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推荐十五篇)
发布时间:2017-05-29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推荐十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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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 他 事 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 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⑵ 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⑶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⑸ 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⑵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⑶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⑷ 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⑸ 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⑹ 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⑺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动产(商品房)销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可扣除土地出让金。⑻
4、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 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余额为销售额。⑵ 建筑服务,建筑分包,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⑶ 一般纳税人(非房企)销售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 ⑴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⑵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动漫产品开发提供系列后续配套服务(归纳得不准确,请参阅文件)。⑶ 建筑服务,以“清包工”、“甲供材”的建筑服务及4月30日前的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⑷ 销售不动产,一般纳税人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及房企老项目销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⑸ 经营租赁不动产,一般纳税人租赁4月30日前取得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⑹ 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一般计税,也可选择简易计税,差额征收。⑺ 电影放影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⑻ 全面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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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介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制改革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经济中两个重要的税种,营改增是指将营业税改革为增值税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运行,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一定成效。以下将从六个方面进行总结。
二、政策宣传
营改增是涉及全国广大纳税人的重大政策调整,政府在宣传工作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政府组织开展了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包括座谈会、研讨会、新闻发布会等,向纳税人普及营改增政策的目标、原则、内容等,并主动解答纳税人的疑问和关切。政府还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开展广告宣传,提高纳税人对营改增政策的了解度和接受度。
三、试点经验
营改增试点的一大特点是分步骤逐步推行。从2012年开始,政府先在四个城市进行了试点,随后逐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过程中,政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调整政策措施。例如,根据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政府对税率进行了适当调整,降低了对纳税人的负担。政府还通过与企业的沟通,对一些具有特殊行业特点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提高了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税收收入变化
营改增的最终目的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国家税收收入。根据统计数据,自营改增试点开始以来,税收收入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这主要是通过转换税负结构、提高税负合理分配和优化税费政策等措施实现的。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税收征管的效率得到提高,减少了纳税人的税负成本。
五、企业发展
营改增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推动企业发展,提升竞争力。通过将营改增与减税降费相结合,政府积极引导企业将更多的资金用于技术改造、产品创新和市场拓展等方面,提高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对企业的支持和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难题,提高了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创新动力。
六、社会影响
营改增的顺利推行,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百姓生活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通过转型升级,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更多消费者的认可和信赖。美化环境、提升软硬件设施等投资项目的增加,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拉动了国内消费需求,推动了经济向好转型。
营改增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政府宣传工作的力度加大,促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政策。试点经验的总结和改进,不断优化了营改增政策的操作性和针对性。税收收入的增长和企业发展的促进,为我国的经济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持。社会影响的积极推动,让广大公众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实惠。未来,政府还需进一步完善政策细则,推动营改增工作向纵深发展,持续提升税收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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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分析!(详细)
2016-03-15 马泽方 方斌国
随着建筑业“营改增”的临近,建筑企业税负变化到底如何,将面临哪些变化是必须考虑的问题。本文以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的建筑业适用11%税率,对“营改增”后可能引起的税负变化进行了分析,供纳税人参考。1建筑业特点及主要风险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后,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相比,目前建筑业存在以下主要特点及涉税风险:
(一)建筑业财务核算不规范。据了解,建筑业的财务核算主要由工程项目部门按预算成本提供报账凭证,并非按照实际采购业务据实计账。这一做法对营业税直接依工程收入按适用税率计税影响不大。“营改增”后,工程成本及其原始凭证直接影响增值税税款计算,工程项目部门某些采购业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直接影响税款的抵扣,而工程项目部门为报账虚构购进业务取得扣税凭证将涉嫌偷逃增值税。
(二)建筑业人工费用占比高。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比例相对较高。经测算,建筑企业人工费用约占全部成本的30%。与其他行业相比,建筑业人工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高,建筑业工程收入中增值较多,“营改增”后税负可能上升较多。
(三)建筑业采购市场不规范。建筑企业的多数大型设备,如挖掘机、吊机等是通过租赁得来,有的则是由劳务工队带机作业,不少主材如砂石、砖等以及一些辅料,如铁丝、扣件等是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导致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2建筑业“营改增”税负测算方法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结算收入÷(1+11%)]×11%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适用税率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情况。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3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根据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税负测算。
(一)“营改增”税负测算wy项目工程结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元。yw项目工程结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为118,983,295.46元。1.销项税额的测算wy工程销项税额=87,200,000÷(1+11%)×11%=8,641,441(元)yw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2.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石按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外购项目成本及进项税额计算统计表根据上表计算,wy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yw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Wy项目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6,837,820=1,803,621(元)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wy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wy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yw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工程结算收入×3%=[工程结算收入÷(1+x)]×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yw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wy项目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wy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yw项目的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yw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
