承诺
1、供应产品全部经过我司严格检验,完全符合国家行业一等品标准及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贵司企业标准要求的规定;
2、供应产品的保质期不低于壹年,自产品经贵公司验收入库之日起起算。
4、我司认可贵公司的产品确认流程,并在对供应产品进行验收时,严格遵守贵公司的产品验收和发货制度;
5、对未通过验收的产品,及时调整修改,如无法修改的,保证在贵公司规定时间内补充合格的产品,否则,将无条件赔偿贵司相应的损失;
6、对通过验收的货物,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设计缺陷或产品质量问题,保证无条件退货;
7、因我方供应产品的质量问题,对贵公司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我方愿承担该批货物价款1-2倍的罚款,并承担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8、我方愿意用供应产品货款的10%或不少于30万元的滚动质保金,于下季结帐时进行结算。
特此承诺
供应商:
企业法人(或负责人):
xx年2月起
★ 质量合同
篇
一: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裁判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民法典》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民法典律规定相一致的。但是,我国《民法典》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而我国《民法典》则是
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
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内容:
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以决定出卖人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因此,各国法律基本上都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规定为买受人的一项义务。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实践中还存在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的情形。
②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③关于检验时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两个方面,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由此,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决定。我国《民法典》第157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应当及时检验。所以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检验的合理期限,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可以从表现瑕疵与内在瑕疵两个方面进行判断:对比较容易发现的表面瑕疵,买受人须按标的物的性质,依通常的程序,从速检验其所受领的标的物;对内在瑕疵,应按标的物的性质、买卖合同的种类等进行综合判断,对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依我国《民法典》第158条的规定,其检验期最长也不得超过________年。
2.双方当事人虽然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均确认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但对瑕疵的具体内容有争议,且影响到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形式确定的,如果可以由法官对具体的质量瑕疵进行直接认定的,可以直接认定。
3.如果双方对标的物的具体瑕疵有争议且法官又不能直接作出判断的,或者对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有争议的,不能由法院直接作出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瑕疵的认定,而应向买受人释明,由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质量鉴定的申请,由法院委托有关质量鉴定机构对标的物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专业鉴定。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25条第2款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五)出卖人质量瑕疵责任的具体承担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应当承担质量瑕疵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即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篇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的几个问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
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我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民法典》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
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____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
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篇
三: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内容摘要:买卖合同是现代经济生活中最典型、最普通、最广泛的交易形式。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也就成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的一种合同纠纷案件。11买卖合同纠纷中又以质量纠纷为代表,甚至有人视质量纠纷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同义词。22较价款纠纷、逾期交货纠纷、权利瑕疵纠纷等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其它案件,质量纠纷案件具有专业性强、审理时间长、审理难度大、程序多等特点。本文从我院近年审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时常见的几个问题出发,分析我国《民法典》相关质量瑕疵违约责任规定的缺陷和疏漏,提出结合合同实践与司法实践,尽快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瑕疵违约制度,以期更有效地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促使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全文共8741字) 关键词:买卖合同 质量纠纷 质量瑕疵 违约责任 以下正文:
一、理论基础与概念界定
(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端于罗马法上大法官的告示,后逐渐被大陆法系各国采用。所谓物的瑕疵担保,即担保标的物应具有通常的品质或特别保证的品质。33出卖人交付的产品欠缺通常或特别保证的品质就违反了其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买受人有权行使减少价款、解除合同等请求权。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一般的物的瑕疵担保的概念,但在英国《________年货物买卖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中都规定卖方应担保其出售的商品具有商销性和特定用途适合性的默示担保责任。买受人违反了其担保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法律亦未规定独立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理论和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大陆法系中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民法典》上已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中。无论是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规定的瑕疵担保制度或是英美立法模式规定的违约责任制度,出卖人对标的物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及对物的瑕疵承担无过错责任已成为现代各国统一的规定。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出卖人违反了瑕疵担保义务,应构成违约,出卖人应当承担不适当履行的违约责任。如果因为瑕疵造成标的物以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害以及人身伤亡,出卖人还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文论述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即因出卖人违反其瑕疵担保义务,出售的产品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纠纷。
(二)瑕疵的概念关于瑕疵的概念,近代各国立法普遍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的模式加以界定。标的物不符合其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的特征,或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法国民法典》第1641条规定:瑕疵使物不适合物的用途或减少其效果达到如果买方知道的话不愿购买或减少价金才愿意购买的程度时,这样的瑕疵是有害于出售之物的使用的瑕疵。44英美法中称物的瑕疵为“买卖标的物不具备该种物通常具备的价值、效用、或者契约预定的效果或出卖人保证的品质”。55我国现行法未对瑕疵概念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民法典》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154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的规定仍不确定的,适用本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第62条的规定为:“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的质量瑕疵有: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从上述规定可见我国仍是采用客观加主观标准界定瑕疵。较其他国家规定不同的是,我国界定瑕疵时采用了先主观后客观的标准,即在确定卖方提供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时,
首先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不明时再以国家、行业标准确定;若无国家、行业标准,
最后才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学理上按发现瑕疵的难易程度将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表面瑕疵又称为外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表面,无需专门检验,从标的物外观或凭买受人生活经验即能发现的瑕疵。隐蔽瑕疵,又称内在瑕疵,系指存在于物的内部,需经使用或专门测试检验才能发现的瑕疵。按照物的价值、效用、品质分为价值瑕疵、效用瑕疵和品质瑕疵。 价值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物的交换价值,而不包括物的使用价值。效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效用的瑕疵。这种效用包括通常的效用和合同中约定的特殊效用。品质瑕疵是指出卖人的标的物存在灭失或减少其品质的瑕疵。我国现行法中,产品瑕疵概念相关的还有一个产品缺陷的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我们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产品瑕疵仅限于价值、效用、功能等。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区别,产品缺陷是以损害赔偿为主,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对象可以是人也可以是物,在诉讼中多为侵权之诉。产品瑕疵责任则仅限于物,不包括精神损害,在诉讼中多为违约之诉。
(三)质量瑕疵的违约责任大陆法系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能采取的救济方式主要是减少价款和解除合同,只有在标的物缺少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或出卖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时,买受人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修补、替换、损害赔偿等方式不能适用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英美法中,出卖人对产品瑕疵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买受人可以寻求各种违约救济。我国《民法典》借鉴了英美法的经验,将出卖人交付有瑕疵标的物的情况规定为不适当履行,并且为买受人提供了广泛的补救措施。66《民法典》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111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97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瑕疵的违约救济手段包括:
1、违约金;
2、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
3、解除合同;
4、损害赔偿
★ 质量合同
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劳动合同甲方:公司全称
乙方:姓名
鉴于:甲方需要聘请乙方作为常年质量管理顾问,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
1.乙方作为甲方的常年质量管理顾问,主要职责如下:
(1)对甲方产品的设计、生产、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2)帮助甲方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协助甲方开展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工作。
(3)协助甲方处理质量相关的投诉和纠纷,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4)定期向甲方汇报质量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和改进措施。
(5)根据甲方需要,提供质量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甲方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2. 乙方工作时间:每年折算为不超过200天。工作地点:协商确定。
二、薪酬福利
1.乙方所需的差旅、伙食等费用由甲方负责支付,乙方提供发票。
2.乙方报酬以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按月结算。
3.乙方享有甲方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但因乙方个人过错或过失导致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保密条款
1.乙方同意就其所知晓的关于甲方的商业秘密或技术机密保密,并承诺不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2.乙方对甲方在工作中获得的客户资料、商业计划、产品研发计划等一切不可公开的资料和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除非取得甲方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
四、合同期限
1.本合同自甲方与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为3年,到期前双方如无异议可在合同到期前三个月商定续签事宜。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违反合同规定而影响乙方的权益,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若乙方违反合同规定而影响甲方的权益,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若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以向甲乙双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合同未涉及的事项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
3.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公司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签字盖章日期:
★ 质量合同
举案释法――买卖合同中的法律疑难
20xx年9月10日富康公司通过传真方式与世贸公司订立了120吨进口菜粕供需合同,合同约定富康公司购买世贸公司外贸进口的菜粕产品,每吨单价2750元,总价款三十三万元。合同订立后,富康公司付了首期货款十五万元, 20xx年9月25日世贸公司按要求发货至富康公司公司,富康公司收货后以灰分超标为由未付180000尾款。因该批货物系从印度尼西亚进口过来的,富康公司合同中写的灰分经查对是外贸进口合同中的SAND/SILICA:2.5,(SAND/SILICA应译为沙/二氧化矽),该批货物适用的是国际品质标准,世贸公司委托检测,此项指标符合国标规范,随后世贸公司专项函告富康公司并说明情况,根据所交货物与进口菜粕品质相符,世贸公司函催按期付款,但富康公司仍未能结算。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世贸公司提起给付之诉,要求富康公司给付尾款。
1、管辖争议促前战:
由于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应在未违约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据此,世贸公司以对方违约拒款为由在当地法院提起给付之诉,而富康公司接到传票后,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的案件管辖规定,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富康公司也在本地法院提起解约之诉,在双方等待庭审的过程中,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裁定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并确认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世贸公司对当地法院的管辖裁定提出上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此世贸公司认为,各地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有可能随形式的变化而变,原先的诉讼费标准高的时候,各地法院都争着立案,很少有移转的现象,自20xx年关于诉讼费的规定降低诉讼收费标准后,法院都不愿再受理案件,以减少支出。 20xx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购销合同,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管辖法院,该约定并未违背民事诉讼法关于约定管辖(违背专属管辖、级别管辖)无效的相关规定,应视为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被上诉人采取先付部分货款的方式诱使上诉人供货后,再屯货压价拒绝付款达到其不当目的,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构成违约。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协议管辖制度的立法本旨主要是方便利当事人诉讼,减少管辖争议,提高诉讼效率。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将其争议提交他们信赖、方便的法院审理,以抑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促进司法公正。如果将当事人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任意否决或独断地认定无效,这是违背法律规定的,也与民事诉讼立法宗旨明显不符。