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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买卖合同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5-07-16

解除买卖合同判决书(集合一篇)。

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审理,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2023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某商品,被告应于2023年3月10日前支付全部价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在收到货物之日起五日内对货物进行验收。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全部货物,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请求被告返还已交付货物。 被告李四辩称,因合同项下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曾与原告多次沟通,原告未能妥善解决,自己有权拒付部分货款,并主张合同不应解除,要求原告继续履行。 经庭审查明,2023年3月2日,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将合同所述全部货物交至被告处。被告虽于3月4日发出书面函件称部分货物存在异议,但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实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瑕疵。双方就货物及货款产生争议后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于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双方依法订立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原告已如约交付合同标的,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在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货物的情况下,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在审理过程中,hao86.com小编注意到,被告虽有质量异议,但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货物确有严重质量问题,按照合同约定,买方应负有按时足额付款的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3年3月1日签订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李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返还已收货物;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四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xxx 陪审员:xxx xxx人民法院 日期:2023年x月x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关注好查网小编发布的相关法务解读。

文章来源:https://www.hc179.com/maimaihetong/914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