(二)分析与结论在前述wy和yw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6%和7.49%。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附:建筑业企业不能按工业企业享受“小微所得税优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填报“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为06**至50**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中,06-12开头的为采矿业,13-43开头的为制造业,44-46开头的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47-50开头的为建筑业,06-50开头的即为我们常说的“第二产业”。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填报说明中,判断小型微利企业是否为工业企业内容修改为‘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因此,建筑业企业不能按照工业企业条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只能按照其他企业条件享受。在统计学意义上,“第二产业”包括工业及建筑业,即建筑业属于第二产业,但不属于工业。2016年3号公告与统计部门的分类达到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综上所述,若一家建筑企业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到3000万元之间,2014汇算清缴时能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但2015汇算清缴时不能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原文:(国家住建部官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我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现就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三、有关地区和部门可根据计价依据管理的实际情况,采取满足增值税下工程计价要求的其他调整方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在调整准备工作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程文锦 010-5893323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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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依照国家和本省劳动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关系,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有关问题作以下约定:
2、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用工:以工程完成之日(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为本合同的终止期限。
2、工资支付方式: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资的,每月人民币元;按工作进度支付工
甲方依法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工伤保险,其中每月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计元。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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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重庆建筑业产值增速放缓上半年,我国经济运行总体上是平稳的,但下行压力仍然较大。
在此情形下, 全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政策, 以 “控物价、 保增长、调结构”为目标,积极拉动经济增长,引领建筑企业在竞争 中求发展。上半年,全市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以下简称“总专 包”)发展平稳,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584.10 亿元,同比增长 18.4%, 较一季度回落 9.8 个百分点,增速有所放缓。
一、建筑业运行特点
(一)签订合同额增加,企业夯实发展后劲 上半年,全市建筑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和措施不断做大做强企业 “蛋糕”,促进企业规模持续扩大,主要生产指标保持平稳增长。全 市总专包建筑业签订的合同总额为 4390.36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23.3%,其中,新签合同额 1776.38 亿元,同比增长 19.0%;上年结 转合同额 2613.98 亿元, 同比增长 26.4%。
企业签定合同总额的增加, 夯实了发展后劲,为全市建筑业生产稳步增长奠定基础。
(二)建筑业总产值增速放缓 上半年,全市总专包建筑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 1584.10 亿元, 增长 18.4%,比建安投资增速低 3.4 个百分点,保持了协调发展,增 速较一季度回落 9.8 个百分点,发展步伐放缓。从产值构成看:建筑 工程产值 1441.68 亿元,增长 17.3%;安装工程产值 96.74 亿元,增 长 30.7%;其他产值 45.68 亿元,增长 30.6%。
(三)大型建筑企业生产规模日益扩大 上半年,全市总承包一级资质及以上企业 引领建筑行 业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四)非国有建筑企业崭露头角 自 20xx 年开始的以市场准入为手段,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的 资质等级重组及企业兼并,使建筑业企业所有制结构得到有效调整。
上半年,全市非国有总专包建筑业企业 私营企业等不断发展壮大,非国有企业已在建筑行业中崭露头角。
(五)劳动生产率提升 在激烈竞争的建筑市场中,企业加快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 努力提高核心竞争力,建筑业运行质量明显提高。建筑企业在建规模 进一步扩大的同时,不断提高技术含量、优化人员组合,企业建筑施 工机械和工程技术人员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建筑业企业劳动生产 率得到进一步提升。上半年,按建筑业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为 12.77 万元/人,同比增长 12.9%。
二、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当前,宏观经济运行虽平稳,但仍存在较大下行压力。今年国家 预算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能举债, 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规定才 可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代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国务院也已开始清理地方 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投资项目资金捉襟见肘。建筑业作为项目实施主 体,势必受到影响,产值增速同比已有较大幅度回落,建筑业发展放 缓。同时,建筑企业在体制、机制、技术、管理、质量和效益诸方面 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问题,如果不加快提升企业整体素 质,市场份额将受到外来企业的强力挤压,企业生存和加快发展面临 较大压力。
(一)高资质企业较少,工程承揽难度大 上半年,全市 三级企业占比为 89.6%。
大多数企业资质等级不高,企业规模小,技术装备落后,市场竞争力 弱,一些大型建设项目不能参与竞争,在项目招标中难以入围,制约 了企业的发展。
(二)经营成本较高,缩小企业盈利空间 企业经营状况主要受材料成本价格和劳动力单位成本的影响, 由 于钢材、木材、水泥、砖瓦、沙石等主要建筑原材料价格不断上涨, 尤其是人工工资的大幅上涨,增加了建筑企业营业成本,缩小了企业 的盈利空间。
(三)本地建筑企业竞争力有待提高 上半年,建筑安装工程完成投资 较高的技术装备水平、规范 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致使我市建筑业面临激烈的竞争挑战。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政策扶持, 帮助地方建筑企业承揽更 多的工程项目,扶持企业积极转变经营模式,推动产业升级,引进先 进的生产技术,注重技术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提高员工素质,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服务体系,优化内部结构 健全和完善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强化金融支持,降低企业融资 难度,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建筑业资金来源多元化。鼓励企业优化内 部结构,改善投资环境,积极争取工程项目,拓展企业的发展空间, 提高市场占有率。
(三)规范建筑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加强政府监管和服务工作,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市场机制 健全的社会环境。
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场的需求为建筑企业提供相关服 务,及时搜集、发布建筑市场信息,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牵线搭桥,使 各企业间资源优势互补,提升市场竞争力。将工程项目招投标纳入严 格的法制、规范、科学化管理渠道,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创造一个公平 竞争的市场环境。
下半年,国际形势将日趋复杂,国内发展压力仍在,但稳定依然 是我国发展主基调。全年,随着重点项目的陆续开工,在建项目加大 推进力度,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 我市建筑业生产在此基础上, 将呈现出建筑业总产值稳步增长,增速有所放缓的发展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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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它企业具有不同的生产经营特点,如果内部财务控制问题得不到很好的解决,必然会影响建筑企业的发展。文章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策略。
二、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总的来说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不健全。第一、货币资金的收付不规范,对资金收付的机构和工作人员缺乏相应的制约与监督。第二、没有对实物资产管理岗位的职责进行规范,财产的入库、验收、发出、保管等存在着漏洞,常常会发生财产的破坏、偷盗、流失等现象。第三、建筑工程项目的决策程序不规范。第四、采购与付款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与不足,资金使用存在着很大的随意性。第五、缺乏规范的预算编制、审定、下达、执行程序,缺乏对预算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控制,改进措施也常常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项目经理责任制度不完善。项目经理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在项目建设中发挥着促进作用,但是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存在着财务核算体制不健全,相应的约束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项目经理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内部财务控制。