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从维护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尊重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的权利和自由。原审裁定以未经审理不能直接推出确定的法院为由裁移,仅从表面上作主观认定,请二审撤销原审裁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关于管辖的约定完全符合协议管辖的书面规定,应为有效约定,先起诉立案的一方法院享有管辖权。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和当事人自治意思的扩大化,在商务活动中,当事人很少按照标准化的模式约定案件的管辖。在审判实践中却经常遇到一些非理想化、非标准的协议管辖。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在未违约或守约一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从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权出发,是原告一方在起诉时从客观上对违约行为和事实的自我判断,并非是根据法院的判断为出发,原审裁定破坏意思自治原则,过度干预民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 1994年11月27日《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答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定为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由守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未违约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种约定等同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和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是相同的,原审法官认定类似的协议管辖为无效是没有道理的。原审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是错误的,退而言之即便移交也应移交至合同中约定的履行地到站所在地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第19条规定及最高法院 1996年9月12日《关于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移送到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违背法律规定。
2、诉辩焦点:
富康公司诉世贸公司解除合同退货退款,世贸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结清尾款,争议的关键是如何看待供货的质量。
对此,世贸公司以武汉检验中心出具检验报告灰分含量超出双方合同约定标准为由解约。世贸公司诉称,合同第一条约定的灰分小于2.5,是依据外贸合同货源品质而确定的,并有国际检测机构GEO出具的检测证书,外贸合同的灰分仅指不溶于酸的成份,不同于粗灰分。灰分的检测仪器、试剂、分析方法、检测结果、含量测定与粗灰分不同,富康公司错将灰分误读为粗灰分并提起诉讼,世贸公司对此项主张不予认可。
世贸公司交付的货物是进口贸易货物,非自产品,是经过国际检测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20xx年9月10日订立的书面合同中未约定粗灰分指标。针对粗灰分的问题世贸公司曾委托饲料营养研究所检验,检测结果粗灰分指标符合国标规定,世贸公司及时通报情况,对方未能重视。
3、商业规则:
世贸公司认为富康公司采取先付一部分货款,待供货入库后再利用屯货拒款的方法逼世贸公司压价,违背了商业交易规则,此举世贸公司难以接受,这似乎已成为交易市场的潜规则,事后世贸公司在网络输入富康公司,便轻松就查到了关于富康公司以此手段造成多家公司申告的信息,世贸公司方知受骗,但为时已晚。
4、粗灰分与灰分之争:
饲料行业中有一个质量测查标准,也是决定饲料价格高低的重要指标,其中一项最重要的是蛋白含量,另两项指标是水分和灰分,而在国标规范中,一般只测查粗灰分,粗灰分与灰分不同,粗灰分是指对饲料试样进行酌烧后,剩余的残留物即是粗灰分,此项指标不得超过百分之八,而灰分则是对酌烧后的残留物再置入盐酸中溶解后,剩余的残留物,灰分含量不得超过百分之二点五,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质量指标是灰分不超百分之二点五,但需方却按照粗灰分的指标委托检测,就是因为双方对灰分与粗灰分的性质和内容理解不同,造成纠纷。
5、检测报告证据的识别:
富康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及退还货款的主张,依据的主要是检测报告,理由是收货后发现质量不合格,并向法庭提交了以第3、6、9号为基础的证据。就富康公司的证据进行质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世贸公司此三份证据缺乏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不能支持其主张。富康公司提交的检验中心(武汉)的检验报告存在着以下重大问题:1、不是合同约定指标;2、取样来源不明确;3、检验方法违反国标规定;4、试样数量不符合规范GB/T14699.120xx/ISO6497 20xx 8.3样品量 8.4.4样品量(100≦500/T必须达到2kg;5、检验报告声明第4项及第3页备注内容说明仅对来样负责;6、检验报告第3页第3项专指粗灰分;7、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灰分指标。原告无证据证明117.51吨饲料存在质量问题。关于解约及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系原告自己委托鉴定的,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其委托鉴定的材料(试品)来源不明,试量违规,鉴定依据及使用手段违背国标规范,检测的是粗灰分并非灰分,且缺乏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证明,该检验报告不具证明力。
双方订立购销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是灰分指标,并非粗灰分;货物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系外贸产品,世贸公司就质量问题向富康公司提交了海关检验检疫证明及产品来源外方公司的检测证明,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蛋白、水分含量外,另一项为灰分SAND/SILICA:2.5PCT MAX,不是粗灰分(CRUDE ASH),根据GB 982588国标规范,GB/T643820xx/ISO5984 20xx国标规范规定,粗灰分与灰分是性质根本不同的两种指标,取样程序、检测方法、试样数量、所含成份均有质的不同,世贸公司将粗灰分按灰分混同对待的作法是不合常规的,也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6、合同能否解约:
双方合同中没有约定解约条件及解约程序,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定解约条件是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富康公司不能举证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世贸公司供货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三项指标,富康公司有意将其中一项指标辩解为粗灰分,世贸公司不能认可,依据合同法关于鼓励交易、维护交易秩序的立法原则,世贸公司随意解约的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1、一审经过审理后,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的判决,这当然是预料之中的事情,世贸公司不服(20xx)应民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以该判决对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审理程序违法为由,提出上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二)(三)(四)项之规定,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解除合同的请求,被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上诉理由: 20xx年9月10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了购销饲料合同书,约定被上诉人购买上诉人菜粕120吨,质量标准为蛋白大于37%,水分小于10%,灰分小于2.5%;供货时间为 20xx年9月25日;单价为2750元/吨,收货付款。合同订立后上诉人按期发货,被上诉人收货入库后未按期付款。上诉人多次索要货款,被上诉人拒付,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证据,被上诉人依然拒付。上诉人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给付之诉,法院以富康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为由移送到应城法院,被上诉人收到起诉状后,在湖北法院提起解约之诉,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作出了偏袒判决,上诉人对此深表不服。
2、检测报告成为二审审查的重中之重:
根据双方订立的书面合同第一条,十分明确地标明是灰分,并非粗灰分,这既是案件的基础事实,又是当事人双方的明确约定,约定的是灰分质量指标,灰分与粗灰分是性质完全不同的指标,不适用同样的检测方法及检验标准。被上诉人提交的武汉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在检验规程和方法上均存在违背国标规范的地方,关于粗灰分的检验报告不能张冠李戴为灰分的指标,为容易理解两者的关系,就粗灰分与灰分的内容好比鸡蛋和蛋黄的关系。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存在下列违规违法性:检验的内容并非合同约定指标内容;检验报告系被上诉人单方委托鉴定,且未明确检验灰分指标。送样来源未经双方共同认定,系被上诉人单方提取。检验方法违反国标规定;粗灰分与灰分的检验方法和酌烧时间及残留物试样剂量成份完全不同;试样数量不符合规范GB/T14699.120xx/ISO6497 20xx 8.3样品量 8.4.4样品量(100≦500/T必须达到2kg);供货量大于100吨,必须至少要提取2KG试样。而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中所用试样不足500G。检验报告声明第4项及第3页备注内容说明仅对来样负责;报告结论不代表整批货品。检验报告第3页第3项专指粗灰分,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灰分指标。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9条,被上诉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因出现检材试样来源不明、试量违规、鉴定依据及方法手段违背国标规范、检测的是粗灰分并非灰分、缺乏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证明,该检验报告不具证明力。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了菜粕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有相反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第27条、第28条、第29条、第73条规定,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支持其主张。
3、外贸因素可资参考:
原审判理所称外贸合同与内贸合同无关联,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上诉人供给被上诉人的货物来源于印度尼西亚,系外贸产品,上诉人就质量问题向被上诉人提交了中国卫生检验检疫局的检验检疫证明及产品来源外方公司的检测证明。依据标准化法规定,GB 982588、GB/T643820xx/ISO5984 20xx等国标规范是技术性法规,明确注明粗灰分与灰分是性质不同的两种指标,两者的检测方法完全不同、所含成份均有质的区别,粗灰分是试料在 550℃灼烧后所得残渣,用质量分数(%)来表示。残渣中主要是氧化物、盐类等矿物质,也包括混入饲料中的砂石、土等,而合同中规定的灰分是盐酸不溶成份其指标来源于国标《油料饼粕盐酸不容灰分的测定方法》GB9825-88和国际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GAFTA No:130标准。原审错将粗灰分按灰分混同对待的作法违背了国标规范和当事人双方约定。
4、一审庭外咨询的意见进入判决,但挑东拣西令上诉人疑虑:
博士的意见不能成为提升被上诉人检验报告的理由,原审在判文中称专程咨询了专家,博士专家解释国内饲料行业中一般灰分就是指粗灰分数量 1000克左右即可,故本院认可。该部分论据违背基本常识。根据菜柏加工特性及工艺过程,粗灰分的指标绝不会在小于2.5%的指标范围,灰分小于2.5%是指酸不溶灰分,这在国标规范中已有明确定义。原审所谓博士的个人意见中承认存在两个国标,也并未肯定灰分就是粗灰分,当事人双方也未听到博士的证论。国标技术性规范明确规定了灰分与粗灰分的区别,原审庭外采用博士言论的作法违背诉讼程序,未经当事人质询的证据不得出现在识证理由当中。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规定,法定解约条件是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被上诉人不能举证合同目的根本不能实现。上诉人供货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三项指标,被上诉人有意将其中一项指标辩解为粗灰分,而粗灰分或灰分都不是决定价格的因素,在饲料行业中粗灰分一般被从需双方确定为小于百分之十二,都可以进行实际交易,看来主要的还是异地交易的潜规则问题导致案件发生
20xx年4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法庭举证,法庭辩论,世贸公司与富康公司逐步放弃隔核,友好协商,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友好条款,富康公司为世贸公司付款,世贸公司适度减少合同价款,并在当庭即时交易,双方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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