3.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在很多的建筑企业中,审计部门并没有和财务部门分开,多数内部审计工作由财务部门领导,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这使得审计工作只是出于形式,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不能真正的发挥实效,4.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目前,建筑施工企业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难以满足施工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调查显示,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普遍缺乏高学历、高层次的会计人员,他们的知识结构、工作能力偏低。同时,由于建筑行业具有流动性和分散性的特点,使会计人员的业务技能、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等跟不上,不能很好的服务于建筑行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三、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当前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根据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为了有效的实现对企业内部财务控制,有必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内部控制体系。第一、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第二、按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第三、加强对财务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进行保管,个人用章由本人或者授权人保管,同时,为了加强对财务的管理和监督,严格禁止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要的全部印章。
2.实行内部会计委派制度。对施工项目部委派财务人员,并对项目部财务行为进行监督,同时监督项目部的其他行为。第一、项目部财务人员需要独立进行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第二、项目部财务人员需要对公司和项目部同时负责,既维护公司利益,又对项目部的财务实施监管。第三、明确项目部财务人员的报告责任,对于一般事项需要定期报告,对于重大事项则需要及时报告。同时为了加强对资金使用和支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实行费用支出和资金使用联合签字制度,对于较大资金的支出需要由财务主管部门和项目经理联合签字方可生效。这样既能够提高财务信息的安全,又可以发挥财务的监督作用。
3.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内部财务审计制度对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做好内部财务审计能够有效的推动财务监管工作的进行。需要按照审计法规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建筑行业自身的特点展开审计工作,具体的措施如下:第一、对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进行统一发放,同时提高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第二、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成本和效益进行审计,找出不足之处,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完善措施。第三、强化项目目标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效益。第四、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第五、丰富内部审计工作的形式,加强对会计核算的监督,保证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加强建筑保护施工预算控制。预算工作对建筑施工企业财务控制效果的好坏有着直接的影响。一方面加强企业的预算,着重做好财务预算和各种投资预算工作。另一方面加强建筑施工项目预算,将其作为预算控制的核心和中心任务来对待。
5.优化会计队伍结构。第一、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第二、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重视高学历、高层次会计人员的引进,不断提高会计工作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结束语
总之,内部财务控制对建筑施工企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文章主要分析了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财务控制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够引起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关注,能够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今年下半年,营改增将在建筑行业全面推行,应当看到,企业的实际税负变动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直接相关,而行业现行营业税率为3%的情况下,企业管理水平对企业经营成本产生的影响较小。但营改增后,对于管理粗放的、资质较低的中小型建筑企业,可能面临资金甚至生存压力。针对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策略,国内也有诸多专家提出了很多建议,比如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签订分包、材料采购等合同时要特别说明要由对方担负合法、有效、足够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此外等到对方提供相应的购销凭据、增值税发票以及款项申请书后才能付款。又如,施工企业对于购买不动资产、施工原材料以及纳税人身份的筹备计划等,都需要用合适的方式来进行税收的筹划,这种策略对企业本身而言,也具有很好的操作性。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
(一)建立健全企业税务控制端口
1、慎重做好招投标工作,投标预算要仔细慎重编制
营销部门要审慎签定施工合同,充分考虑增值税的因素,不同类别工程的实际税负远远不同。比如:土石方工程几乎没有什么进项税可以抵扣。比如:工程所在地在深山中,则税收负担肯定会加大,则在投标预算编制时要留有足够的利润空间。
2、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
认真做好建设合同评审工作,从源头上确保企业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除合同范本上的常规条款外,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税金如何提供等等。在此我们还要特别注意,除设备安装企业外,一般要回避甲方供应材料、设备之要求,可以由甲方选定厂商、品种、型号,购销合同应由施工方与供应商签订,避免进项税的缺失。工程分包合同管理中,针对有资质的企业分包,在分包合同中明确要求分包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分包结算。杜绝无资质的队伍分包,个别特殊原因不得不用的分包(挂靠),必须把企业获利和税费留足,然后确定再分包结算价格,以消化“营改增”带来的税负。
3、尽量选定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公司可统筹建立物资采购公司,便于优选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减少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的机率。由于现行营业税制下,营业税金及附加与企业成本管理无关,企业方面可能只是将成本管理与企业所得税相挂钩。但随着成本管理与流转税紧密结合后,企业本身必须做好税收筹划。比如:以前一味从价格角度考虑,可能不管是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现在则要从降低成本是降低税负两个角度去综合考虑,取得一个平衡点。供应商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合同造价部门、财务部门、采供部门要做好缜密测算。
4、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
“营改增”后可能出现的现象:各子公司由于管理水平不同,或架构设置不同(各子公司有的下设分公司、有的下设子公司),领导具体经营理念不同或对税收重视程度不同,均可能造成各子公司实际税负不同。集团公司应加强对分子公司、项目工程部的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从而尽可能消化为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多付出的成本代价。项目经理部的用工、用料(采购)、质量、进度、资金等内部控制体系要重新梳理设计。尽可能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购置各种材料、机械、服务等。采取分包还是自己施工,(当然在建筑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分包可以一次性取得进项税抵扣,自己施工则要取得相关进项税票。集团公司可定期对下属各子企业税负情况进行公布并排名,督促、激励各子企业加强税收筹划,积极适应“营改增”税收改革变化。另外,在“营改增”试点开始后,一般纳税人经营一些特许项目时可在短期内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一经确认,三、五年不变,企业应权衡利弊,酌情选择。
(二)加大对企业会计核算变化风险的防范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产生更高的要求,从整体上看,建筑企业应从两方面做好财务管理工作:首先是会计核算,其次是发票管理。
营业税计税方式相对于增值税的抵扣模式来说较为简单,对于试点建筑企业来说,营业税改增值税改变了整个会计核算体系。试点前,会计核算主要是企业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聘请记账的形式。此种形式的会计核算存在很大的漏洞。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不进行改进,必定会导致企业偷税漏税的行为,不但会招来税务部门的处罚,甚至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所以,建筑企业有必要在允许的条件下增加会计人员的数量,有效地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业务能力,并且适度改变企业的会计核算管理方式。
与此同时,营业税改增值税对试点建筑企业的发票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一方面,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同。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还要注意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的不同,注意其使用范围以及有关税务部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与营业税发票的限额存在差异,与营业税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限额较高,申请时间长,特别是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时间更长。所以,发票使用数量大的企业要提前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新增加的发票,从而避免企业正常业务受到影响。在我们国家通过发票控制税收的征管方式下,如果发票得不到规范使用,那么会增加企业的涉税风险,而且增值税发票一旦出现纰漏,企业负责人和财务管理人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从而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试点建筑企业制定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三)优化企业资金管理
“营改增”增加了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因此,在对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关制度进行修改调整的同时,对企业的现金流管理要进一步加强,从而减少企业现金支付的困难,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如果要提高资金的利用率,那么就要健全资金的管理控制制度,加强应收账款控制,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1)加强应收账款控制
增值税是价外税,但是包含在应收账款内,建筑企业的收入是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的,即工程在建过程中,建筑企业实际计算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是按建筑企业自己实际确认的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与建设方按进度支付的资金是不吻合的。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在项目投标之前,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切忌乱投标;投标以后,要建立履约保证金的明细账目,并且一定要确保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方式。对于游离在企业生产经营以外的资金一定要从严控制。对于应收账款的收回,企业可以成立催收小组,及时的催要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从而确保项目资金的及时到账,保障项目的正常进行。与此同时,对于资金的开户一定要加强管理,决不允许项目负责人以个人的名义开户。
(2)做好资金预算管理
由于各建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水平迥异,导致增值税实际税负各不相同。缴营业税时,上年末做资金预算时,只要收入出来了,按3%一算就是营业税负,但改征增值税后实际税负可能达6%、达8%,当然也可能是2%或3%,所以提请财务预算时要严加注意,通过以全面预算管理的方式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动以及有关负责人的行为。
(3)利用信息化进行资金集中管理
对于集团企业,一定要对项目资金进行统一的管理,防止资金过渡分散,从而降低资金的利用效率。在企业内部建立资金结算中心,确保资金收入和支出两条线,确保对资金的集中管理、调度和监控,做到即使放权也能对资金进行全面地监控。工程各项目部统一在结算中心开设账户,只保留日常消费资金,控制好项目部资金用量,依照各项目部的资金使用计划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资金使用方法,对资金使用程序进行严格的规范,避免资金使用的浪费。充分调度好资金,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运用效率。
(四)应对企业内部管理定额变化的措施
1、考核表格重新设计
企业的各种成本台账、内部考核表格等均要重新设计,均要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组织梳理项目所有相关台账,可以先进行设计,然后征求意见,最终定稿。
2、加强内部沟通
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月度、季度、年度)加强沟通。及时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相互知晓,并定期给项目经理部通报,进一步提高企业整体获利能力。
3、认真核算、分析成本费用数据
由于成本费用的变化,能反映企业实际管理水平的增值税负担、企业所得税负担的变化,建筑企业各部门应认真做好分析测算。合同预算部门也要将工程实际成本与预算定额进行比较,为以后的投标报价收集资料,做好支撑,最终确定企业管理定额。
(五)加强内部进项税发票归集和管理
建筑企业自身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建立增值税进项发票归集流程,可以采用奖励机制,具体可以建立业务人员取得增值税发票和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奖惩办法,从而激励员工去努力争取发票,最后实现企业的抵扣。懂得如何依照增值法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为单位获取更多的利益;建立定期的账目汇报机制,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造成的当期应缴增值税款增大的情况的发生,并且减少因人为拖延报账使得超过认证期不能抵扣税款而造成的损失。严格按照税法和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做好增值税的计算和解缴工作。
总之,建筑企业要积极做好各种准备工作,要借机规范企业内部管理,翘首期盼“营改增”在建筑业的实施,并给建筑业带来税收减负的大好机会。亟待通过此次税改,自动清理建筑企业鱼龙混杂的局面,规范建筑市场。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替国增光修大厦
为人造福建高楼
添瓦加砖筑大厦
安居乐业住新楼
万丈高楼平地起
千幢大厦手中兴
为国为民修大厦
保质保量竣工程
热汗千滴夜以继日
高楼万栋遮雨避风
大厦落成到处欢天喜地
福人迁入满堂金碧辉煌
经营有大志
建造集良工
建成大厦高华宅
留与后人久远居
双手盖起高楼大厦
两足踏遍地北天南
矗起摘星脚手架
建成揽月摩天楼
江山多娇放开千里目
大厦有阶更上一层楼
华堂入云大好江山添一景
广厦拔地四华英杰乐三春
经营大厦
建造高楼
高楼手中建
重担肩上挑
矗立摘星脚手架
建成顶日摩天楼
大厦高楼能手盖
南枝北屋凤凰栖
大厦落成工匠巧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xx年已悄然来至,回首xx年,是有历史性纪念意义的一年,是硕果累累的一年,在这一年,我们公司喜迎来了贰级资质成功荣升为壹级资质,这不仅是每一位同事心中的骄傲,更是让身在经营部工作的我,无论是在招投标报名或是为其他公司陪标工作中,都拓宽了公司的发展道路;在这一年,我们新开工程建筑面积达到23.5万平米,在这一年,我公司总建筑产值突破1.5亿。我为工作在这样一个公司而感到自豪,感到骄傲。首先,我代表个人向公司的各位领导道一声:“谢谢,是你们的操劳才有了今天的成绩,是你们的培养和耐心我们才拥有这样一个自我实现人生价值的平台。”同时,我也要向经营部的每一位同事道一声:“谢谢!谢谢你们每次投标都毫无怨言加班加点的工作,不仅尽到身为预算员的岗位职责,还能完成分公司交付的其他工作。”
回顾xx年,我将本年度的工作从以下几个方面归纳、总结:
一、招投标工作:
随着XX区级招办及市级招办不断改革与全国接轨,在招投标方面不断出台新政策,我们部门也是紧跟脚步,不断加强学习,从初的定额报价到现在的清单报价,从初的纸质标书到现在的电子标书,从初的到报名处报名到现在的网报,不断的更新,不断的要求提升,使我们今年的投标工作有成功的喜悦,也有失败的泪水。本年相继参与投了工程、工程、工程、工程等10个项目,其中靠打硬仗中标工程达到7个,履行投标手续工程1个,未中标工程2个。在投标工作中,我熟读招标文件,并提前掌握其得分要点,根据各人特长将工作分配到每一个参与投标的人员手中。投标由于时间受限,需要我们的工作短频快、精而准,也使我们今年受到了血的教训,随着建筑市场的透明化,施工单位的利润越来越薄,竞争更是越来越激烈,为了中标我们不得已将利润降到低甚至亏损,经验告诉我们不能仅仅只为中标而投标,更要考虑到能否为公司带来利润,总结今年的经验教训,我决心组织经营部不断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并找到切入点,将风险降到低,实现公司利润大化。
二、施工合同的起草及内部分包合同的备案工作:
在今年参与对甲方合同的谈判及起草中,我真切的发现施工合同在工程中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地位,由于双方经济利益不一致,在工程建设中,我们经常会和甲方因为付款比例、经济签证、不合理条款等原因而发生争执,而合同在解决双方争执中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这也让我在今年的对外合同中学到了处处充满玄机,合同中也要步步小心,字字斟酌,到处都有可能出现文字陷阱,合同不仅对我的业务水平有要求,还要求对基本的建筑法有所熟知,我深知自己知识的匮乏,我将不断努力,为今后公司合同的签订获得大利益奠定基础。
本年度的各分公司各项目分包合同均在经营部备案统一管理,但仍需规范化,在明年的工作中,我将会做出更系统的要求,使分包合同的备案管理更加细致、规范。
三、预算编制情况:
预算指导施工,干的好不如算得好,这是作为我们施工单位经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同时也牢牢记在我的心中,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对预算编制时限的要求:自收到图纸后,建筑面积1.5万平米以内的工程15天之内编制完成结构预算,15天之内编制完建筑预算,整体预算30天编制完成;1.5-3万平米的工程25天之内编制完成结构预算,25天之内编制完建筑预算,整体预算50天编制完成;3万平米以上的工程30天之内编制完成结构预算,30天之内编制完建筑预算,整体预算60天编制完成。按照预算编制管理制度本年度:工程均按规定时间内完成。
四、结算完成情况:
大家都知道工程结算对于我们施工单位的意义是多么的重大,工程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的重要环节,越是尽早的结算工程款,越是有利于我们资金回笼,从而降低成本,通过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才能获得相应的利润,进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但往往结算的道路总是冲满着艰辛和阻碍,甲方以各种原因、理由、借口推脱结算的时间。今年已定案,已完成阶段性结算、结算完成,已上报甲方待审,结算已编制完成,但由于缺少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图纸甲方拒绝签收和审核。阅海宾馆的结算也是由于施工合同甲方至今未签字而没有审核定案。虽然我深知结算的重要性,但总感觉自己有心而力不足,对内安排工作力度不够强硬,且与甲方的接触不够深入,导致今年的结算工作没有全部完成。
五、组织召开目标成本会及月度成本分析会:
今年,公司由原来一直沿用的两算对比,既预算收入与实际成本的对比,到今年逐步增加到三算对比,既增加了目标成本这一工作。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个新的尝试,相继我们在公司会议室和各分公司项目部召开了:工程等目标成本分析会,为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全员成本控制意识,加强对工程成本的控制,从而达到提前预控,不断降低成本,终实现利润大化,我们不断总结每次开完会的效果,并与分公司经理进行思想沟通,为达到不流于形式,真正在项目管理人员心中有成本的意识,我们由开始在机关会议室作为开会地点逐步转移到各项目部,由原先的参会人员总是分公司经理、核算员、材料员,扩大到项目部各工长等相关管理人员。从每次开会项目管理人员所谈心得体会,我发现目标成本会势在必行,明年也即将继续延续下去,从而达到让成本意识灌输到每一个人的心中,人人讲成本,大家都从自己工作岗位上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管理水平才会有所提升,利润将不再是空想。但由于建筑市场大环境的影响,今年大多工程属于边设计边施工,边施工边变更,导致预算不能指导施工且与施工不同步,从而使今年的目标成本多数滞后,没有达到更加理想的效果。
谈成本色变,谈成本头大似乎已成为我们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头痛的事情,工程赶生产忙进度,为了合同时间不违约,往往把侧重点放在生产上,而忽略了成本,个别分公司成本不清,成本分析会上尴尬的场面。但尽管如此成本分析会月月召开,其目的仍然是增强我们管理人员的成本控制意识,我相信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我们的成本意识和管理水平会逐步增强和提高。
六、广联达成本控制体系运行:
年初,我公司引进了广联达成本控制软件,在来说,这还是很先进的管控理念,很荣幸我被领导任命为广联达实施小组的副组长,同时我也深感自己责任和担子的重大,在北京广联达工程师对我公司相关人员为期一个月的培训中,我有幸参与了广联达在我公司实施的全过程,由初的学习培训到在北京广联达工程师X工、X工和广联达实施组长帮助下,我起草了《广联达运行管理制度》,经过广联达小组的修改及公司领导的审阅后,终在公司正式试运行。新的理念、新的事物起初的运行都是坎坷的,广联达也不例外,相关模块操作人员流动大,抵触心理强烈或是软件理解不到位导致广联达没有达到各分公司步伐一致,作为广联达小组成员,我们间断性利用晚上或是周末的时间,针对于各分公司相关模块操作人员出现的问题组织学习、培训。到目前为止相关模块操作人员大多可以熟练操作,我感觉自己作为广联达小组副组长一职工作还是没有做好,对各分公司要求力度不够,没有完全按照管理制度实行。这也是我身上大的一个弱点和急需改进的地方。
七、对外资质预审工作:
为了提升公司的知名度,更好的与各大房地产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我收集历年来公司代表著作照片并配合相关工程简介及新通过年检的五证一书、工程相关业绩,并将其排版、装订。以便于公司对外洽谈时更直观的宣传我公司业绩。同时为了迎接各房地产来我公司考察,我还制作了简单的ppt企业简介,也达到了初预想的效果,使甲方加深对我公司的良好印象。
八、统计工作:
自从去年十月我开始接触统计到和共同配合、沟通、学习,经过不断的学习、研究终能够熟练操作统计网报,并且将其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并于10月19日迎接了统计局到我公司的统计工作检查,并得到统计部门领导对我公司统计工作的肯定及好的建议。我决心将统计工作做的更好,争取成为全区好的榜样及典范,为我公司争取荣誉。
纵观全年是忙碌的一年,也是充实的一年,在这一年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积累了很多经验。管理水平相比去年有所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会更加努力,为发展奉献自己一点微薄的力量。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生产实现较快增长,发展质量不断提升
前三季度,各种积极因素共同发力,确保广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房地产开发投资继续保持平稳增长,对建筑业的发展起到更好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广西建筑业生产运行实现较快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也不断提升。但一些不利因素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应引起重视和努力消除。
一、多因素支撑广西建筑业保持良好运行态势
(一)建筑业生产实现较快增长,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
前三季度,广西1381家建筑业企业(资质以上总专包,下同)完成总产值3002.28亿元,同比上年增长18.3%,比上半年提高5.7个百分点,排全国第1位。实现建筑业增加值985.35亿元,现价增加值同比增长11.6%,不变价增加值同比增长5.2%,分别比上半年提高1个、1.2个百分点,对广西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提升,为保持经济平稳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1.从完成产值结构看,建筑工程产值继续占据主导地位。广西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工程产值2609.08亿元,同比增长18.6%,增速比上半年提高6.4个百分点,占总产值比重为86.9%,占比比上半年提高0.5个百分点,主导地位稳固。安装工程产值243.42亿元,同比增长18.3%,增速比上半年回落了1.9个百分点,在建筑业总产值的占比为8.1%,比上年回落了0.2个百分点。其他工程产值149.78亿元,同比增长3.8%,占总产值比重为5.0%。
2.从企业类型看,房屋类生产仍占主体地位、领先发展。
受广西房地产开发业快速发展的影响,前三季度,广西房屋类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2344.75亿元,增长19.2%,高于建筑业企业产值增速0.9个百分点,占建筑业总产值的78.1%,比上年提升0.6个百分点,对建筑业增长贡献率为78.1%,在广西建筑行业中继续保持主体地位。土木工程类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572.36亿元,增长17.7%。建筑安装类建筑业完成产值59.13亿元,回落1.2%。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产值26.04亿元,增长4.0%。
3.从全区14个市看,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均实现正增长,但区域发展速度差异较大。从建筑业总产值增速看,最高为河池市69.9%,最低为防城港市9.4%,两者存在60.5个百分点的巨大差异。
(二)支撑广西建筑业发展的积极因素
1.战略性发展的政策因素
凭借独特的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广西在多项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中占有重要位置。首先,广西作为“一带一路”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积极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发挥与东盟国家陆海相连的独特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构建面向东盟的国际大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其次,广西也是精准扶贫决胜小康重要战场。随着2020年接近,广西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加快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第三,广西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关于推进我区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广西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等政策和措施,为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更大的舞台。
在各项促进建筑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有效推动下,广西建筑业继续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
2.十三五时期的阶段性发展因素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西部大开发“十三五”规划》,对“十三五”时期西部大开发进行了全面部署,在10个方面明确提出了重点任务及重大工程,其中有多项内容涉及广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航运、港口、新兴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多个行业建设。当前阶段内,由于加快建设全面小康、加快推进精准脱贫、实施新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南向通道等阶段性投资建设任务的集中实施,给广西建筑业企业带来工作量快速增加、生产规模扩大的更多重要发展机遇。
3.新旧动力转换的创新发展因素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广西建筑业企业积极开展结构性供给侧改革,加大科技创新研发投入,不断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努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取得显著成效。通过管理提升、技术提升、效益提升和资质提升,确保企业的生产结构优化升级、内在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也持续提升,推动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不断加快。
二、广西建筑业发展质量提升
(一)市场占有率提高。前三季度国家反馈广西建筑业总产出为3980.11亿元,广西省内完成总产值为2484.18亿元,占总产出的62.4%,较去年同期提高了2.6个百分点,市场占有率明显提高。
(二)高资质企业数量增加,生产能力加强,主导作用明显。截止2018年前3季度,广西建筑业特级资质企业9家比去年同期多了3家;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28家,比去年同期增加7家。前3季度广西资质以上总专包建筑业企业中,资质等级为特级、一级的高资质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2109.29亿元,同比增长21.3%,高于总产值增速3个百分点,占全部总产值的比重为70.3%,比上年同期提高1.8个百分点。二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94.77亿元,同比增长10.7%,占全部总产值的比重为16.5%,比上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三级及以下资质建筑业企业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91.46亿元,同比增长11.2%,占全部总产值的比重为13.0%,比上年同期降低0.9个百分点。大型高资质龙头企业对广西建筑业生产的支撑作用有所加强。
(三)企业生产效率和经营效益不断提升。
一是劳动生产率提高。前三季度,广西建筑业企业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加大技改投入,大力提高施工机械设备装备科技含量,有力地推动了建筑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化产业转型,劳动生产率明显提高。按总产值平均的劳动生产率为26.89万元/人,与上年相比,人均创造建筑业总产值高出3.99万元,增长17.4%,比上半年和去年同期分别提高8.6个、13.9个百分点。按营业收入平均的劳动生产率也保持较快提高。前三季度,广西资质以上总专包建筑业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13.76亿元,比上年增长23.6%,同比提高10.9个百分点;人均营业收入21.96万元/人,同比增加4.0万元/人,增长22.7%,比上半年和去年同期分别提高9.2个、25.6个百分点。
二是企业经营效益提高。前三季度,广西建筑业企业营业利润为49.62亿元,同比上年提高19.8%。按企业平均实现利润382.01万元,同比增长9.6%,比去年同期提高20.8个百分点。
实现应交增值税53.68亿元,比上年增长38.5%。按企业平均纳税413.2万元,同比增长26.7%。
三、广西建筑业发展中需关注的问题
(一)建筑业总量规模仍然偏小
从全国范围来看,广西建筑业发展总量规模仍处于较低的水平。前三季度,广西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3002.28亿元,在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中位列第18位,建筑业总产值占全国建筑业总产值的比重仅为2.0%,总量规模仍然偏小。
(二)大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偏低
从结构上看,前三季度全区1381家资质以上总专包建筑业企业中,资质等级三级的建筑业企业共有793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57.4%;资质等级二级的建筑业企业共有370家,占全部企业总数的26.8%;资质等级特、一级的龙头建筑业企业共有137家,仅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9%。以上数据表明,目前广西建筑企业仍以资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为主,在日益激烈的建筑业市场竞争中仍处于劣势。
(三)本年新签合同额大幅减少
前三季度,广西建筑企业本年新签合同额3293.88亿元,同比回落18.3%。本年新签合同额的减少,将对下一阶段建筑业市场生产规模扩大和保持较快增长造成不利影响。
(四)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效益空间严重挤压
由于人力与建材价格不断攀升,广西建安价格指数持续保持高位增长。2017年1到4季度广西建安价格指数分别达到104.85、104.79、105.21、106.20,2018年1到3季度建安价格指数分别为107.28、106.33和106.14。
建安价格指数过高对全区建筑业发展造成较大影响,提高了在建项目的经营风险,造成在建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成本可能超过投标时的预算成本,导致企业毛利率下降,企业盈利空间受到严重挤压,从而使企业的经营风险加大,不利于建筑业市场健康发展。
四、几点措施建议
(一)强化政府管理和服务职能,引导企业做大做强
在确保政府“放管服”措施到位、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引导,推动广西建筑企业突破原有的思维模式和传统施工领域,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施工领域的结构调整,改进经营方式、提升技术能力,通过不断优化升级实现企业做大做强的发展目标。
(二)合理调控建筑材料市场价格
从建筑材料所占的比重来看,价格是对工程造价影响最大的因素。建筑材料的价格直接影响整个工程造价,在建筑工程中,材料费用占项目工程造价的过半甚至更高。相关职能部门要从宏观上调控好建筑材料市场价格,降低建筑行业工程项目建造成本。
(三)抓住机遇,提高市场占有份额
2018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投资结构不断优化,要加大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广西要抓住这一政策机遇,一是积极探索本地企业优先承接区内工程项目,特别是二、三产建设项目,鼓励引导企业通过PPP模式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切实提高建筑市场本地企业占有率。二是协调金融机构,积极为区内建筑业发展提供宽松的资金环境,不断努力寻求银企合作的办法,对参与本地建设的区内企业提供融资、贷款、担保等方面的金融政策支持,为企业参与本地工程建设解除后顾之忧。三是建立全区优质建筑企业名录库,把资质高、实力强、专业优的大中型建筑企业纳入名录,在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建设中优先选用名录中的企业。
(四)利用大数据,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建筑业发展质量
积极推动建筑业与信息化融合,切实抓好建筑信息管理模型技术、智能化技术等应用,努力构建设计数字化、管理网络化、运营智能化、服务定制化的智慧管理体系。运用大数据,构建商业平台生态系统,形成以建筑产业为核心的多元化产业集群。推进建筑产业前延后伸,构建完整创新链,提高产值利润率,从面有效地提高广西建筑业企业发展质量。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兹有甲方与乙方已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就______工程签订了《______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阶段工程男女更衣室及阁楼已基本完成。由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国家实行了营改增税制,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均发生了变化。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以下条款:
一、一致认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签订的《______施工合同》执行的施工项目更改为室内首层男女更衣室装修、强电、给排水、消防及空调的工程内容及三层装修、给排水、消防喷淋的'工程内容。
二、付款方式按照原合同执行按实结算。
三、原合同剩余的工程内容及部分新增项目经双方协商另行签署工程合同。
四、本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按照本补充协议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原合同执行。
五、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约如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这个月我依旧负责xx公司的会计核算,除了和以往月份的每月日常核算之外,新增了年末项目材料盘点和年终结算:
1、年末盘点,在月末时我协助_组长去了xx公司的三个项目进行盘点,主要统计钢筋、加气块的规格和数量,并对半成品的数量进行合适估计,期间不但对各种材料有了更为清楚的了解,也了解到了一些土建施工的常识,感觉收获的同时也发觉自己工作经验的不足,需要在以后多加提炼和总结。
2、年终结算,这是第一次参与年终结算,提醒自己抓住学习的机会,在正在努力完成分配的各项任务,来使自己能够快速成长。
回顾4个月的xx公司的会计业务处理工作锻炼下来,我掌握了公司的会计科目及会计处理,同时对会计的工作也有了具体的了解。我努力将自己在校所学的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能够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通过对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登账到会计报表的填制,熟练掌握了正当而标准的施工企业会计流程,细致的了解了企业单位会计工作的全过程,认真学习了各类日常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完成的工作
期间,我具体完成以下项工作:
每月日常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及相应凭证的填写及审核,其中完成凭证编制若干,审核若干。附件包括发票的处理审核及各公司费用报销的处理,其中完成费用报销审核若干。工程结算的会计处理及流程,分包结算完成若干。完成近几个月来的会计处理,包括计提折旧,两费计提,后勤间接费分摊,工程项目保修金、税金的计提及收入成本确认和最后损益结转。
完成近几个月会计档案资料的整理装订及保管。做到及时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制作记账凭证。并对所出凭证进行检查、复核,对于不正确的记账凭证,找到原因并及时改正;大致掌握了月财务报表报及季度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编制报表若干,不过这点还要继续加强学习。安全文明措施费资料打印,独立完成发票复印。协助_组长完成xx公司的面膜材料盘点。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学会了知识值得高兴,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能回避,在工作中也确实感觉到自己的不足:
1、对eas的使用,特别是查账的能力还有待提高。
2、在工作中还是不够细心,经验和工作能力也有待加强。
3、对会计核算的思考不够深,又是不能系统的考虑问题,对事情的理解和看法不够深刻。
三、将来的工作计划
1、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争取尽早胜任一个公司的全盘会计核算。
2、提升工作能力,多与同事领导交流沟通,听取前辈的经验看法
3、要加强专业相关知识的积累,利用空余时间学习专业书籍,考取会计职称。
4、积极参与公司部门的活动,热心帮助同事。
这一年中所有的成绩和不足都已经成为过去,所有的教训和不足我都会牢记在心,努力改进。实际工作中的事务是细而杂的,只有多加练习才能牢牢掌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坚信我会在各位领导的教导下能更好、更快的完全胜任岗位工作,争取零失误,并多为公司考虑,拼搏创新,以老板的心态完成工作。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建筑业公司年会致辞范文篇1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女士们、先生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在这春意盎然、生机勃勃的美好时节,我们有幸迎来了全省建筑业监理工作年会在惠水隆重召开,这是全省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一件大事,更是惠水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喜事。本次会议的召开,充分体现了上级住建部门对惠水建筑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怀,体现了社会各界对惠水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和厚爱。在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向本次年会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出席年会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和帮助惠水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各位朋友,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
惠水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区,县城坐落于“贵州高原第一大坝”—10万亩涟江大坝中央。县域总面积2470平方公里,辖8镇2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46万。惠水交通区位优越,“贵惠”、“惠兴”、“惠罗”等高速公路交汇贯穿全境,是贵州南部重要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集散地,是贵州南下出海通道的必经之地。惠水民族风情浓郁、文化底蕴深厚、物产资源富足,是布依民歌《好花红》的发源地,素有贵州高原上的“鱼米之乡”、“小江南”等美誉,是“中国黑糯米之乡”、“中国金钱橘之乡”、“中国优质米之乡”。
近年来,我县始终坚持把城镇建设作为加速发展、推动跨越的重要抓手,大力实施“城镇化带动”战略,探索实施“迁寨还田”工程建设,积极打造“依山傍水、城在林中、房在园中、人在景中”的“山水田园城市”。
我相信,今天的会议必将掀开我县建筑业发展的崭新一页,进一步推动惠水城镇化快速、有序、健康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注入强大的动力,为我县2021年提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建筑业公司年会致辞范文篇2各位领导:
你们好!
新年伊始,我们齐聚一堂,在此隆重召开公司年度会议。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参加此次会议。首先,我代表__工地项目部向各位给予我们大力支持和信任的领导表示诚挚地感谢。
过去的2012年,是非常重要的一年,这一年,我们全力以赴地投入到长睦R21-14地块工程的建设工作中。工程开工后,工程项目部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合同要求、设计文件、业主方和监理方要求,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措施,制定了各岗位人员责任制,编制了各工种工序流程,并逐项付诸于工程施工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管理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管理目标:工程施工设备实现了全面报验,主要设备按规定进行了安全鉴定并备案;工程材料及成品、半成品实现了全部报验,确保了材料质量;严格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工程施工各环节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确保了工程质量,未发生质量事故,工程合格率100%;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对施工班组进行施工技术交底,未发生安全事故,安全事故发生率为0。这些成绩都是在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及鞭策鼓励下取得的,是各部门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项目部及各班组精诚团结、奋力拼搏的结果。成绩只能说明过去,新的目标和新的一轮考验又压在我们的肩上。2013年,我项目部将按照以下方法开展工作: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精心施工,重在管理”。保证工程达到预期目标是我项目部进行工程管理的首要任务,为此,我项目部将从施工进度、质量、安全、文明、配合等全方位加强管理,突出重点,确保本工程优质、高效的完成。
1、施工进度管理
根据建设方对工期的要求,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财力,利用自身现有优势协调各方关系,前期抓进度,后期抓配合。2、施工质量管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更是企业的品牌”。为了实现本工程质量目标,我项目部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方案,包括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质量责任制和经济控制措施以及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措施。3、施工安全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规定,最终实现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的目标,我项目部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1)建立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 2)完善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如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等。 3)加大安全施工方面的投入,落实四口及临边防护,及时发现、查找危险源,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安全隐患。4、施工文明管理
文明标准化施工管理是体现一个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与一个企业总体精神面貌的根本途径。针对本工程的现场条件,我项目部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合理规划布置,并已全部布置到位。文明施工是一个系统工程,贯穿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为了始终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我项目部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控制。我项目部将严格秉承我公司“守诚以薄己,取信而厚人”的企业宗旨,以对用户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管理,精心施工,以饱满的热情、充足的干劲,积极投身到本工程施工建设中。我们坚信,在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我们不懈的努力,一定会优质、高效的完成施工任务,将本项目打造成精品工程、示范工程!
最后,祝各位领导工作顺利、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建筑业公司年会致辞范文篇3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同志们:
由于整个社会投资环境发生了巨变,建设行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寒冬,尤其是建设行业中的中小企业,受政策的不利影响,经营更为艰难。从前年开始,河北省建筑市场搞了一个“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方法很大一部分内容是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科技创新进行打分评价。前几年我公司在创优质工程方面尽了力,去年省人行工程、邯郸火车站广场工程、西柏坡高速路收费站工程、元氏污水处理厂工程、邯郸中华大街北延工程、沿海两段高速路均荣获了河北省或石家庄市优质工程,为公司争得了荣誉、增添了光彩。但是,文明工地创建方面做得不够,只有神朔铁路朱盖塔站区综合楼获得了省级文明工地荣誉。政府倡导的科技创新荣誉一个都项目没有。为了企业生存和发展,我们必须全面的、大力度的提高创建品牌的意识,为经营生产创造较好的条件。
一、公司承接的所有施工项目,必须申报和创建文明工地,一般项目申报省级文明工地,规模较大、创建文明工地环境较好的项目应申报国家级文明工地。项目部自始至终均要保持按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规划和管理。对获得国家级文明工地的项目班子公司给予4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文明工地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给予1万元奖励。公司分别授予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
二、所有项目均要创建优质工程,对获得国家金质奖、鲁班奖的项目班子给予6万元奖励;获得银质奖给予4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装饰工程奖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给予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给予2万元奖励;市级优质工程给予1万元奖励。公司分别授予项目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称号。
三、积极采用国家提倡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积极采用建设部推广的10项新技术,创建科技应用示范工程。对创出建设部科技示范工程的项目部给予8千元奖励;对创出河北省科技示范工程的给予4千元奖励。公司授予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技术管理先进个人”称号。
四、鼓励所有员工编写施工工法,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编制人奖励5千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编制人奖励2千元。
五、鼓励所有员工搞发明创造、申报专利,对获得与工程有关专利的人员奖励5千元;获得国家科技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2万和1万元;获得省部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万、5千和2千元。
以上各项荣誉对外申报、评审、接待等费用均由公司负担,不用项目部和个人出钱。
六、鼓励员工考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执业资格证和上岗证,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时,公司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各下属单位,各单位应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考试给予方便,对通过考试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公司给予补贴奖励。
这六项政策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都有好处,请各位认真对待。
同志们,尽管前进的道路充满挑战,但是我们应该坚定信心,坚信在以赵主席为首的董事局领导下通过全体华信人的不懈努力,我们一定能克服困难,不断取得进步。
谢谢!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厦门国税对于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32条政策解答
1、房地产企业在5月1日前按销售面积预征营业税,但在5月1日后,以最终测绘面积多退少补。若有这种情况发生时,原有的处理是将原来开具的发票作废,再重新开一张正确面积的发票,但5月1号后其不再征收营业税,也为地税发票,该如何处理?
答:最终测绘面积大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原发票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最终测绘面积小于原销售面积的,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蓝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按最终测绘面积计算的房款收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2、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预售取得的销售收入按3%预征收率纳税,是否需要先开具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0):…(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未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可不申报此项预收款收入,但是,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所含装饰、设备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4、营改增前已收预收款未开票,营改增后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营改增前已预收款未开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票。
5、土地价款的扣除凭证有哪些?
答:凭借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可以扣除。
6、房地产老项目的判断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首先按照施工许可证上的合同开工日期,如果没有,则按照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7、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能否扣除土地价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九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因此,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征收不能扣除土地价款。
8、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能否补开发票?开什么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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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合同网黑话解析:
- 建筑业合同 | 建筑业实习总结 | 建筑业工作总结 | 建筑业用工合同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总结
答:《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10、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产品用于出租,增值税是否适用简易计税,适用条件如何?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 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对房地产老项目,其出租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费、契税、印花税等代收转付费用不属于价外费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同一《施工许可证》下的不同房产,如开发项目中既有普通住房,又有别墅,可以分别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方法吗?7
答:不可以。同一房地产项目只能选择适用一种计税方法。
福建厦门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集之建筑业20题 来源:福建厦门国税局
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时,按照工程进度在会计上确认收入,与按合同约定收到的款项不一致时,应以哪个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因此,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限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收到款项的,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建筑服务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收入是否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属于预收款项,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建造BRT(快速公交专用道)工程,工程项目跨越翔安、同安、集美、湖里、思明五个区,共20多个站点。企业的工程款统一结算,目前无法划分各个区具体收入多少,这种情况在劳务发生地进行预缴存在较大困难,是否可以允许企业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但考虑到实际操作不便,经与财政局协商,所有市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后,统一调整至直属税务分局管征,发生跨区建筑安装服务不再实行劳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直接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
4、建筑业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有多项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业务(可以分别核算),那么在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项目还是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答: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有多个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可以按不同项目分别选择计税方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时,按业务种类进行备案申请。
5、自建不动产出租,工程大部分在5月1日前完成,但最终竣工在5月1日后,可是5月1日前的进项材料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类似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第二条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建属于上述规定的取得不动产的方式,因此,如纳税人将自建的不动产对外租赁,该不动产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前的,或《建筑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6、企业将自产的沥青用于本企业承包的建筑项目,那么建筑施工所耗用的沥青,是按照10%税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照16%缴纳增值税?
答: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移送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7、拆迁企业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没有进项发票,能否按简易征收纳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拆迁企业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业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服务符合老项目或清包工条件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8、甲供材料是否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9、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已经在地税办理了《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营改增后是否还要来国税重新办理证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营改增之前地税机关开具的《外管证》仍在有效期限内的,国税机关应予以受理,进行报验登记。”
因此,如果在地税办理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还在有效期内,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如果已过有效期,则需要重新在国税机关办理。
10、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上的开工日期属于5月1日前,但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上的开工日期是5月1日后,问,分包方提供的建筑服务是否属于老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由于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是对整个项目的证书,包括分包出去的项目,因此总包方的《建筑施工许可证书》也可以作为分包方判断其分包项目是否属于老项目的依据。所以分包方也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10、营改增之前收到的分包方开具的营业税发票,五月一日以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12、简易征收开具的专票能否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简易征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13、简易征税的老项目,能否开具专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十三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因此,简易征税的老项目可以开具专票。
14、营改增后停车费的使用税率?
答:停车费属于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0%。一般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以及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车辆停放服务,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15、差额征税的老项目,怎么判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6、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可以再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三大条第10小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16、建筑业外地预缴的税款有抵减时限吗?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暂无抵减时限。
18、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哪些情况可以简易征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因此,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老项目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征收,一旦选择,36个月不能更改。可以开具专票。
19、建安企业,项目金额超过三十万,营改增之前是要在地税进行备案的,那么营改增之后来了国税还需要做备案吗?
答:不需要备案,若有老项目要享受简易征收优惠政策的是需要带上两份一般纳税人享受简易征收备案表和项目清单来柜台做备案。但是若是跨区经营,则需要开具电子外管证进行预缴,跨省市需要开具纸质外管证进行预缴,没跨区的则可以直接正常申报纳税。20、建安企业如何计算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一)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二)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0%)×2%。
(二)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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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
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 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 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
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 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7、有些建筑企业存在先有施工合同,后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现象,施工合同日期是试点前,施工许可证日期是试点后,可否按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简易方式计税?
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8、园林绿化公司向客户销售其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和后期管护,能否享受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移栽和管护业务如何征税?
答:园林绿化公司如以销售货物为主,则其销售自行种植的树木同时提供移栽的,销售时收取的收入按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如以绿化工程业务为主,应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该公司以后每年收取的管护费用应按“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9、一级土地开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一级土地开发工程中,提供拆迁、土地平整、三通一平或七通一平服务取得的收入按建筑服务缴税;对其向政府提供支付拆借款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税。
10、老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但其配套工程(如道路及户外工程,供电工程、供水、燃气、消防、安防、绿化等)在2016年5月1日后建设,配套工程是否也作为老项目进行税收处理?
答:如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均为一个建筑企业承建,则全部作为老项目处理;如配套工程在5月1日后由分包单位承揽,则分包单位不能作为老项目处理。
11、建筑行业的销售收入如何确定?是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确定销售收入,还是以竣工决算的价款来确定销售收入? 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以竣工决算价格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
12、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3、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政策如何规定? 答:我国纳税人为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14、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1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完成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服务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完成的当天。(4)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16、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1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什么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8、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19、对于纳税人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20、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还是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业务并且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配备操作人员,应按照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从事一级土地开发取得的收入,按照提供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22、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中既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也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采购的设备、物资、无形资产、不动产如何抵扣进项税?
答:对于专用于不同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应根据建筑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进行区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可以全部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全部不得抵扣。对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购进货物、劳务和服务,并且进项税额无法明确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企业购置的不动产,以及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建筑项目的设备、无形资产,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23、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法出售的材料,该材料可否作为施工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答: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可以到国税部门申请代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施工企业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税项目,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
24、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分包款是指工程分包、劳务分包、设计分包还是材料分包?
答:分包仅指建筑服务税目注释范围内的应税服务。
25、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否必须以甲方接受简易计税方法为前提条件?计税基数含甲供材部分吗?
答:一般纳税人申请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属于法定可以选择的范围,至于甲方是否接受应由购销双方自行约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其计税依据为向甲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和动力等物资的价款。
26、如果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而开发商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是否可以开具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比如甲供工程),而开发商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否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 ? 答:施工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发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不动产,无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施工方,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开发商作为进项抵扣凭证。
27、《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6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4点、第5点和第6点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应按规定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是否前者指的是经过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就地独立申报,不存在预征,也无须再回机构所在地申报,而后者是否指的是以总机构的名义在项目地税务机关按项目报备的情形?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属于固定业户,都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是有关纳税地点的一般性规定。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是对建筑服务纳税地点的一种特殊税收安排,无论总机构还是分支机构,只要存在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都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预缴税款。
28、建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若既有在机构所在地开票、又有在经营地开票,向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是否仅限于在机构所在地开的发票,在经营地开具的发票是否应向经营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无论是在异地发生应税行为,还是在本地发生应税行为,全部销售收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纳税申报,其中异地预缴的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9、建筑企业的分公司或项目部可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答:已办理正式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30、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是必须由总公司向发包方开具发票,还是可以由直接提供建筑服务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
答:建筑企业以总公司名义签订建筑合同,由其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收取款项,签订合同单位与提供服务单位签订授权协议的,该建筑服务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直接开票给发包方;也可由实际提供服务的分公司(子公司)开票给总公司(母公司),再由总公司(母公司)开票给发包方。
31、跨县(市、区)的建安项目,经总公司授权并由分公司对外签订分包合同、材料合同等,其取得进项发票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构时,由于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进项抵扣。建筑企业总公司如何才能抵扣分公司采购建筑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
答: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增值税链条上的独立纳税人,应当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独立核算和纳税申报,总公司与分公司的业务往来也应当独立作价并开具发票,以分公司名义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不能在总公司抵扣进项税。
32、若按总分机构分别申报纳税,由于资质要求,施工合同必须由总机构签订,分支机构开具的发票与总机构名称不一致,也与合同不一致,导致分支机构销项专票项目业主无法抵扣;同时,分支机构采购进项也只能以总机构名义索取,这样,建筑业分支机构就无法纳入增值税征管范围。由此,分支机构或者异地(含跨省)项目部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是临时税务登记还是项目报备?
答:税收法规上的分包与建筑法规上的转包并不一致,与施工资质没有联系。总机构是否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设立分支机构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作为一个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由纳税人自主决定;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持外管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办理报验登记,两者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33、建筑企业是否省内外所有建筑业务的发票(含普票和专票)都必须由总部开具?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普票和专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4、建筑企业2016年4月30日前收的款要求同步开具建安税票,但可能存在个别项目在4月30日前收的工程款但营业税票未开,5月1日以后能否补开增值税票?
答:对于已缴纳营业税或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当确认计算缴纳营业税但尚未开具发票的情况,允许凭原主管地税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5、《营改增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对建筑工程老项目的界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合同是否只要甲乙双方签了就算,需要经过备案吗?一些工程施工过程涉及到拆迁等问题,造成工程工期及结算会拖很长,老项目过渡时间有无限期? 答:选择简易征收方法的老项目应当办理备案手续。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建筑服务中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项目,可以采取清单备案方式。现行税收政策只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应具备的条件,没有对老项目的持续时间长短进行限制的规定。
36、建筑行业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7、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按什么税目征收增值税?
答:电梯保养服务按照修缮服务征收增值税。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电梯是构成不动产实体的设备,纳税人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属于建筑服务中的修缮服务。
38、建筑企业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答:(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2)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签发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
39、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税率栏填写3%。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答:对于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41、境外单位向境内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扣缴义务人是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扣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税款,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42、对于销售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差额征税的,是否允许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的,可就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该部分销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适用简易方法计税,并按照相关规定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的,可就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3、一般纳税人从事土地复垦业务,是否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答:土地复垦业务是使用机械和人工对土地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可耕种状态。土地复垦业务属于其他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土地复垦服务,如果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的老项目、甲供项目、清包工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4、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的,当期扣除分包款后的预缴税款,如果一个项目产生负数,能否抵减另一项目的预缴税款?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同项目纳税人应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不管是不是适用同一种计税方法)。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同时为多个跨县(市、区)的建筑项目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分项目计算预缴税款。这一规定保证了所有预缴税款的实现与建筑工程项目一一对应和匹配,减少对建筑服务发生地收入实现的交叉影响。由于需要分建筑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为了保证扣除的分包款与项目一一对应,征管办法对允许扣除的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即需要在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及项目名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该项目时继续扣除。保证纳税人不因收入和支出取得时间的不均衡造成多缴税款。
45、无工程承包合同或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不明确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答:部分建筑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开工日期不明确,但是确已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始施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2016年4月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确凿证明,可以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除此之外,符合清包工或甲供工程的,也可按规定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6、建筑服务未开始前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是否要征税?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建筑企业收到的备料款等预收款,应当在收到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47、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能否一次性抵扣?
答:对建筑施工临时搭建活动板房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48、根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45条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而实际经营时往往承建工程的建筑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收到工程款,要大量垫付工程物资、机械劳务费用款,如果按以上规定时限确认纳税义务,这将势必加重建筑企业负担,能否根据建筑企业经营现状,以开票时间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建筑项目有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实际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时间(如验工计价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9、纳税人从事建筑拆除、平整土地业务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上述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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